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s031239: 徵賣同篇 2個月 合併 4個月 114.33.68.178 09/26 11:04
但板規三是這樣寫的
5.兩日內賣文徵文估價文只能各一篇
(並且勿將賣/徵/估價PO至同一文當中)
超過一篇者,水桶2個月,情節嚴重者將視超出篇數加重水桶時間
照上面板規 兩日內賣文徵文估價文只能各一篇
我並沒有超過一篇的額度
如果 (*[1;33m並且勿將賣/徵/估價PO至同一文當中*[m)
這段文字用()應只是補充說明上行,並非板規裁罰行使文字
再看下面 超過一篇者,水桶2個月,情節嚴重者將視超出篇數加重水桶時間
我也不符合該文所規範的標準
又如果板規的意思是 水桶兩個月 賣/徵/估價PO至同一文當中亦同
那不是該寫成
賣/徵/估價PO至同一文當中且超過一篇者,水桶2個月
或是文字應該()一起變成,(兩日內賣文徵文估價文只能各一篇
並且勿將賣/徵/估價PO至同一文當中)
因為目前已經有板規四修改內文水桶兩個月 ,
如果因為修改的內容程度不一樣要處以不同罰責,
那也應該是於板規四一併說明,否則使用者閱讀根本搞不懂意思,
現在分兩條處理的判法根本是一罪二罰,
經跟板主溝通無效,請小組長判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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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ghtwings: 請詳閱DigitalLife小組申訴檢舉流程及規則,補齊資料 10/02 23:00
→ ownslaut: 不好意思請問小組長,我下面兩篇就是來往溝通的信件 10/08 11:59
→ ownslaut: 能否告知我還少了什麼? 10/08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