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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訴文章代碼: #1XGK-ZIm 原判板主:stuppi 申訴說明: 根據板主自己修定的規則,處份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 詳如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待處分違規 目前已知本檢舉文是在公告處份後,以新案方式檢舉,不同於舊案 本案與過往案例檢舉事由並不相同,且過往案例仍處於申訴階段 無法理解 stuppi板主引源過往尚未判決案例的原因 目前本檢舉串除公告外,已累積2申訴 是否適合其他人於推文討論,也是個問題。 舉個較為極端的例子 : 同一人於短時間內對相似標的同時發出看多看空文,並在事後同一天刪文 對板主群來說,仍然算單一案例? 認定標準是否有違反累進原則? 以板規來說,板主判決已失去原處分原則的用意,變相鼓勵反串、刪文以躲避板規。 4.違規與處份規範 說明:本板處份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案一罰 (以處分公 告計),有處份紀錄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處份,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7日)、一個月(30日)+退文、一年+退文。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 (見公告 #1VjE2ZTB) 1.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內有處分之公告,依本原 則累進之。 2.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處分較重者計。 例:若同時違反 4-1 砍文和 4-3水桶一周,則處刑則較重者水桶一周。 3.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例:先前違反4-1砍文,後違反4-3。4-3本刑為水桶一周,但依加重原則計為警告,仍處 水 桶一周。若遇到此般因本原則減輕刑責之情形,本原則不適用。 4.依照從輕從新原則,若先前有因為舊制(一文一罰)且依新制應減輕處分者,可統一管道 站內信 yoche2000 板主尋求救濟,經審核後得改判和減輕刑責。本救濟僅適用於2020 年6月之後的判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7.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31787811.A.E32.html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9/16/2021 19:01:41
stuppi: 這篇申訴理由成立先不勞其他兩位版主判決 09/16 21:31
stuppi: 的確是我誤讀您兩篇檢舉及申訴文為同案 09/16 21:31
stuppi: 重新判決回覆於#1XGK-ZIm 09/16 21:32
這處理有點無厘頭,是同篇文章違規? 同原因違反不同板規? 很明顯都不是,為什麼不是加重處置,照板規違反累進原則就該這樣做啊 請問板主群是以什麼為認定累犯標準? 多篇標的反串自刪都不會列入 板主這個處理,請問是在鼓勵股板如何尋求亂板、且不被重罰?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9/16/2021 23:20:05
stuppi: 主要問題是"回朔"處置,累進目前我們的判決大致都是看 09/17 00:07
stuppi: 使用者在一年內被水桶"後"是否有再犯之情形 09/17 00:08
stuppi: 如果26號判水桶 23號之違反板規累進處置 09/17 00:08
stuppi: 那這樣若使用者過去有違反板規處置之情形 09/17 00:09
stuppi: 便會不斷地往前累進 板規不會如此做法 09/17 00:10
stuppi: 另外Y版亦維持原判 故您的原申訴案已結案 09/17 00:10
stuppi: 還望您理解 09/17 00:11
2-2-2 申訴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單一判決為限 承認是多篇不同違規內容,不敢判重? 那對政治文也請用同一態度與標準,不要把累進板規弄得像變形蟲。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9/17/2021 00:20:19
stuppi: 如上推文回覆,無論哪個板規之累進皆是以上述之規定進行 09/17 00:23
stuppi: 亦可參考今天之公告累進處置案例 09/17 00:23
towe77: 再來是 Law-Service 組務◎財金法律群組組務板 這邊上訴? 09/17 00:23
towe77: 多篇違規,違反不同條,輕描淡寫帶過去,是該把所有文章 09/17 00:24
stuppi: 是的 09/17 00:25
towe77: 都轉到組務去? 09/17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