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iful (一事無成)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情報] 警察勤務條例修正草案
時間Sat Oct 6 00:49:16 2018
※ 引述《s83530123 (狗蛋兒)》之銘言:
: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24.pdf
有人願意支持警察,去動了很久沒有被重視的《警察勤務條例》,當然值得鼓勵。
可是這件案子雖然付委了,我認為按照法條的草案內容,稍嫌有些不嚴謹,很有可能出不了委員會。
我們逐條來看,這些條文的內容,以及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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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第1項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
八、息
十六為原則
酌修了文字來變更服勤的時間方式,採用一段班的方式(因每日只有24小時)。
但後段仍留有例外,對於普遍不遵守勤務原則的機關,現行排班的狀況不會有任何變更。
並且在勢必會加班的現況下(為了虛無飄渺的見警率、永遠不滿足的績效),
也沒有留有超時服勤的空間,可以想見這是一條勢必無法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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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第3項
刪除了
「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的部分。
雖然是為了讓大家都能夠一段班,而不被拆班或中斷睡眠。
但好比臺北市,也是一樣在排9到21、21到9的班,或甚至刑事單位,不僅值日,為了壓縮上班時間讓人提早放假,也仍舊會排下午刑案探訪到早上的班表。
其實這條文也只是被選擇性遵守,而不是每個單位都會照做。
可以想見的是,這條文施行下去,可以拉出來的專案人員跟派出所內勤就更多了。
其它大輪番的班表則被盡量的往深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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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第4項
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以固定三個月為一期為原則。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期。
這一項非單純修改,而是新創設了一項條文。
不過首先忽視了「非自願加班」。認為加班都是當事人自身可允准與否,而非被機關、單位強押加班的。
對於申請被主管或機關駁回的情況也沒有救濟方式,未能事先申請或被申請駁回的話,被迫奉獻國家的情況並不會改變。
對於勤務時數可能因為見警率及案件量而壓不下來的單位,會發生的結果就是,
每三個月排班內勤幫你把申請單打好,然後請你簽個名蓋個章,繼續照現在的班表排。
至於三個月一期的班表,沒意見。
不過實際執行的難度可能會在人員異動、常訓、特勤時,是不是還能夠維持固定的班表。
以及,連續三期三個月夜勤班,會不會變成打壓異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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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第2項
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
十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
這比較沒什麼好說的,半日更替制從3至5人,改至3至10人也可以半日更替。
好處是休假的人可以比較多;缺點是合法的壓榨上班的人讓他們一定得上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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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第2項
這也是沒什麼好說的,把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應加強督導的部分刪掉了,只保留
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但無關痛癢。
督導這種事情,一向是分局長組長說要加強就加強。被督導的單位也不會知道是為什麼理由加強的。根本無法監督督察單位上簽督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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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第3項
勤務督導應以指導改善工作為主,而非以懲處為目的。
新增的款項。不過這個明訂只有象徵性作用。
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警察機關強化分層勤務督導實施計畫、勤務督導作業指導資料、勤務督導工作具體作法,從來也沒有一條說,是為了要懲處勤務人員所以才要實施的。事在人為。
如果來督導的這個人每次出門就是要找人來處分,用這種象徵性條文,根本不可能規勸督導人員不要這麼做。
當然顏立委對公部門一直都不錯,我並沒有因為這樣,對顏立委提案這件案子有什麼不滿,有什麼問題,其實都還可以在委員會討論。
只是本會期在交通委員會的他,這件案子可能也鞭長莫及就是了......
我不是只會數落,要唱衰願意幫忙警察的人。只是想闡明,不是有修法就一定會是好事。
法律的內容才是我們該注意的,希望大家繼續關心相關法案,有任何意見我們大家也切磋切磋來互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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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unzheng: 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制度的部分本來就是形同虛設,一切以 10/06 00:56
→ chunzheng: 該分局為主 10/06 00:56
推 qwertyuiop93: 我覺得班表3個月固定為一期很棒 10/06 00:59
→ qwertyuiop93: 之前還在想為什麼不1月換一次.. 10/06 01:00
※ 編輯: Ouiful (1.34.243.214), 10/06/2018 01:01:53
推 LJGB: 只能說不管怎麼改 台灣警察的應變能力總能超乎想像...但有 10/06 01:40
→ LJGB: 立委肯讚聲就是好的開始 10/06 01:40
推 kevin7771210: 有人願意提案改革就不錯了,總比喊了老半天甚麼動作 10/06 07:45
→ kevin7771210: 都沒有好 10/06 07:45
推 s921123456: 推 10/06 08:02
推 jjjjj18: 講完,就是行政機關不會守法,那繼續不要修好了 10/06 08:31
→ jjjjj18: 有時候修法很難一次到位很正常,但至少開始動了,喜歡批 10/06 08:34
→ jjjjj18: 評倒不如講點有用的 10/06 08:34
推 h081296: 推,至少有點作為 10/06 09:49
推 allan8250: 先求有再慢慢求好吧 10/06 10:33
推 gn0817: 雖然沒有非常好但至少比現在好吧? 10/06 12:34
→ davhuang: 推 10/06 23:10
推 hwa6519: 先推再說 10/07 10:56
→ feedcat: 推 雖然感覺以後還是有各種漏洞讓長官鑽 但是還是推 10/14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