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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新聞] 抓到了!痛毆維安員警 顏才仁高雄住家落
時間Mon Aug 21 21:39:12 2017
※ 引述《nicholas0605 ()》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
: 非告訴乃論的刑法妨害公務罪
: 為什麼可以用"保護管束"來放人???
: 我知道當初就是用保護管束的名義上銬
: 但是
: 這麼明顯且公眾皆知的對警察動手
: 為什麼可以用保護管束??
: 除非妨害公務 不是非告訴乃論
: 否則 非告訴乃論的現行犯
: 怎麼可以這樣搞??
: 下令放人的
: 解開手銬的
: 難道一點問題都沒有.....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可能要讀一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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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icholas0605: 算了!我自刪文了!工作已經夠負面了,還是至少留 08/22 03:53
→ nicholas0605: 給這裡一個比較正面的光景吧! 08/22 03:53
推 diode294: n大辛苦了!提出疑問可以讓大家一起思考 08/22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