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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文章代碼:#1aKth05d (Stock) (若為同ID多文章檢舉如洗推文,請列出所有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後請附上看板位置,例:#******** (Stock)) [1] 被檢舉ID:Capufish 違反板規:4-3 4-3-1 違規事證:
Capufish : 兩者分散性不同:https://reurl.cc/pLkpee05/04 17:54
違規說明:因前案僅a版主回覆,尚未結案,判定標準還沒確立前      還是先針對合作邀約信箱/部落格本人著作/y頻道等進行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39.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3209880.A.61F.html
sherlockman: 其實我對他的文章沒什麼意見 也不認為他在鬼扯/亂寫 05/04 23:43
sherlockman: 甚至能說是認真文 畢竟投資觀念/手段 本來就見仁見智 05/04 23:43
sherlockman: 只是既然是本人撰文 可以直接 ctrl+v ctrl+v 純文字 05/04 23:43
sherlockman: 圖片也可以上傳到imgur,這是最能避掉"廣告文"的方式 05/04 23:43
sherlockman: 有心想學的人,複製文字到網頁上搜尋一定能找到blog 05/04 23:43
rayccccc: 推薦本人著作算是廣告行為,其他部份等另2位板主的看法 05/05 07:45
aloness: 本案擬不受理,理由如下 05/05 08:28
aloness: 就L版主近期公告的累進原則,是指"一年內有違規紀錄", 05/05 08:31
aloness: 如果相同狀況的前案沒有公告,那在第一次檢舉判決出來之 05/05 08:31
aloness: 前,第二次之後的檢舉都不算累犯 05/05 08:31
aloness: 即便成案,第二次之後的檢舉也不能做出"累進"處置 05/05 08:32
laptic: 按修正後第二項後半,「如為短期內連續違規,且遲誤不可歸 05/05 12:10
laptic: 責於板主時,以基本罰則倍數累計的方式計算應受處分之期間 05/05 12:10
laptic: 」,因此本案成立的話,應乘二計算;而就個人對事實之認定 05/05 12:11
laptic: 而言,應認定 4-3 成立 05/05 12:11
laptic: 綜合前案,在處分執行時,應處水桶14天 05/05 12:12
aloness: 原來如此,所以還是要累加就是 05/05 12:39
aloness: 我原本想的是超出七天後,有遲誤的事實才援引此款 05/05 12:42
sherlockman: 恩...a版主可能誤會了 我在違規說明指的是~ 05/05 21:00
sherlockman: 截至此篇po文時間止,前案僅1點經a版主認定確立違規 05/05 21:00
sherlockman: 然目前係多數決,另2點在其他版主未表示意見的前提下 05/05 21:00
sherlockman: 這篇我還是先依照前案列舉之3項認知基礎逕行舉發 05/05 21:00
sherlockman: (兩案皆屬同一人違反相同版規且為其本人部落格文章) 05/05 21:00
sherlockman: 因此... 05/05 21:00
sherlockman: 1.合格的檢舉文應無受理與否問題?判定有無違規即可 05/05 21:00
sherlockman: 2.本文未提及應"累進處置",而係如l版主所言=7天*2 05/05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