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ling0107: 然後你就在麥當勞... 02/09 06:04
※ 引述《kuraqq (真依)》之銘言:
: 一、發生情形:A重機車闖紅燈由東往西直行,B汽車綠燈由南向北直行,於十字路口直接
: 攔腰撞上,A車男子由汽車引擎蓋上滾落地面,零件散落一地,隨即起身扶起機車離去。
: 二、問題點:B汽車向警方稱有看到A重機車腳有流血,B汽車未受傷,並提供警方A的車號
: ,但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而法條規定這肇事逃逸致人受傷,到底有沒有包括自己呢?也就是A機車有無因為自己受
: 傷離去,構成肇事逃逸呢?
: 因為此件報的時候是A3派出所處理,自己沒經驗想破了頭法條資料也看了還是搞不清楚,
: 懇請各位長官學長姐指教鞭策,感激不盡!
姆...好問題
首先我們要看刑法185-4的立法精神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
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事故發生,駕駛對傷者就有義務關係,確保他確實接受救護。
同時處罰條例也說車禍個造對警察機關皆有報告義務。
好回到案件本身
立法精神是為了對"被害人"能夠減少死傷並且可以得到及時救護,
所以這條法律設定在"在事故現場責任尚未釐清時,受傷者即可視為被害人"的背景下
OK,所以我們得到致人受傷的人是指被害人(受傷的人)
好,B車完全沒有肇逃問題就不說了
我們再回到法律本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所謂致人受傷,誰致人受傷?
這就要再看國文修辭法了
我們都學過文言文,都知道主詞如果相同,在古代直至今日都可以省略表示
著名文章如兒時記趣等
那麼套到條文來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 <=主詞 肇事,
致 "人"受詞<= 死傷而逃逸者
換言之,兩句的主詞是相同的,翻成中文就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肇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致(別)人死傷而逃逸者
因為主詞是相同的所以後面那句省略了相同的主詞
也就是說 致人受傷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不同人,
因為主詞與受詞是不一樣的個體
符合以上才有本條文之適用
好的,在回到原本的議題上 致"人"的人可帶入被害人(受傷者)
主詞相同者可省略 本案我們只討論A 我們把A帶進去
就變成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A死傷而逃逸
主詞受詞為帶入居然是同一人 那麼就不符合立法之初所設定的環境了
結論就是 致人受傷的人 是不包括自己的
當然A車上如果有乘客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以上純屬個人論點 (挖鼻孔
END的人可以繼續看電視了
不過如果是我,我會用A2未依規定處置(不是A2肇逃)送就是了(摳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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