看板 Stoc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補充:刑法第四條之隔地犯規定,司法 實務上的認定,除了行為地、結果地外,還包括中間現象地。) 依上述判例可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都得為管轄 法院(而且網路犯罪的犯罪地,真要從寬認定的話,只要能看到該訊息的 地方,都能算是犯罪結果地之一。另外有些見解認為網路社群主機所在地 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光叫被通知人從台灣的南北兩端一來一回,就能煩死他了,而且可能一兩 年讓被通知人跑警局、檢察署及法院的過程,就算最後沒事,被通知人可 能對於這種事情自此就噤聲了,對於社會大眾或網路使用者而言,更有一 定的警示作用。 PS:我是建議關於這種事情,最好事先跟精通證券交易法的律師聯絡,給 予相關資料,說明已知的案情,然後跟律師一起到警局陪同警詢比較好。 (如果對方是大公司的話,後續可能的民事上求償也是要注意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04661648.A.A05.html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19:24:33
bitlife : 民事我覺得要看刑事告哪條,如果真是證交法155條2項, 11/06 19:28
bitlife : 一旦有罪判決確定,後續求償單位很可能是投保中心而 11/06 19:28
bitlife : 不是該公司. 11/06 19:29
paulgao : 就是要警告阿,看沒收到傳票他會不會繼續講 11/06 19:34
KISS1979 : 在嘴啊 不是很會嘴 11/06 19:38
kenro : 這種大公司法務告的別太輕忽,一些亂教的只會害人 11/06 19:45
cgs99999 : 怕jpg 11/06 19:50
redmi2 : 證交法好像會比民法重很多吧? 11/06 19:50
lynos : 這是討論平台,把想法講出來,只要沒干擾股價意圖 11/06 19:50
lynos : 根本不必擔心 11/06 19:51
lynos : 公司太心虛 11/06 19:51
lynos : 一直以來,沒有實質業績,股價炒成這樣 11/06 19:52
bitlife : 推文小心,現在是誰告的連T大都不能確定 11/06 19:52
lynos : 基於保護投資人,適度提出看法,合理啊 11/06 19:53
lynos : 告就告,又不會贏 11/06 19:53
bring777 : 告人事件,肯定證券歷史留名,社會大眾皆知 11/06 19:53
bitlife : 我是說告發者是誰還不能確定,不要斷言誰怎樣,可能有 11/06 19:53
bitlife : 點危險 11/06 19:53
lynos : 這家公司沒業績,還怕人講,笑死 11/06 19:55
lynos : 有種就趕快衝業績 11/06 19:55
redmi2 : 口連T醫生 準備好開募款吧 11/06 19:55
lynos : 不用擔心,大不了各大報,問合一何時有業績 11/06 19:56
lynos : 原告真是蠢,這樣只是彰顯合一沒業績 11/06 19:58
lynos : 下週開殺 11/06 19:58
Atima : 真的直接鬧大就好 反正都被告了 11/06 20:01
redmi2 : 以後ptt上隨便聊是非 都要證交法伺候 這還得了 11/06 20:08
dalmatian : 這種潑糞的手法,光是讓人跑法院就夠受的了,Tosca 11/06 20:17
dalmatian : 的月收都比很多生技公司的年收高了。 11/06 20:17
jerrylin : 理論上都可以要求到自己居住地的警察分局吧 11/06 20:23
jerrylin : 只是有的警察會嫌麻煩要移送相關資料 11/06 20:23
正確來說是「移轉管轄」,當然可以試試看,至於會不會准?是另一回事。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0:27:17
jerrylin : 打電話去寄掛號給你的分局要求一下 11/06 20:26
我是建議他委任律師處理,至少「移轉管轄」這個部分,可以請律師代為撰寫書狀。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0:28:59
PorscheAG : 這種人發言被噓 他都無視的,終究造成被警告的一天 11/06 20:28
tv5566 : 這種最表了 擺明弄人 11/06 20:43
bitlife : 上面有一篇有位c大已經提到移轉辦法,用被告居地移不 11/06 20:56
bitlife : 會准 11/06 20:57
bitlife : 就Tosca發的那篇 11/06 20:58
Justisaac : 這東西委任律師划算嗎XD 11/06 21:38
Orphidon : 警詢找律師去是嫌錢太多了嗎 11/06 22:01
哈哈哈! 你也不必問刑事律師啦! 問一般律師,就知道警詢要不要找律師了? ※ 編輯: ilanese (1.162.7.44 臺灣), 11/06/2020 22:18:39
bitlife : 如果事先可以確認被告哪一條,本刑3年以上首次偵訊是 11/06 22:28
bitlife : 可以免費申請法扶律師陪同 11/06 22:29
lynos : 也好,看看是什麼咖小,告人 11/06 22:31
lynos : 記得宣布開庭日期 11/06 22:32
lynos : 當投資人都吃素哦 11/06 22:32
fatb : 公司告的你看到的只會是法務代表吧... 11/06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