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oness: 案[2]被檢舉者的違規事由發生在前案判決前,只是判決有先 07/10 00:37
推 aloness: 後順序,個人見解應該是比照前次判例執行,不然有養案疑 07/10 00:37
推 aloness: 慮…也請另兩位版主協助補充看法 07/10 00:37
→ aloness: 另案[22]同篇檢舉還有一個4-5-2項未判完 07/10 00:40
→ aloness: 我發完公告後未把已公告文標註m文,接手的人直接把那篇也 07/10 00:42
→ aloness: m了,算我的疏忽,先修正回來,待完成判決再處理 07/10 00:42
→ sherlockman: 不同條板規沒有養案疑慮吧?分開累進然後刑期並算而已 07/10 22:02
推 rayccccc: 所以你的意思是4-5-1和4-5-2算同一條嗎 07/12 02:04
→ rayccccc: 目前累進制度 先前4-5-1 30天 這次4-5-2 也是30天 07/12 02:05
→ rayccccc: 除非他再次違反4-5-1才會到1年 07/12 02:06
→ sherlockman: 不是 我的意思是不同條應該要分開累進再併算 07/12 19:15
→ sherlockman: 他在1年內的違規紀錄是4-5-2 期間有罰4-5-1 4-5-2 07/12 19:16
→ sherlockman: 應該是原本的4-5-2要累進變1年 4-5-1則是因為不能 07/12 19:17
→ sherlockman: 低於1年內違規紀錄的4-5-2(非本次4-5-2) 從7天->30天 07/12 19:18
→ sherlockman: 合併計算是1年1個月才對吧? 07/12 19:18
推 rayccccc: 對 沒錯 下次公告時會補上 07/14 02:44
→ aloness: 謝謝提醒,但查證需要用電腦作業,我再檢查一下 07/14 11:20
→ aloness: 去年4-5-2違規6/4公告水桶一月,到7/4才解禁,故要到今年 07/14 20:03
→ aloness: 7/4才滿一年不累犯,即便精算時間,也要到7/4 14:48後才 07/14 20:03
→ aloness: 滿一年,故4-5-2成立時,確實要加算累犯至一年 07/14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