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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員警執勤時受民眾以不當言詞相加等行為逐漸頻繁,因而受媒體報導者更為數不少 。 二,對此想請問各位先進,對於偵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以下問題請教。 1,實務上的偵辦文書需具備哪些? 2,後續處理流程? 3,其他需注意事項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0.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09691110.A.2CE.html
allen85210: 1.筆錄、現場影音 11/03 16:57
allen85210: `X2.處理流程請參社維法第39~42條 11/03 16:59
allen85210: 3.因社維法數行政秩序罰,比例原則拿捏相當重要,當 11/03 17:02
allen85210: 違序人不服警察之強行到場處分時,僅可使用腕力,千 11/03 17:02
allen85210: 萬別就給他上銬了。 11/03 17:02
allen85210: 除非使用腕力時違序人有涉嫌刑法135條、140條時,即 11/03 17:03
allen85210: 可轉換依刑事訴訟法處理。 11/03 17:03
q7511966: 既然是強制到場(限制人身自由),若真的非使用手銬不可 11/03 17:10
q7511966: ,還是建議上銬,保護執勤安全優先~ 11/03 17:10
ilovesnow: 別亂銬,銬上去不是解開就好這麼簡單 11/03 19:28
atgo1207: 社違法而已千萬別上銬,你只是強制到場並非逮捕 11/03 20:11
s955055: 其實上銬可以解釋成管束...個人意見啦 11/03 21:24
umaga1: K的跑掉要不要被移送? 要不要銬? 11/03 23:31
f5252039: 上銬不代表逮捕,別限縮了 11/04 07:15
bsjimmy: 推樓上 11/04 07:44
wuzhenwei: 警職20條管束得使用警銬 11/04 19:12
relio: 妨害公務,不是妨礙公務 11/06 00:30
phihor: 上銬不代表逮捕沒錯,但上銬就有機會被人告 11/0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