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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訴文章代碼:#1a6yJVWc 4-2-1 4-2-5 Bronze5god 原判板主: laptic (請洽該檢舉文的推文) 申訴說明: 1. 買股票不用看盤? 閉著眼瞎買? 有好的工具才有好的績效 在股版討論、比較券商的看盤軟體究竟有何不妥? 文章內也有提及K線、走勢、績效等股點及股票交易之實際操作 現代人哪個買股不用看盤軟體的? 2. 版上搜尋看盤軟體 也是一堆討論 就這篇不行? 3. 合理懷疑是提及特定券商 擋人財路了 :) 在此一併提出對該版主適位性之懷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20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79543460.A.4CE.html
laptic: 「券商」從來不是股板的討論範圍好嗎 = = 03/23 20:25
laptic: 沒有提到任何個股的情況下,應屬違規無誤 03/23 20:25
Bronze5god: 那可能我在股版上/券商所看到的都是眼睛業障重 03/24 14:17
Bronze5god: #1XtdPw7c #1XEVl8qU #1W-wRDHa #1W-x8eJG (Stock) 03/24 14:25
Bronze5god: 隨便找都一堆 但也有可能是板主跟板眾所看到內容不同 03/24 14:26
Bronze5god: 我尊重版主的自由心證 但我也有理由堅持我的懷疑 :) 03/24 14:27
sherlockman: 那你就檢舉...不要每次都"怎麼抓我不抓別人"的邏輯 03/24 20:52
sherlockman: 警察抓違規也一堆喜歡用這種理由在那邊盧的 03/24 20:54
stupidHNG: 話不是這樣說吧?也沒公告明文禁止,別人說沒事,他說 03/25 09:53
stupidHNG: 就有事,說因為別人沒被檢舉,這理由說得通嗎? 03/25 09:53
stupidHNG: 誰能將每條規矩都記得清楚?當我看到一堆人這樣做沒事 03/25 09:55
stupidHNG: 時,當然會認為照做沒問題 03/25 09:55
vncss: 所以就不行啊 原po快去檢舉那些人 03/25 18:00
sherlockman: 券商就是不行啊 版規1-4-3不就講了 "明文"了吧... 03/25 20:47
sherlockman: 犯規事實擺在那邊 端看版主巡版或版友檢舉有沒有查到 03/25 20:48
sherlockman: 當然這中間涉及判斷尺度的問題 沒被罰不代表沒違規 03/25 20:49
sherlockman: 所以才說有疑慮就檢舉 我是覺得罰得多~尺度就越清楚 03/25 20:51
sherlockman: 沒人要你記清楚每條版規 發文前翻一下置底很難嗎? 03/25 20:53
sherlockman: 一堆人這樣做沒事->認為照做沒問題 哪裡來的巨嬰邏輯 03/25 20:54
BlueBird5566: 笑死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連這都不懂就別來吵 03/26 11:04
BlueBird5566: 而且連這篇申訴文的標題都沒照股檢板板規 就知道這 03/26 11:05
BlueBird5566: 人發文從不看板規的 被處分活該 03/26 11:06
BlueBird5566: 不看板規卻在那邊說沒明文禁止 是有多菜??? 03/26 11:06
Bronze5god: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 03/28 16:27
Bronze5god: 是啊 可能就真的比較雖 提及了某些字眼剛好被某些人 03/28 16:28
Bronze5god: 看到 就是這麼剛好而已 03/28 16:28
Bronze5god: ''當然這中間涉及判斷尺度的問題 沒被罰不代表沒違規' 03/28 16:28
Bronze5god: 沒打算去檢舉前人 因為根本是板規跟版主認定的問題 03/28 16:28
Bronze5god: 現實生活中法律訂了 但有些法官通情理 有些就是法盲 03/28 16:28
Bronze5god: 我的文也不是存心鬧板就只是討論相關問題 03/28 16:29
Bronze5god: 所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 尊重版主的判決 03/28 16:29
sherlockman: 是要通什麼情理啦...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反而變法盲 03/28 20:39
sherlockman: 是在硬拗啥? 從頭到尾都沒在尊重的啊 1.3兩點嗆的勒 03/28 20:42
sherlockman: 而且君子在哪裡 還影射利益輸送或有圖利之嫌... 03/28 20:45
vncss: 違反板規就是違反板規是要通啥情理 那以後大家違反板規都來 03/29 23:00
vncss: 吵不通情理算了 03/29 23:01
laptic: 因目前只剩一位板主,以本人標準認定(同一開始推文),不改 04/03 13:12
laptic: 判結案,如有疑義請到 Law-Service 板上訴 04/03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