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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林智群律師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65.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490034789.A.84F.html
ccyee: 每年必猜的題目… 03/21 02:46
john511: 大推: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警察找自己,即 03/21 07:43
john511: 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03/21 07:43
P1986625: 去八卦板聊不好嗎 03/21 07:52
diode294: 推一個 03/21 09:23
sheen119: 警職法第4條也有著制服、出證件並告知事由呀,是覺得用 03/21 16:41
sheen119: 警職法敘述就夠了 03/21 16:41
zbb55688: 推這篇文章 03/21 17:33
P1986625: 補回來 03/22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