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申訴,經審酌雙方陳述、板規 2-7-2 條文及相關公告後,認定如下:
HardwareSale 板規 2-7-2 之目的在於防止買低賣高之套利行為,
版主以避免終保商品被用於套利為由進行較嚴格審查,
其管理方向與本站不得營利之理念相符,應予肯定。
惟重大處分仍應以明確板規文字為主要依據。
查板規 2-7-2 B-a 明定,終保商品應依
「購買憑證或發文當日電商售價」作為判斷基準;
B-b 則適用於非終保商品,
並以購買日或出廠日期作為基準。
本案商品屬終保商品,
原則上應適用 B-a 之判斷方式。
版主於本案中主要援引出廠年份及歷史價格區間作為認定基礎,
較接近 B-b 之判斷邏輯,
與 B-a 文義間仍有一定落差。
此部分較屬於板規適用方法之爭議,
而非單純違規事實明確案件。
結論綜上,本案中版主維護板務秩序、
防範套利之管理目的應予肯定,
惟在終保商品適用 B-a 或 B-b 之判斷基準上,
板規文字與實務解釋間仍存落差,
致本案較偏向規範適用爭議,而非明確違規行為。
爰認本件申訴案成立,
原處分應予撤銷或酌予減輕,
並建議板務於後續明確補充終保商品之判斷標準,
以避免類似爭議再生。
※ 引述《ZMTL (Zaious.)》之銘言:
: 申訴人:ZMTL
: 被申訴人:ha47
: 看板名稱:Hardwaresale
: 申訴主旨:
: 不服 HardwareSale 版主 ha47 以板規 2-7-2 認定本人販售終保 DRAM 為套利,所為水
: 桶一年加退文之處分,請求撤銷。
: 申訴內容:
: 本人於 HardwareSale 看板刊登販售金士頓 FURY Beast DDR4-3200 32GBx2(
: KF432C16BBK2/64),售價 $9,000。遭版主依板規 2-7-2 認定為買低賣高,處以水桶一
: 年加退文。本案退文已影響本人於站內之正常使用權益。本人先後三次向版主提出書面異
: 議,版主維持原判,並表示尊重及遵守組務對本案之決議。茲依程序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 :
: 一、舉證責任未盡
: 板規 2-7-2 第 1 項重大判決 (A) 明定:「買賣皆在本板可證明買低賣高者。」「可證
: 明」三字表明處分之前提為具備具體事證。本人於本板並無買進紀錄,版主亦未提出任何
: 可證明套利之事證。版主於站內信中表示「物品只要超過原購買價格(套利)即是違反板規
: 」,又於第三次回覆中表示「除非有直接證據能確認物品是高於$9,000購入,否則依現有
: 資訊維持判定」。版主一方面未舉證本人之原購買價格為何,另一方面要求本人自證購入
: 價高於售價,等同要求被處分人自證清白,與板規「可證明」之舉證責任分配相違。
: 二、條款適用錯誤
: 本物品為金士頓終身保固商品。板規 2-7-2 B 條將終保與非終保商品之判斷基準明確分
: 列:
: a. 若物品為終保,依自行提供購買憑證或「發文當日」電商網頁之售價。
: b. 若物品非終保,依自行提供購買憑證或「購買當日」電商網頁之售價。
: (未知購買日期之物品若保內則依出廠日期為日期依據)
: 板規將 a、b 兩款分列,即係針對終保與非終保商品設立不同之判斷基準。終保商品因保
: 固不隨時間減損,故以「發文當日」電商售價為基準;非終保商品方以「購買當日」或「
: 出廠日期」為基準。
: 版主於第三次回覆中明確表示係以「出廠年份23年8周」及「23年2月至25年10月價格皆落
: 在5000~5500左右」作為認定依據。此係將 b 款(非終保)之「購買當日 / 出廠日期」
: 邏輯適用於終保商品,屬條款適用錯誤。
: 此外,版主主張 B-a 條「係針對不容易辨別年代之物品在無明顯套利行為下方便作為價
: 格依據的規定」。然板規 B-a 原文僅載「若物品為終保,依自行提供購買憑證或發文當
: 日電商網頁之售價」,並無「不容易辨別年代」或「無明顯套利行為」之限縮條件。版主
: 自行增加板規文義不存在之適用前提,屬於不利於使用者之擴張解釋,無板規依據。
: 本人未提供購買憑證,依 a 款「自行提供購買憑證『或』發文當日電商網頁之售價」之
: 規定,「或」字為替代關係,「自行提供」為權利而非義務,無憑證時應回歸「發文當日
: 電商網頁之售價」作為判斷基準。
: 三、售價未逾發文當日電商基準
: 發文當日該商品電商售價參考:
: ・PChome 24h KF432C16BBK2/64(32GBx2):約 $14,999
: ・momo / friDay 單條 32GB:約 $7,000~$8,000,兩條約 $14,000~$16,000
: 本人售價 $9,000 約為新品電商售價之六折,遠低於 B-a 所定之基準,不構成買低賣高。
: 四、板規體系解釋
: 板規 2-7-2 D 條明定:「因優惠購入者只要符合上述 A.B 規定,不視為買低賣高。」
