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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zut (阿庭)》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正確做法就是精神疾病由衛生局相關人員來判定是否需要就醫, : 如患者不願就醫,但有強制送醫的需求,由警察及消防協助處理。 : 如患者有自傷、傷人之虞但衛生局無法派員到場, : 由警察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管束然後消防送醫。 : 實務面就是精神衛生法沒有明確表示消防可以管束患者 首先感謝隔壁朋友回覆 我的結論跟這位大大的結論大致相同 交給衛生單位認定 警(ㄗㄨㄛˇ)消(ㄕㄡˇ)只是輔助 阿你說非上班日怎麼辦?看著辦囉...或詳讀以下 阿如果你看到這 你不爽看 也沒關係啦... 小弟只是提供一點見解供參 大家執行職務不知道如何處理 不妨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來執行 在警政知識聯網一定可以找到這則 “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 內容是: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再來看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好 講到這 先講一個重點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你要用強制力只有依據警職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36.37條 其次衛生主管機關只要負責“被通知” 然後我們只能要求衛生機關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這樣看下來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 皮球踢到警察與消防手上 所以實務上 你會遇到衛生單位的人不來 不來會怎樣?我也不知道 5樓你知道嗎? 個人認為 警消是否護送的重點在: 1.情況是否在執行職務中 2.對象是否為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or病人 3.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其他情況能拖就拖,拖到衛生單位來” 基本上這三點都他媽的有問題啊 1. 如果一個民眾跑來跟你說 那個民眾剛剛在路上拿刀揮舞,但你到達沒看到 然後拿影片給你看 算執行職務中發現嗎? 2. 警消要如何認定是否為精神疾病或病人? 衛生機關解套做法為:提供專線提供諮詢 連來都不用來我跟你講= = 3. “虞”這個字抽象到不行,我看比用槍時機還難懂 所以我的作法,沒有傷人或自傷 我都不會要求送 誰知道他的“虞”是三洨?? 結論就是: 等衛生單位來,警消不要互推 要推就一起推給衛生單位好嗎 傳聞有公文說強制送醫交給消防認定 這我是沒看到啦 有的話 麻煩找出來讓大家看看 以上有錯麻煩各位大大補充更正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93.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19394729.A.786.html
walkingdead: 感謝前輩這篇的講解02/23 22:16
r5101333: 推講解 警消本來就是協助單位了02/23 22:56
WiiSports: 台南的最雞巴,推給警察認定02/24 00:57
講認真的 很殘酷的 法規看起來 就是警消認定即可
h081296: 推講解02/24 00:59
※ 編輯: hijack8591 (27.246.193.86), 02/24/2018 01:46:28
ik201314: 高雄的說 你先送醫我們再來認定 科科 02/25 04:57
idanny: 桃園衛生局很少出現,都我們現場自由心證… 02/25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