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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124317 升官等考試要放寬錄取標準 但小弟不解的是 所謂的「取消錄取標準依據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 有什麼差別? 新舊法不都是取報考人數的33%錄取嗎? 如果是這樣 錄取標準有沒有依據用人機關提報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根本沒差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8.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25540984.A.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