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utout5566: 很棒的分享 感謝! 04/05 19:28
推 kreuzritter: 話說我們討論這些,會不會有毒蟲就在本板研究之類 04/05 19:28
推 TheDivision: 筆記 04/05 19:37
→ shelmei: 不過這些應該本來就算公開資料? 04/05 20:08
推 atgo1207: 這是討論程序正當性 不是辦案技巧應該沒差吧 04/05 20:52
推 kerbobo: 推個 04/05 21:29
→ walkingdead: ch標籤狗(哥才對打太快)開示:「一切都是為了嘉獎 04/05 21:38
→ walkingdead: 啦」 04/05 21:38
推 nicholas0605: 仔細看了,它是說准用喝水瞎耗的拖延戰術。但是仍然 04/05 22:43
→ nicholas0605: 沒有准強採。 04/05 22:43
推 nicholas0605: 如非侵入性的喝水等尿法,總有檢警共用時限的天花板 04/05 22:45
→ nicholas0605: 。 04/05 22:45
→ nicholas0605: 問題的本質是,我們為了什麼來考警察? 04/05 22:46
推 nicholas0605: 是為了成為《風暴》裡面的華仔嗎.. 04/05 22:48
推 show11326: 鑒於施用毒品者恆具成癮性,則以上 04/06 06:07
→ show11326: 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本已有相當理由相信上 04/06 06:07
→ show11326: 訴人仍有繼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 04/06 06:07
→ show11326: 行,且由於毒品存在體內之時間相當有限,尿液又是施用 04/06 06:07
→ show11326: 毒品情事之證據,如未及時採取 04/06 06:07
→ show11326: ,證據即有滅失之虞。從而原判決 04/06 06:07
→ show11326: 04/06 06:07
→ show11326: 綜合承辦警察黃銘琛之證詞,及案內相關證據資料,憑以 04/06 06:07
→ show11326: 判斷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尿(非侵 04/06 06:07
→ show11326: 入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之要件, 04/06 06:08
→ show11326: 已記明認定之理由,要無判決理 04/06 06:08
→ show11326: 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尤無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之可言。 04/06 06:08
→ show11326: 代表最高院認同警方已有相當理由懷疑 ,所以可依205條 04/06 06:09
→ show11326: 之2的要件下去執行採尿 04/06 06:09
推 Edward121212: 明明高院一堆判決支持警察以刑訴205-2 在有相當理 04/16 21:45
→ Edward121212: 由的情況下,對被逮捕拘禁之人為非侵入性的強制採 04/16 21:45
→ Edward121212: 尿... 04/16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