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發問] 肇事逃逸致人受傷,這人有沒有包括自己?
時間Tue Feb 9 10:44:26 2016
※ 引述《john9222 (祈山神舞)》之銘言:
: ※ 引述《kuraqq (真依)》之銘言:
: : 一、發生情形:A重機車闖紅燈由東往西直行,B汽車綠燈由南向北直行,於十字路口直接
: : 攔腰撞上,A車男子由汽車引擎蓋上滾落地面,零件散落一地,隨即起身扶起機車離去。
: : 二、問題點:B汽車向警方稱有看到A重機車腳有流血,B汽車未受傷,並提供警方A的車號
: : ,但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有期徒刑。
: : 而法條規定這肇事逃逸致人受傷,到底有沒有包括自己呢?也就是A機車有無因為自己受
: : 傷離去,構成肇事逃逸呢?
: : 因為此件報的時候是A3派出所處理,自己沒經驗想破了頭法條資料也看了還是搞不清楚,
: : 懇請各位長官學長姐指教鞭策,感激不盡!
: 姆...好問題
: 首先我們要看刑法185-4的立法精神
: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
: 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 也就是說,只要事故發生,駕駛對傷者就有義務關係,確保他確實接受救護。
: 同時處罰條例也說車禍個造對警察機關皆有報告義務。
: 好回到案件本身
: 立法精神是為了對"被害人"能夠減少死傷並且可以得到及時救護,
: 所以這條法律設定在"在事故現場責任尚未釐清時,受傷者即可視為被害人"的背景下
: OK,所以我們得到致人受傷的人是指被害人(受傷的人)
: 好,B車完全沒有肇逃問題就不說了
: 我們再回到法律本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 所謂致人受傷,誰致人受傷?
: 這就要再看國文修辭法了
: 我們都學過文言文,都知道主詞如果相同,在古代直至今日都可以省略表示
: 著名文章如兒時記趣等
: 那麼套到條文來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 <=主詞 肇事,
: 致 "人"受詞<= 死傷而逃逸者
: 換言之,兩句的主詞是相同的,翻成中文就是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肇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致(別)人死傷而逃逸者
: 因為主詞是相同的所以後面那句省略了相同的主詞
: 也就是說 致人受傷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不同人,
: 因為主詞與受詞是不一樣的個體
: 符合以上才有本條文之適用
: 好的,在回到原本的議題上 致"人"的人可帶入被害人(受傷者)
: 主詞相同者可省略 本案我們只討論A 我們把A帶進去
: 就變成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A死傷而逃逸
: 主詞受詞為帶入居然是同一人 那麼就不符合立法之初所設定的環境了
: 結論就是 致人受傷的人 是不包括自己的
: 當然A車上如果有乘客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 以上純屬個人論點 (挖鼻孔
: END的人可以繼續看電視了
: 不過如果是我,我會用A2未依規定處置(不是A2肇逃)送就是了(摳腳趾
根據我的記憶,分為兩說:
甲說:保護人身安全,致人死傷都要留下
乙說:沒有人死傷的情況下,依然要留下,為的是釐清民事上責任(賠償),
沒有留下釐清,後續還要動用政府機關找當事人。不行,所以要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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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說比較冷門,似乎都採甲說。
依照我的看法:
在車禍發生的當下,不管撞人A或是被撞的B,當下無法確定到底是否"誰"有受傷,
也有那種情況,車禍發生後,撞人的A側身倒臥,翻滾一圈後爬起,一副安然無事,
逕自離去,於家中腦幹出血而亡,問B有什麼責任。
所以,我認為不管被撞還是撞人的,都應該留下接受責任上釐清,包含評估送醫診治,
上述之情況,如果撞人的A,於發生車禍之際,留下接受釐清責任和醫療診斷評估,
這時候,B的不作為的因果關係,會被醫療診斷評估(責任轉嫁)給切斷,
所以,A的死亡結果之發生,就不會歸責於B的不作為。
185-4肇事逃逸是為了確保雙方,互相保障的規定,
因為,不管撞人的A或是被撞的B都有義務留下來,不能任意離去。
以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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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hn9222: 精闢 02/09 21:35
推 jhfjhf: 完全看不懂這則回應 那離去了要用....??? 02/10 00:07
沒有達成和解或是釐清責任歸屬,誰跑了就是185-4。
→ q7511966: 有修法嗎?是185-4才對吧= = 02/11 00:41
※ 編輯: P55555 (36.235.52.131), 02/11/2016 19: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