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earnformoney: 你個板?這種廢文回自己臉書發就好,滾09/01 10:22
然依板規2-4-2所載及該判決文之說明,自需有足夠事證證明本人有「蓄意」引戰,
否則判決即與板規不符,應予撤銷。
而觀諸本人於#1TQodAsu (PokemonGO)一文中之推文,
僅有該行推文在針對該文原PO之內容作以回應,其餘推文之回應皆在討論該文應不應該
被噓文對待,以及討論PokemonGo板規2-3-3只需20人推文即得免罰之不合理規定。
因此,倘若本人確實有「蓄意」引戰(在法律上而言即係指「意圖」,而非僅係故意),
依常理,本人理應在該篇文章下繼續挑釁原PO,
而非與其他板友討論該文應不應該被噓文對待及板規2-3-3之不合理性。
且「蓄意」既已屬構成要件之一部份,自仍應由認定本人違規之板主提出其他事證以
證明本人有引戰之意圖,而非僅係流於空泛之自由心證云云資以卸責。
四、綜上所述,PokemonGo板主bingtsien以 #1TQus1oA一文判決本人水桶處分與板規不符,
爰聲明如上開申訴訴求所示,請求撤銷原水桶處分,請組務明察。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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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rnformoney: 已補上溝通信件,但因漏補第一封信,所以順序有亂掉 09/10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