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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www.tpa.edu.tw/02_news_detail.php?b_id=737 ---- 新聞內容: 民國104年01月12日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新聞資料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陳連禎校長於公祭遇襲事件 新聞稿 關於本日蘋果日報刊載『下屬葬禮,警專校長遭摑倒地』,內容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警專回應正確訊息,以正視聽。 1、 有關陳總隊長懲處記大過之事並非事實:本案係奉內政部警政署接獲檢舉『警專陳總隊長於102年12月26日服勤時間,外出餐敘飲酒之行為,並容許自己及他人於辦公室吸菸。』乙案,於103年1月28日交由本校調查。陳總隊長於103年2月12日報告自承「於102年12月26日晚上留宿值勤期間外出參加餐敘,未能堅持不飲酒部分,顯有違失,自請處分」。本校查明該行為已違反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規定,原依規定應予以記過二次,經審酌陳總隊長自承疏失,且出於慰勞廚工辛勞本意,並自請處分,業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減輕一層級處分,改為申 誡二次,並經內政部警政署103年3月19日核定在案,而非報載本校簽處陳員記大過。 2、 報導所指『帶訓導主任到辦公室對其進行酒測』絕非事實: 102年12月26日當天晚上,校長係與訓導處高鎮權主任於學生晚會活動結束後,前往探訪陳總隊長,發現總隊長室緊閉,經敲門後方知有其他客人在內,校長與主任兩人並未進入辦公室,旋即離開,報導所指『帶訓導主任到辦公室對其進行酒測。』並非事實。 3、 有關『校長不滿意陳員申訴處分書遭駁回,繼續召開考績會』亦非事實:本校於103年4月1日以警專人字第1030601814號令發布陳員申誡一次(辦公室抽菸部分)、申誡二次懲令(值宿期間飲酒),並於103年5月13日召開考績委員會確認先行發布。陳員不服,向保訓會提再申訴,保訓會審認本校發布懲處令後未於30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核有法定程序之瑕疵,予以撤銷處分,對申誡二次懲處並無異議。本案肇因考績委員會未踐行法定程序之瑕疵致遭撤銷處分,並非實體內容不恰當或不適法,故於103年12月15日依本校經103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投票決議,另行發布同為申誡 二次之懲處令。後因陳員病危,陳校長特別於103年12月24日以書面指示:「基於人道考量,即再處分申誡毫無意義可言,請即作業中止,免予處分…」復於103年12月27日指示人事室『基於人道考量,避免死者抱憾,先行撤銷本校懲處令。』陳校長秉於愛護學校及同仁立場,已通盤考量情、理、法各面向,報載陳校長不滿處分書乙節,絕非事實。 4、 有關『拒加學生伙食費』亦非事實:陳校長一向重視伙食品質,並支持伙食費的提升與改善,一年半前(102年10 月)即已責成伙食委外編組研究,積極規劃整備。除責由教育長多次召開專案小組研議,並分項外包(目前已有半數伙食項目委外辦理),同時爭取伙食經費提高, 103 年每人每月2,774 元, 104 年已提高到每人每月2,872 元,並自104 年全面提供多元化的熱食早餐。待本(104)年規劃完善配套措施後,預定於105 年全面辦理伙食委外事宜。報導所指陳總隊長向學校反映追加伙食預算,並改外包制加強伙食,均遭校長拒絕,亦絕非事實。 5、 此外,本校「誠石」景觀工程預算,係校園景觀整體美化及水土保持工程預算之一,與學生膳食預算為不同預算項目,無法移作他用。 6、 報載『警專校長遭摑倒地』亦非事實:公祭當日陳校長代表本校主祭,與家屬握手致意後,欲走回座位時,有一不明男子舉手揮打校長,校長隨即走回座位。並非如報導所說被摑倒地,且當時該男子未有任何怒罵言語。事件發生當下,立即有一名工作人員上前勸阻,並請該男子回座,男子亦配合回座,未再有其他任何動作。考慮該男子可能為陳總隊長親友,恐因不了解實情,一時情緒失控下的衝動反應,且當時亦無言語辱罵行為,陳校長亦未受傷害,因此當下予以原諒不追究。 陳校長沉痛表示,陳總隊長與他相識逾十年,兩人情同兄弟。並在陳總隊長住院期間,多次前往探視關心,並以電話、簡訊與其保持良好聯繫。陳校長多次公開讚許,陳總隊長是一位認真負責的幹部;是最信任、最得力的助手,總隊長的離世讓校長如同失去左右手,十分不捨,並立即在12月29日發布追悼文。媒體報導訊息有誤,希望以此新聞稿澄清事實,勿讓有心人士挑撥長官與下屬的感情,並傳達警界對於陳總隊長的感念與敬重。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421057438.A.710.html
km385566: 懶人包:全非事實 01/12 19:42
Impact1122: 推樓上 01/12 20:12
rty4455: 是說兩人如果不合 也不會常常看到他們2人在校園一起走吧 01/12 20:57
rty4455: 霉體果然很可怕 01/12 20:57
fallujah: 各有立場 大家忘了之前校內酒駕車禍嗎? 01/12 21:03
w225562003: 一樓精闢,但無論事實如何,都不影響我對總隊長的尊敬 01/12 21:16
w225562003: ,希望總隊長一路好走 01/12 21:16
buttery: 官的話聽聽就好。 01/12 21:33
denny91207: 自請處分還會不服去申訴喔 01/12 21:59
denny91207: 什麼故事都__得出來 01/12 22:01
asd40806: 求校內酒駕掛 01/13 00:06
crazy: 第3項說明根本就是打臉第1項 嘖嘖 01/13 00:31
tedflea: 自請處分 結果處分的程度跟自己想的不同 當然會想申訴 01/13 15:31
tedflea: 況且申訴本來就是法定的救濟管道 哪有什麼打不打臉 01/13 15:37
ding2599: 員警訓練不足 將加強訓練 (啥咪是官啊!) 01/13 20:20
muxiv: 自請處分 結果處分的程 https://muxiv.com 06/2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