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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cholas0605 ()》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 : 非告訴乃論的刑法妨害公務罪 : 為什麼可以用"保護管束"來放人??? : 我知道當初就是用保護管束的名義上銬 : 但是 : 這麼明顯且公眾皆知的對警察動手 : 為什麼可以用保護管束?? : 除非妨害公務 不是非告訴乃論 : 否則 非告訴乃論的現行犯 : 怎麼可以這樣搞?? : 下令放人的 : 解開手銬的 : 難道一點問題都沒有.....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可能要讀一下刑事訴訟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41.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03322755.A.CD0.html
nicholas0605: 算了!我自刪文了!工作已經夠負面了,還是至少留 08/22 03:53
nicholas0605: 給這裡一個比較正面的光景吧! 08/22 03:53
diode294: n大辛苦了!提出疑問可以讓大家一起思考 08/22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