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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爭議點在於 原始文章 見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Life/M.1565788254.A.125.html 中 ====== 老電腦升級共徵2顆 如有其他二代三代相容型號亦可站內信報價喔 ======= 是否有違版規 相關爭議已於之前判決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Life/M.1520181193.A.0BB.html 相關"備註"仍屬於"文章內"之規範故仍需遵守板規 (當時有詢問法務"文章內"之定義) 故判決ks031239版主版務處理合理 DigitalLife小組長 lightwing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10.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Life/M.1566917181.A.C5A.html
kkloki: 果然是官官相護欸 你要不要看一下該條版規還在不在? 08/28 12:09
kkloki: 麻煩lightwings看一下先行版規有沒有該判決3-6? 拿明朝 08/28 12:13
kkloki: 的劍斬清朝的官我不接受哦 08/28 12:13
lightwings: 版規三-1 08/28 19:28
kkloki: 我講簡單一點 今天如果板規三-6還存在我被水桶絕對沒意見 08/28 21:00
kkloki: 但要用板規三-1來處理會不會擴大解釋太多了一點 08/28 21:01
lightwings: 1."文章內"未設定明確且固定之價位 09/01 22:24
lightwings: 當初法務解釋只要是發文的文章都算"文章內" 09/01 22:25
lightwings: 文末二代三代可來信報價就違反三、1 09/01 22:26
kkloki: 我從頭到尾就是在說版規三、1寫得不清不楚 整篇文章內( 09/02 02:57
kkloki: 含備註)只要出現固定價格就已達成三、1敘述了不是嗎 09/02 02:57
kkloki: 法務回應是解釋文章內 擴及備註 但我爭的是你三、1未敘述 09/02 03:03
kkloki: 明確 敘述模糊且偷渡已刪除之版規 那為什麼要刪除三、6 09/02 03:03
kkloki: 又為何用這個概念水桶 你們都答不出來啊 09/02 03:03
kkloki: 我今天只要文章內(含備註)出現一個明確的型號 一個明確 09/02 03:12
kkloki: 的價格 就達成文章內'已‘設定明確價格 這敘述沒錯吧? 09/02 03:12
kkloki: 那這樣還不符合版主心中的尺 到底是使用者問題還是版規問 09/02 03:13
kkloki: 題 09/02 03:13
kuoyislove: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這樣不好哦 09/04 10:10
kuoyislove: 板規寫得不清楚 讓人無所適從 以後爭議只會更多 09/04 10:14
YoungNigh: 板規有問題吧!這樣很容易造成誤會耶! 09/04 10:25
bill4088: 已有寫明確價格且3-6已拿掉,看不懂那邊有違反版規 09/04 11:01
viviannwest: 板規不清楚 09/04 11:40
ks031239: 還找親友團來推文會不會太好笑。文章內二代三代價格在哪 09/04 13:17
ks031239: ?說不出來就不要一直跳針符合板規。一個右手殺人跟法官 09/04 13:17
ks031239: 跳針左手沒殺人符合法律的概念。 09/04 13:18
kkloki: 終於出聲了哦 上面先回應好嗎 09/04 14:37
kkloki: 備註無價格是事實 內文有價格也是事實 09/04 14:48
kkloki: 結果你沒定義需全有 就判了備註無價格 我覺得不合理 09/04 14:48
kkloki: 這邏輯很難嗎 09/04 14:48
ks031239: 這種沒邏輯的話都出來了還談邏輯?你的意思就是要定義 09/04 17:44
