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juda: 雖然藍鳥講得有道理 但這次事件過於特殊 我覺得原po還有10/10 04:00
那以後晚一分鐘就可以發文問說「今天怎麼晚一分鐘?」
早一分鐘就可以發文問「今天怎麼提早一分鐘公佈」嗎
6、現在改成情報分類更是不倫不類 情報是用來問問題的嗎
7、兩個板主還在推文說他們傾向放寬 真是有趣 板主的判決可以選擇性判決?
哪一條板規授權可以放寬?
同樣違反4-2-1 有的人可放寬 有的人不可放寬?根據在哪?公平性呢?
看被檢舉人的累犯紀錄也不是第一次違規 至少違反六次4-2-1 還可以放寬?
酒駕六次的人也應該輕判嗎?
基於以上七點 請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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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40.14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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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Bird5566 (223.137.240.142 臺灣), 10/12/2024 09:33:40
→ Paul1021: 我很審慎的重新思考相關事證及過往被檢舉人的累犯紀錄, 10/12 17:05
→ Paul1021: 我雖然覺得被檢舉人還特別去回應檢舉,有心要改並無惡意 10/12 17:06
→ Paul1021: 違反板規,但是被檢舉人雖然改為情報分類,但被檢舉人的發 10/12 17:08
→ Paul1021: 文並非證交所的情報,被檢舉人只是在問怎麼還沒公佈三大 10/12 17:11
→ Paul1021: 法人資訊,顯然不符情報用法,該發文也比較沒有實質討論價 10/12 17:13
→ Paul1021: 值,重新思考後,我這邊判4-2-1 4-2-3成立 10/12 17:15
→ BlueBird5566: 還有這件PAUL1021說判4-1 DJUDA說都未達 結果就m了? 10/12 22:21
→ BlueBird5566: 直接無視rayccccc是怎樣= =?? 不是合議制嗎 10/12 22:21
→ Paul1021: 後來被檢舉人改標題了,所以1-4-1的判決後來不成立,Djuda 10/12 22:54
→ Paul1021: 也判未達,因此結案,總之這件檢舉案,既然檢舉人提出申訴 10/12 22:56
→ Paul1021: ,那我也表達重新思考後的想法,再來就看其他板主的意見吧 10/12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