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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raqq (真依)》之銘言: : 一、發生情形:A重機車闖紅燈由東往西直行,B汽車綠燈由南向北直行,於十字路口直接 : 攔腰撞上,A車男子由汽車引擎蓋上滾落地面,零件散落一地,隨即起身扶起機車離去。 : 二、問題點:B汽車向警方稱有看到A重機車腳有流血,B汽車未受傷,並提供警方A的車號 : ,但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而法條規定這肇事逃逸致人受傷,到底有沒有包括自己呢?也就是A機車有無因為自己受 : 傷離去,構成肇事逃逸呢? : 因為此件報的時候是A3派出所處理,自己沒經驗想破了頭法條資料也看了還是搞不清楚, : 懇請各位長官學長姐指教鞭策,感激不盡! 姆...好問題 首先我們要看刑法185-4的立法精神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 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事故發生,駕駛對傷者就有義務關係,確保他確實接受救護。 同時處罰條例也說車禍個造對警察機關皆有報告義務。 好回到案件本身 立法精神是為了對"被害人"能夠減少死傷並且可以得到及時救護, 所以這條法律設定在"在事故現場責任尚未釐清時,受傷者即可視為被害人"的背景下 OK,所以我們得到致人受傷的人是指被害人(受傷的人) 好,B車完全沒有肇逃問題就不說了 我們再回到法律本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所謂致人受傷,誰致人受傷? 這就要再看國文修辭法了 我們都學過文言文,都知道主詞如果相同,在古代直至今日都可以省略表示 著名文章如兒時記趣等 那麼套到條文來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 <=主詞 肇事, 致 "人"受詞<= 死傷而逃逸者 換言之,兩句的主詞是相同的,翻成中文就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肇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致(別)人死傷而逃逸者 因為主詞是相同的所以後面那句省略了相同的主詞 也就是說 致人受傷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不同人, 因為主詞與受詞是不一樣的個體 符合以上才有本條文之適用 好的,在回到原本的議題上 致"人"的人可帶入被害人(受傷者) 主詞相同者可省略 本案我們只討論A 我們把A帶進去 就變成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A死傷而逃逸 主詞受詞為帶入居然是同一人 那麼就不符合立法之初所設定的環境了 結論就是 致人受傷的人 是不包括自己的 當然A車上如果有乘客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以上純屬個人論點 (挖鼻孔 END的人可以繼續看電視了 不過如果是我,我會用A2未依規定處置(不是A2肇逃)送就是了(摳腳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21.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454955606.A.EAA.html ※ 編輯: john9222 (36.226.121.157), 02/09/2016 02:22:11
chiling0107: 然後你就在麥當勞... 02/09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