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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不想答辯的,但是我發現一件事。 申訴人登入僅180餘次, 然其於本板最早發文時間為 Mon Nov 9 15:01:06 2015 其於Steam板最早發文時間為 Mon Jul 7 12:54:19 2014 是否為重新註冊之新帳號,是否為同意人而申訴當事人適格,非無疑義。 又本組組規規定 (8)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1.判決超過 30 日的案件。 2.於本組或組內看板違規日期超過 60 日以上案件。(超過60日不予追訴)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顯然已逾追訴時效,本人主張時效抗辯,請 組長駁回申訴。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64.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Online/M.1489584316.A.2FA.html
BaRanKa: 採此解,已過期我無法回覆此案申訴晚點回覆文章。 03/16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