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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PiW6xD (Suckcomic) 中 K 板主判決我因人身攻擊而需水桶七天 然而根據板規 4-1 內容: 「文章中人身攻擊經檢舉且板主受理 板主得要求其修改或刪除,亦可視情況直接刪文,不另行公告。                │ 推文中之人身攻擊經檢舉且板主受理後,水桶七天。」 文章中之回覆推文之內文屬於可修改及刪除之內容 因此滿足狀況一 且我是吐嘈方 板主應要求修改或刪除或直接刪文 而非水桶我(水桶是針對推文違規的情況) 此外根據 4-1 內容: 「若被檢舉者對檢舉者人身攻擊的原因是其違反板規在先 則板主可能考量前後原由不接受人身攻擊之檢舉。」 很明顯我的違規回文都是在他人違規後反駁而違規 不知在此處板主的考量點如何? 最後 明明是在亂吐日 還是依舊採取一般文章的措施 我認為這對亂吐吐嘈者的保護明顯不足 請板主對此判決再次審核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5.69.129.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ckcomicBM/M.1449577027.A.D06.html ※ 編輯: endlesschaos (155.69.129.224), 12/08/2015 20: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