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2. TinyMaster (#1LBdFSUs)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1LBJO-MP
→ kirakishou: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04/15 14:50
→ kirakishou: 版 ----分隔線---- 規04/15 14:56
版上對於不同立場之爭論時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除非特殊情況
不然不會予以禁止。然而該文中(#1LBJO-MP),已經看出爭論嚴重,引起雙方嚴重
對立,相互影射挑釁層出不窮,也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而現在的案例,其嚴重程度跟爭論程度並非當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擬
且並未有板主明確示警或限制討論,自然不能視為相同處理模式之判例。
4. 從申訴人提出之[證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決與說明都一再強調
「對象」、「詞彙」、「反感」、「損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現在關於第一點,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對象明確針對CO,與其他人無關
就算前半段話語對象針對其他人。
然而以第二點詞彙之標準來看,superLM所使用的詞彙也未達引戰的標準
況且由板主來判斷,該段言論也未對版,版友造成明確嚴重之損害
(比如說造成板上嚴重對立或是反感等等)
依此予以當事人免訴之判決,並不像申訴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標準或判例判罰。
以上陳述,望小組長明察,予以合理之判決
莫讓許多前人努力的快樂討論,輕鬆閒聊之遊戲專版,變成動輒得咎、風聲鶴唳之場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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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0514: 至此,申訴方有無需再答辯之內容? 05/20 22:55
→ jschenlemn: 基本上申訴人最新所提之論點於此篇都有說明 05/21 11:37
→ jschenlemn: 若小組長對於本案例尚有疑義,那麼我再來發文說明 05/21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