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PC_Pol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先講個人結論: ①要求合理的「比例原則」在實務上完全不合理! ②與其靠北恐龍院檢,不如刪修恐龍條文! 情境(一) 民眾:我只是停一下,馬上就離開,也沒擋到別人啊! 警察:這邊是紅線,就是連停都不能停,麻煩行照、駕照。 →這就是法,按法之精神及立意,就是開紅單。 情境(二) (承前) 民眾:可現在是半夜一點,應該可以勸導,我也非常願意接受勸導,別開我紅單了。拜託 。 警察:的確是可以勸導,那我開勸導單就好,下次別再停了。 →這也是法,警察仍依法執行,民眾則無怨言。 再把前二情境轉換一下,「民眾」改成"警察",「停車」變成"用槍",「警察」換成"院 檢"。 轉換之後,最大的差別呢? 警察在開單時,有處理細則第12條給予勸導與否的依據。可是院檢在偵查審判審警察用槍 時,卻反被《警械使用條例》中的「比例原則」大幅度的限縮了裁量的空間。 別再罵院檢恐龍了!質問院檢「不然換你來用槍,看看那種情形怎樣才能符合比例原則? 」這跟貨車司機質問警察「我不在這邊卸貨,不然你來教我要去哪邊卸貨?」沒什麼差別 。 警察不可能跑去送貨,院檢不可能對人用槍。院檢要處理的案件百百種,要求院檢應該完 全瞭解當事人情境心境,本就不合理。 ps.或許有些警察開過貨車,說不定有警察轉職院檢,但那不是常態。 既然院檢不是用槍的警察,又得負偵查審判之責,那該如何適處呢?就是依據"法"!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用槍後談及「比例原則」,一定是先檢視這一條。另外還有第9條:「警察人員使 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比例原則要求的就是合理的用槍,但條文本身就不合理了。既是急迫需要,如何兼顧合理 ?既是情況急迫,如何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前者要求警察在最後關頭才能用槍,後者告 訴你用槍時務必要打準!定點定距30秒的持槍靶、五環靶,都不能輕易拿下滿分了,何況 緊要關頭的2、3秒要去精準的射擊在非致命部位?完全不合理!更別說天曉得那該死的非 致命部位的大動脈到底在何處? 別忘了,其實還有個第8條提醒你不准傷及無辜。 要能完美實現6、9、8三個條文,恐怕只有電影中的主角能勝任了! 個人重點:與其期望院檢有合理裁決,應該先刪修不合理的條文! 小弟淺見,《警械使用條例》第6、8、9條應該直接刪除!例條中第4、7條已告知何時得 用槍、何時該停止用槍,不符4、7條既謂不合理。而第11條已有傷無辜之補償,實不必另 外要求不能誤傷。 如果不能刪除,個人認為上述各條可如此修正: 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實況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善盡勿傷及他人之義務。」 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善盡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之義務。」 只有合理的立法,才能期望有合理的裁決! 以上,感謝撥冗閱畢。 小弟標題已說是「閒聊」,自然是天馬行空之見。可以的話,希望多些實質討論。當然, 要鞭甚至要戰也坦然接受。畢竟,言論自由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25.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63859100.A.B53.html
ss87666: 反正我都用嘴巴支持用槍,緊急狀況就跟演練一樣,態度拿07/23 13:26
ss87666: 出來,吼大聲點就好。反正鼠很愛常訓那套我就用那套07/23 13:26
可不是嗎(攤手
Sugimoto5566: 說個笑話:司法改革07/23 13:33
Sugimoto5566: 連現在偵查不公開也修得那副鳥樣07/23 13:34
現在流行"私法"改革
john511: 這是因為現實面上根本不會有改變,才只能在這邊嘴囉。07/23 13:42
john511: 我是說,小弟我只能在這邊嘴啦…07/23 13:42
gn0817: 嘴巴上講都很簡單,建議把說過支持用槍的教官跟官員造冊,07/23 13:45
gn0817: 以後用槍出事這些人都要幫忙出賠償金,這樣警員面對司法07/23 13:45
gn0817: 的壓力比較輕07/23 13:45
一句話「誰理你啊」
atgo1207: 常訓對於緊急狀況的用槍時機 方式都沒有過多著墨 實境模07/23 13:46
atgo1207: 擬一組人大概演十分鐘就趕著下一組了 訓練沒有教 卻要人07/23 13:46
atgo1207: 做沒學過的事 然後事後再花好幾年的時間反省07/23 13:46
好一點的常訓,是讓大家休息的
pei1006: 學長這樣類比感覺有點不對欸 貨車司機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07/23 14:36
pei1006: "一定違規"臨停卸貨,可是員警開槍沒有所謂的"一定違規"07/23 14:36
我沒說我的比喻一定好啦,或許你有更好的見解,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jerry1919: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幾個廢字刪掉就好了07/23 14:36
jerry1919: 思考比例要時間 急迫狀態哪有時間給你思考比例07/23 14:37
jerry1919: 而且會拔槍一定是到了急迫程度不然拿警棍打就好了 07/23 14:38
的確有幾個字很廢
a0979530270: 推07/23 14:45
kenbbc12321: 如果跳過法院審查,台灣跟緬甸越南有何差別。通緝犯07/23 15:40
kenbbc12321: 逃入人群也要開槍?除了立即性的危險,我還真不知道07/23 15:40
kenbbc12321: 有哪幾個先進國家會支持用槍的07/23 15:40
chunzheng: 寫的很好 but who cares07/23 15:52
yap~ who cares
running9977: 射擊課教官都直說了「槍只是裝飾」07/23 16:00
是負擔!還得擔心會不會被搶槍。
mudafucka: 唉,這就是台灣,反正要搞的警察不敢執法,後果就全民07/23 16:18
mudafucka: 承擔啊,到了承擔極限值後,自然大家就會覺悟了07/23 16:18
那目前肯定仍在承擔極限內
zxc90147: 讓我們繼續要人補人 要錢給錢07/23 17:08
Edward121212: 推 07/23 18:12
※ 編輯: john511 (110.50.165.77 臺灣), 07/23/2019 18:55:05
larry7475: 先推再說07/23 21:36
luciful3: 開槍後有寫不完的報告 07/23 22:24
jaggur: 還要面對好萊塢電影看太多的法官 07/23 23:02
jaggur: 天真的以為打輪胎就可以輕鬆讓車子煞停07/23 23:02
這倒是真的!不是第一次看到判決書剛警察未先射擊輪胎了…但也怪不了法官,他怎麼可 能會懂。 ※ 編輯: john511 (110.50.165.77 臺灣), 07/23/2019 23:33:12
s955055: 條例沒有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還是存在阿.... 07/24 00:12
s955055: 你寫的條文只是換句話說,你的行政行為還是受到比例原則 07/24 00:16
s955055: 這個憲法原則檢視阿 07/24 00:16
s955055: 要嗎應該是採用民法上重大過失的概念會比較好 07/24 00:17
p8961kk3505: 推 07/2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