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nalplayer (走來只有許多愁)》之銘言:
: 警察勤務加給表由行政院修正發布,請內政部制訂適用
: 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勤務繁重指標及其衡量基準,內政
: 部即於103年5月22 日函發「警察人員警勤加給勤務繁重
: 加成支給審核標準」,由各地方政府衡酌治安、交通、警
: 察勤務狀況繁重,報內政部核定後即可試辦發給警勤加給
: 勤務繁重加成。
依照我的想法,當初台北市要等行政院核定才發,這才是最正確的。
後來行政院發現這樣繼續下去沒有一個核定的標準(勤務繁重)
到底要到達什麼程度,行政院才能夠准許?(而不會為人所詬病)
所以才請內政部制訂一個勤務繁重的標準出來,讓全國各縣市可以依循
這也是OK的,因為內政部有這個制定標準的權限,這邊並無爭議。
重點在:為何報內政部核定後即可試辦發給?
就是這邊我覺得內政部在制定該標準時有點越權了
應該是要標準出來後,A縣市符合勤務繁重的標準,
市府會議通過後送議會審查再通過,同意市府有財源發給(不管是自籌還是其他)
然後再將此案送給內政部核定,內政部審查後覺得你A縣市符合勤務繁重標準,又自己有錢
那我就核定你A縣市有達到我制定的這個標準
再將最後結果(我內政部審核OK的結果)報請行政院作最終核定
行政院看OK,沒問題當然就准了。理論上照人事條例應該要這樣(准的人是院長而非部長)
我個人認為這樣才是正當程序!也符合法律規定!
而不是僅由內政部核定後就可以試辦發給!這點內政部的作法我覺得有問題
當然,這只是討論
現實情況當然可以不要經過那麼多層就可以快點拿到錢我也很樂意...
: 簡單來說,警勤加給是由行政院訂定沒錯,只是勤務繁重
: 標準由主管的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不只有法律授權的種類,
: 就主管業務所發布之職權命令當然也算。
我當初原文是打行政命令唷..
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是以前的說法了
行政程序法公布後,應該要依照150條(法規命令)及159條(行政規則)來走
且職權命令的合法性應該要有:
1.發布機關依照組織法規定有管轄權限
2.為執行某一法律而有必要
3.其內容限於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符合三點,該職權命令才算合法
所以我才認為內政部這邊越權。
: 行政院並無授權內政部核定警勤加給,因為這是公訂價,
: 一級的加倍、三級的五成。
: 內政部沒辦法說新北的就加5000就好,
: 是審核繁重標準是否達標、預算是否已經編列。
: 最難走的路台北市已經走完,剩下的縣市跟著這條路就比較好走,
: 只要編列好預算跟繁重達到標準,
: 至於說自己有多累多賽這不用人教,大家都滿肚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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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沒有針對您的意思
只是真的有疑問才發問,請勿多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