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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1.維持原判。 2.雖維持原判,但本案中使用者需附之查證義務屬灰色地帶, 請板主群討論後重新釐清,並公告釋義之。 判決要點: 1.使用者jeffou1112(以下稱J君)於8/10在LoL板發布文章: [實況] DOLLY 遭VVVV5555板主(以下稱V板主)以當事人不願轉PO至PTT之理由以T2水桶7日。 2.本條款其定義為: 「實況主於實況資訊中註明不願轉錄至PTT」方形成處分條件, 依罪刑法定原則,該資訊揭露需發生於「實況資訊中」, 於其他地方進行宣告,如實況聊天室、PTT推文、回文等則無效 且該註明時間需早於實況文之發布,即發文者應在發文前進行查證, 有其義務而未盡,受致處分合情合理; 但倘若是在實況主在「發文之後」補上之不願轉PO,發文者則無其責任, 板主得依情況需求刪除文章,但不應據此#越想越不對勁之理由處分發文者。 3.但本案爭議不若於上述項目,該實況主確實有於實況發布前註明不得轉PO, 然而其註明之平台與當事人J君發布之平台不同,故造成認定分歧。 4.J君主張其分享之實況平台連結為facebook,其各頁面實況資訊均未提及不能轉PO, 以平台為主體討論,在信賴保護原則之下以盡查證義務不應受處分; 但V板主主張,該實況主之Twitch平台明確有提及不能轉PO, 以實況主主體討論,實況主為同一人,就算平台不同,已事先公告昭然之事實明確, 故發文者仍應受處分。 5.本組並不認同發文者需具備跨平台查證之義務, 目前實況產業發達,所有可使用之遊戲平台數十上百,如何能得一一查證周全? 但根據板規本文之標目,V板主之解釋確仍有其道理, 主體性不同難以討論之項目屬灰色地帶,難以判定這個判決有任何瑕疵存在。 6.故雖然本案僅限一次採納V板主之見解,維持原判, 但請LoL板板主群討論後,針對實況發文者應盡之查證義務究竟多寬多廣釐清, 並公告釋義之。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11.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Strategy/M.1537631851.A.E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