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s87666: 反正我都用嘴巴支持用槍,緊急狀況就跟演練一樣,態度拿07/23 13:26
→ ss87666: 出來,吼大聲點就好。反正鼠很愛常訓那套我就用那套07/23 13:26
可不是嗎(攤手
推 Sugimoto5566: 說個笑話:司法改革07/23 13:33
→ Sugimoto5566: 連現在偵查不公開也修得那副鳥樣07/23 13:34
現在流行"私法"改革
→ john511: 這是因為現實面上根本不會有改變,才只能在這邊嘴囉。07/23 13:42
→ john511: 我是說,小弟我只能在這邊嘴啦…07/23 13:42
推 gn0817: 嘴巴上講都很簡單,建議把說過支持用槍的教官跟官員造冊,07/23 13:45
→ gn0817: 以後用槍出事這些人都要幫忙出賠償金,這樣警員面對司法07/23 13:45
→ gn0817: 的壓力比較輕07/23 13:45
一句話「誰理你啊」
推 atgo1207: 常訓對於緊急狀況的用槍時機 方式都沒有過多著墨 實境模07/23 13:46
→ atgo1207: 擬一組人大概演十分鐘就趕著下一組了 訓練沒有教 卻要人07/23 13:46
→ atgo1207: 做沒學過的事 然後事後再花好幾年的時間反省07/23 13:46
好一點的常訓,是讓大家休息的
→ pei1006: 學長這樣類比感覺有點不對欸 貨車司機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07/23 14:36
→ pei1006: "一定違規"臨停卸貨,可是員警開槍沒有所謂的"一定違規"07/23 14:36
我沒說我的比喻一定好啦,或許你有更好的見解,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 jerry1919: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幾個廢字刪掉就好了07/23 14:36
→ jerry1919: 思考比例要時間 急迫狀態哪有時間給你思考比例07/23 14:37
→ jerry1919: 而且會拔槍一定是到了急迫程度不然拿警棍打就好了 07/23 14:38
的確有幾個字很廢
推 a0979530270: 推07/23 14:45
→ kenbbc12321: 如果跳過法院審查,台灣跟緬甸越南有何差別。通緝犯07/23 15:40
→ kenbbc12321: 逃入人群也要開槍?除了立即性的危險,我還真不知道07/23 15:40
→ kenbbc12321: 有哪幾個先進國家會支持用槍的07/23 15:40
推 chunzheng: 寫的很好 but who cares07/23 15:52
yap~ who cares
推 running9977: 射擊課教官都直說了「槍只是裝飾」07/23 16:00
是負擔!還得擔心會不會被搶槍。
推 mudafucka: 唉,這就是台灣,反正要搞的警察不敢執法,後果就全民07/23 16:18
→ mudafucka: 承擔啊,到了承擔極限值後,自然大家就會覺悟了07/23 16:18
那目前肯定仍在承擔極限內
推 zxc90147: 讓我們繼續要人補人 要錢給錢07/23 17:08
推 Edward121212: 推 07/23 18:12
※ 編輯: john511 (110.50.165.77 臺灣), 07/23/2019 18:55:05
推 larry7475: 先推再說07/23 21:36
推 luciful3: 開槍後有寫不完的報告 07/23 22:24
推 jaggur: 還要面對好萊塢電影看太多的法官 07/23 23:02
→ jaggur: 天真的以為打輪胎就可以輕鬆讓車子煞停07/23 23:02
這倒是真的!不是第一次看到判決書剛警察未先射擊輪胎了…但也怪不了法官,他怎麼可
能會懂。
※ 編輯: john511 (110.50.165.77 臺灣), 07/23/2019 23:33:12
噓 s955055: 條例沒有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還是存在阿.... 07/24 00:12
→ s955055: 你寫的條文只是換句話說,你的行政行為還是受到比例原則 07/24 00:16
→ s955055: 這個憲法原則檢視阿 07/24 00:16
→ s955055: 要嗎應該是採用民法上重大過失的概念會比較好 07/24 00:17
推 p8961kk3505: 推 07/2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