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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台灣不能代操,因為不合法,但在台灣我覺得有個方式可以運作。 那就是設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淨值,所以若要投資的人 可以用這個淨值下去增資股份,若要退出的人,也可以用這個淨值退出 每年就做一次的入股或退股動作。 然後公司規章可以寫若有獲利,可以將20%的獲利給予董事獎金。 其餘列入保留盈餘部分 另外公司每年提撥2%做為公司董事的固定酬勞。 上面是我認為可行的方案,雖然有點遊走法律邊緣。 有沒有懂的人出來解釋我這樣的做法合不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5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58473431.A.EAC.html
seouit : 我不懂幹嘛 要給網紅代操 巴菲特不是有發行股票了07/22 15:06
seouit : 百年股神不給他操盤 給一個網紅07/22 15:06
hot8899 : 直接成立詐騙股份公司會不會比較快07/22 15:07
hermithsieh : 0050不就很合法了嗎?07/22 15:07
hermithsieh : 0050不就很合法了嗎?07/22 15:07
meetcer : 0050是有牌的公司弄的,當然合法。07/22 15:10
mnmnooo : 你知我知 其他人不知就不犯法啦07/22 15:11
dodobaho : 傻了 你知道多少稅嗎
税多少,不是重點,因為能領到20%的報酬就好了,稅是一起繳的。 07/22 15:36 ※ 編輯: meetcer (42.72.119.239 臺灣), 07/22/2022 15:55:37
Justisaac : 波克夏最大的問題就是股價偏高的時間太多~ 07/22 16:51
Justisaac : 老巴光環XD 07/22 16:51
lovekisswf : 台高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看一下 08/08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