ks031239: 全身殺人才算殺人就是了?只有右手殺人不算殺人。天才 09/04 17:45
ks031239: 要跳針請自己跳吧。 當自助餐喔任選任配 09/04 17:47
kkloki: 那為何舊版規三、6就有寫呢^^ 09/04 18:06
kkloki: 況且殺人是重罪人盡皆知 你沒寫使用者不知道‘每一項’都 09/04 18:07
kkloki: 需價格呢 09/04 18:07
ks031239: 別再那跳針了拉。你現在是在跳針右手殺人左手沒殺人無罪 09/04 18:10
ks031239: 東拼西湊打模糊仗就不奉陪了。會回應純粹是看你找"親友" 09/04 18:11
ks031239: 推文快笑出來。你繼續歡就加油吧。 09/04 18:12
ks031239: 拜託不要再用"整篇文章都違規才能判違規"這種天才邏輯來 09/04 18:16
ks031239: 狡辯了。天才自我中心自助餐式邏輯請在自己世界轉吧 09/04 18:17
ks031239: 三條推文刪了一條。某:趴趴。我另外兩條推文符合板規 09/04 18:19
ks031239: 你不能判我違規。?????天才 09/04 18:19
ks031239: 對了。為了不讓你繼續跳甚麼板規三-6。請去看板規三-10 09/04 18:30
ks031239: 根本案基本上沒甚麼關聯。別再跳過去了喔。這不是自助餐 09/04 18:30
ks031239: 明眼人都知道做甚麼用的板規別拿來跳針好嗎 09/04 18:32
kkloki: 而且根本類比錯誤 管你左手還右手 把人從活的弄成死的就 09/04 18:33
kkloki: 是殺人 那你三、1 ‘明確’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09/04 18:33
kkloki: 我的邏輯很明確 就是你三、1寫不清楚 你呢? 09/04 18:33
kkloki: K大版主理性討論唷^^ 09/04 18:35
ks031239: 不是我寫不清楚。是"你的邏輯"理解不清楚。別歡拉 09/04 18:36
ks031239: 不陪你"理性跳針"拉。加油 09/04 18:36
kkloki: 還是沒解釋呢 沒關係 就留著讓大家看吧 09/04 18:43
canandmap: 奇怪了,不服就去群組板申訴啊,在這裡講五四三有用嗎? 09/06 23:21
hitman915: 不用鳥那個硬體版的版主啦...不知道錯殺了多少人.. 09/11 14:02
hitman915: 當初判我跟我朋友的ID 是分身..永久水桶 申訴了也沒用 09/11 14:03
hitman915: 上面的文章看看..你就知道多少人被錯殺 多少人說他專 09/11 14:08
hitman915: 制 不講理了...反正現在硬體版就他最大 他爽就好 09/11 14:08
hitman915: 對這種整天閒閒沒事在抓小毛病的...你奈他何? 09/11 14:13
hitman915: 就跟路上那些檢舉魔人一樣..大家都討厭可是拿他沒辦法 09/11 14:13
canandmap: 所以你有申訴到群組板甚至站長嗎? 09/12 12:36
hitman915: 當初收到信說要查詢的時候,有來這邊的文章下面推文 09/12 14:49
hitman915: 解釋很多...現在文章找不到了,並不是每個使用者都了解 09/12 14:50
hitman915: 完整的申訴流程...反正結果就是...我朋友被退註 我被 09/12 14:50
hitman915: 永桶...對於硬體版的版主風格 我也懶得再多講... 09/12 14:51
hitman915: 多翻翻上面的文章 自然可以了解。 09/12 14:51
hitman915: 畢竟那是發生在4.5月份的事情了,我會回這個貼文只是感 09/12 14:54
hitman915: 同身受..硬體版搞的跟文字獄一樣...一點瑕疵都不能有。 09/12 14:55
kkloki: 重點是他版規和判罰瑕疵很多還要你硬吞欸 09/13 03:06
canandmap: 不滿板主作法還可以去罷免,問題是你罷免了嗎? 09/15 23:32
anderjane: 怎麼罷免? 去那兒連署? 06/05 09:56
anderjane: 很多人不想搞這個~ 是因為大家心善不惹事!但欺負人太多 06/05 09:57
anderjane: 實在嚥不下這口氣~ 就會動作! 06/05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