: D 條之存在,代表板規制定者已預見「售價高於購入成本」之情形,並明確以 A/B 基準
: 作為判斷標準,而非以購入成本作為判斷標準。若「超過原購買價格即屬違規」為正確解
: 釋,則 D 條將無適用餘地,形同具文,顯非板規本意。
: 同理,E 條(RMA 產品升級後以升級後價值斷定)亦採相同邏輯,再次確認板規之判斷標
: 準為 A/B 基準而非購入成本。
: 五、處分比例失當
: 5-1 未適用減免條款
: 板規 2-7-2 第 4 條:「若有違反但板規規定未盡周全者,得減免或免其處分。」
: 第 5 條:「狀況較難判斷但認為違規必須處分者,優先水桶處分,退文後補(4.)。」
: 本案爭議之核心在於終保商品應適用 B-a 或 B-b 之判斷基準,此為板規解釋之分歧,而
: 非蓄意套利。縱使認為存在違規爭議,亦應依第 4、5 條優先減免或降級處分。
: 5-2 制度面之矛盾
: 版主於 2026/01/15 公告中明確表示 DRAM「照常開放交流,不另做限制」,鼓勵板友繼
: 續交易。板規 B-a 之文義亦使依發文當日電商售價定價之賣家合理信賴其合規性。然版
: 主實際以板規文義外之標準(出廠日期時價 / 原購入價)認定違規,致使依板規文義合
: 理定價之賣家陷入無從迴避之處分風險。板規第 3 條又排除自首與修改文章,發文後無
: 法補救。
: 此一制度安排下,對善意賣家科以水桶一年加退文之重大處分,懇請組務審酌其比例適當
: 性。
: 六、近期類似案件
: 近期本板有多篇因販售終保 DRAM 遭處分之案件,可見於板上處分公告,
: #1fp84Ht4 (HardwareSale) 顯示 B-a 與 B-b 之適用標準存在系統性爭議,懇請組務
: 一併審酌。
: 七、結論
: 本案處分存在以下瑕疵:
: (一)未舉證即以心證推定套利,且要求被處分人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分配不符板規「可
: 證明」之要件。
: (二)將非終保商品之判斷基準(B-b)誤用於終保商品,應適用 B-a 以發文當日電商售
: 價為基準。
: (三)版主自行對 B-a 增加板規文義不存在之限縮條件,無板規依據。
: (四)依正確基準,本人售價 $9,000 遠低於發文當日電商售價 $14,999~$15,600,不
: 構成買低賣高。
: (五)板規 D、E 條確認判斷標準為 A/B 基準而非購入成本。
: (六)處分未適用第 4、5 條之減免及降級規定,比例失當。
: 懇請組務撤銷本次水桶一年加退文之處分。若處分經撤銷,懇請要求版主於看板公告更正
: ,以回復本人名譽。
: 相關證據:
: (1) 處分公告 #1fp84Ht4 (HardwareSale)
: (2) 相關文章
: (3) 溝通紀錄
: 證 01:本人水桶處分紀錄(違反板規 2-7-2,365 天,執行時間 04/06/2026 00:26:16)
: 證 02:本人初次異議及版主第一次回覆(版主回覆引文含本人原始異議內容)
: 證 03:本人第三次異議信件備份(含指出第二次異議未獲回覆)
: 證 04:版主第三次回覆(載明以出廠年份及歷史價格作為認定依據,並要求本人自證購
: 入價高於售價)
: 證 05:本人被判違規之看板原文
: 證 06:HardwareSale 板規全文(2026/04/01 版)
: 證 07:版主 2026/01/15 公告「避免套利行為之大禮包方案」
: 申訴內容與證據對照:
: 一、舉證責任未盡
: ‧「可證明」之要件 → 板規原文見證 06(2-7-2 第 1 項)
: ‧版主要求本人自證購入價高於 $9,000 → 見證 04
: 二、條款適用錯誤
: ‧B-a、B-b 分列條文 → 板規原文見證 06(2-7-2 B 條)
: ‧版主以「出廠年份 23 年 8 周」及歷史價格作為認定依據 → 見證 04
: ‧版主口頭對 B-a 增加「不容易辨別年代」「無明顯套利行為」之限縮條件
: → 見證 02
: 三、售價未逾發文當日電商基準
: ‧本人原文售價 $9,000 → 見證 05
: ‧電商售價 $14,999~$15,600 → 申訴內文已列明參考連結
: 四、板規體系解釋
: ‧D 條、E 條原文 → 板規原文見證 06(2-7-2 D、E)
: 五、處分比例失當
: ‧第 4、5 條減免規定 → 板規原文見證 06(2-7-2 第 4、5 條)
: ‧版主公告 DRAM「照常開放交流,不另做限制」 → 見證 07
: ‧處分紀錄 → 見證 01
: 六、近期類似案件
: ‧可見於 HardwareSale 板上處分公告 → 見證 06 底部板組處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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