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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我想請問一個實務情況如下: 假設今天所內一值一備,鄰近所無法支援的情況,我在路上目視看到一個人騎乘機車交通違規,將他攔停後開啟秘錄器,對他說明違規項目並表明欲開單,在詢問年籍資料時遭到拒絕,接著步行離去。 目前知道的資訊只有車牌號碼,想請問遇到這種狀況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逕舉嗎? 發文如有不妥請學長告知,再行修改 麻煩各位學長指教,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2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71756928.A.F99.html
SIGSauer: 可以 再加一條不符稽查取締 10/22 23:20
apple2010630: 可以 10/22 23:24
nicholas0605: 但是行政訴訟庭可能會要"目視"的影像佐證。看運氣~ 10/22 23:34
nicholas0605: 開不服攔查如果有前端違規態樣的影像會比較穩,雖然 10/22 23:37
nicholas0605: 不是規定 10/22 23:37
pleasepo: 可以 10/22 23:52
et22639643: 可以 10/23 00:00
et22639643: 以車主為被處罰對象舉發原違規+不符稽查取締逃逸 10/23 00:00
lolicon0101: 謝謝各位學長回答 10/23 02:15
crazy586371: 記得調調看附近有沒有監視器,要有攔停的舉動,如果 10/23 05:16
crazy586371: 沒有也沒關係,如果真的不幸要出庭說詞要跟答辯書內 10/23 05:16
crazy586371: 容一樣不要有出入,另外真的不清楚請照實說不清楚, 10/23 05:16
crazy586371: 沒什麼好丟臉的,以上。 10/23 05:17
pei158: 順便開違停跟找拖吊車,這麼喜歡玩當然要陪他玩下去啊 10/23 07:36
PACLMPU5: 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可引用 10/23 10:16
PACLMPU5: 身分查證請善用警職法第6、7、8條,跑掉一個違規告發雖 10/23 10:30
PACLMPU5: 然可惜,如果錯過一件竊盜或通緝會更扼腕 10/23 10:30
s921123456: 要以交通攔查當作警職法依據的話 記得加一句這樣很危 10/23 11:15
s921123456: 險 導致別人發生危害 會有幫助的 10/23 11:15
TheDivision: 樓上老司機 10/23 11:50
rty4455: 可以逕舉沒問題 如果只有一個人的話 有把握完全制服再強 10/23 13:00
rty4455: 制力 沒有的話逕舉就好... 10/23 13:00
KO8E: 交通違規身分查證是行政罰法第34條吧,怎麼會跑到警職法去了 10/23 14:31
lolicon0101: 樓上學長感謝,我也比較支持行政罰法的觀點,單純交 10/23 14:56
lolicon0101: 通違規不應認定跟刑事有關 10/23 14:56
swt24090: 退休法官來上課說交通違規盤查身分應該是用 10/23 15:32
swt2409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7條, 10/23 15:32
swt24090: 但他不是法律位階有點弱QQ 10/23 15:32
UponSunrise: 樓上在講施俊堯對吧XD 10/23 15:33
lolicon0101: 不過細則17條賦予權力,民眾不遵守部分,處罰還是回 10/23 16:02
lolicon0101: 歸處罰條例第60條不服稽查對嗎? 10/23 16:02
rty4455: 限縮人民權利的部分 還是要有法律位階 10/23 16:40
UponSunrise: 之前上他的課覺得怪怪的但當時沒細問,不過個人認為 10/23 18:02
UponSunrise: 上述處理細則第17條應該是在規範交通勤務警察與依法 10/23 18:03
UponSunrise: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在舉發違規時應該做的事 10/23 18:03
UponSunrise: 而對人民有約束力的部分還是在行政罰法第34條 10/23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