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eng0121: 放一波走,另一波每台都攔,也是有符合啦 04/24 20:22
※ 編輯: chenyihfu123 (42.73.174.174), 04/24/2018 20:26:22
推 Ouiful: 沒力氣回文,這篇大致上講出了這篇的癥結點 04/24 20:47
→ aaaaaaa600: 警職法雖然沒有「比例原則」四個字出現,但第三條第一 04/25 02:36
→ aaaaaaa600: 項就是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 04/25 02:36
推 loveway: 覺得第6款範圍太大,應再附條件 04/25 08:23
→ loveway: 畢竟無差別的全部予以攔檢,實有可議 04/25 08:24
推 loveway: 雖然妨害甚微,但的確還是侵害他人權利 04/25 08:27
→ loveway: 倒覺得,樂見法院對此提供見解以供實務操作 04/25 08:28
→ aaaaaaa600: 警職法是在釋字535後制定的法律,至今有哪條釋憲說明 04/25 18:11
→ aaaaaaa600: 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是違憲? 所以基層按照第六款由分 04/25 18:11
→ aaaaaaa600: 局長指定的路檢點攔查車輛根本沒有違憲的問題,至於第 04/25 18:11
→ aaaaaaa600: 二項路檢點的指定那是分局長的事,我們根本不用去想這 04/25 18:11
→ aaaaaaa600: 個點有沒有符合第二項的規定。 04/25 18:11
推 loveway: 小弟覺得法律是活的 雖然法律已訂定 04/25 18:43
→ loveway: 但隨著實務操作跟時空變遷下 定有他值得 04/25 18:44
→ loveway: 討論微調的部分 我是認為第6款是有討論微調 04/25 18:45
→ loveway: 的空間 04/25 18:45
→ loveway: 雖然我們只是最基層的執行者 但對法律的思考是有必要的 04/25 18:51
→ chenyihfu123: 推樓上學長。 04/25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