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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一個問題: 去國稅局申報贈與轉讓股票給親屬,贈與日的填寫與認定,實務上是以 "贈與契約" 上寫的日期為認定嗎? 例如11/7去國稅局申報轉讓免稅額度內的股票時, 契約上填寫贈與日是4/9股價相對低的時間點,雖然間隔很久了,但是法條上沒 有特別規定到要在多久時間內申報,所以申報書上也以4/9填寫作贈與日。 目前查過資料,贈與流程三步驟: 1.跟券商申請贈與/受贈者的持股資料 2.跟國稅局申報取得完稅/免稅證明,當中文件要有"贈與契約書" 3.再請券商服務轉撥股票 當中有個影響贈與稅的關鍵問題,贈與價值是依照贈與日當天的收盤價去算的。 查了可能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是說"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在30日內申報。 是否代表在免稅額度內要贈與的部分,沒有申報時效,契約訂立後在當年度內去申報 與轉讓都是合法的? 想請大大們分享實務經驗,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70.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762514122.A.C65.html
keltt : 我覺得你去問國稅局比較準 11/07 19:17
jim543000 : 應該是完稅當天收盤計價吧 11/07 19:32
whatyousay : 去那天國稅局就會跟你說了,至少是在國稅局那天了 11/07 19:33
BBFish55 : 當天收盤或前一天收盤價 11/07 19:34
YJM1106 : 公司給股票的時候是用入集保當天收盤價來算稅金 11/07 19:37
a187 : 其實不太懂這樣要幹嘛 你不會一買一賣就好 11/07 20:14
GOOD2 : 手續費有差吧? 11/07 20:49
Stockholder : 實務上還是要30日內,不過我也好奇超過的話有什麼問 11/07 21:14
Stockholder : 題 11/07 21:14
IanLi : 30日是稅務申報部分的期限,契約雙方立約日是建立 11/07 23:16
IanLi : 價值評價基準日;真有契約沒差,但為了控制價值, 11/07 23:16
IanLi : 如故意虛假契約日為股價最低日,這明眼人都知,看 11/07 23:16
IanLi : 怎解釋自圓其說。 11/07 23:16
uni19ball : 我跑券商取得股票紙本資料後 隔週才去國稅局填寫 贈 11/07 23:19
uni19ball : 與股票金額是照券商紙本給的數字 贈與額沒超過244萬 11/07 23:19
uni19ball : 辦完會開甚麼證明的(完稅?) 我再拿證明跑去券商讓 11/07 23:19
uni19ball : 他移轉股票 11/07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