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ty4455: 2人民行經指定路段,我們可以查證身分,當然不是每台都攔 11/04 10:27
→ rty4455: 下來查(累又擾民),去區分在車道上跟引導至內側意義不 11/04 10:27
→ rty4455: 大,通常會攔下來就是覺得有問題了,好好觀察有無可疑的 11/04 10:27
→ rty4455: 地方 11/04 10:27
http://tinyurl.com/yyugeccw
參考巴毛律師的影片,我發現她非常強調
1.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移到內側嗎?
2.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下車嗎?
所以我的疑問會是外側車道上攔停如果可以當場查證身分,還有必要移到內側車道查?
(必要性?),移到內側車道這要求包含在查證身分行為內?如果是,那我覺得沒問題。
但是要求下車,我覺得可能就必須要告知為何符合警職法 8的已發生、客觀合理判斷
易發生危害。
→ lxa699: 來源想看一下 11/04 10:29
推 rty4455: 3.4條文內容是逮捕之後可以逕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你 11/04 10:29
→ rty4455: 要把他車拆了都可以(當然是有辦法復原) 11/04 10:29
我看了一些見解,似乎與 f5252039 學長意思一樣,必須是可立即觸及的部分,
但是法條內是把「交通工具」與「可立即觸及處所」分開。
而律師在粉絲留言內,粉絲詢問酒駕被逮捕後,能否搜車內,律師表示是不行。
那如果將立法緣由了解一下,是為了保護執勤人員安全、防止湮滅證據,那我們要求
駕駛離車後實施酒測(我覺得聞到酒味應該符合警職法 8 的易生危害),因為駕駛人
已經離車,在酒測超標逮捕後,早已離車所以沒有必要搜車,因為已無機會拿車內武器
攻擊,而既然是酒駕的態樣,車內也沒有其他需要佐證的證據需要保全。
推 rty4455: 5.6.7應該都是依照解送人犯辦法裡面的規定,至於民眾逮 11/04 10:34
→ rty4455: 捕之後要解交給你,你是不是就變成逮捕犯罪嫌疑人了,我 11/04 10:34
我看法操某篇文章說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後,因為警察機關不是現場逮捕人,
所以不能依據刑訴 130 做附帶搜索,而且搜索必須時間密接於逮捕之時。
不過奇妙的是民眾非司法警察,現場逮捕也不能附帶搜索,我們接人後也不能附帶搜索
,到底...?
解送人犯辦法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還不是法規命令,拿來做搜身依據真的沒問題嗎?
→ rty4455: 認為一樣回到刑訴法130,立法意旨在立即保留犯罪證據以 11/04 10:34
→ rty4455: 及現場人員安全 11/04 10:34
→ rty4455: 不過這麼久還沒遇到逮捕送過來的,最多在現場等我們處理 11/04 10:36
推 luciful3: 法制室都有在運作。都可以問 11/04 10:42
不知道法制室能否接受整理問題後 mail 過去,但是有時候遇到學說、實務見解他們肯
背書嗎?還是會要求行文?
曾經有學長以民眾身分寫信去署長、局長信箱還是法務部信箱,結果機關查了銓敘資料
認定學長是警職,要求行文而不予回答。
推 UponSunrise: 檢知器明明有訂在取締酒駕的SOP裡 原PO可以再看看 11/04 10:46
不過取締酒駕 SOP 內,把使用檢知棒當作過濾、觀察的手段,到底屬不屬於警職法的「
酒測」呢?而且 SOP 畢竟是行政規則。
(題外話, SOP 裡面居然律定肇事 0.15mg/l 應移(函)送公危,這部分我覺得實在存有
疑義,因為檢察官打槍過了)
推 f5252039: 3.4附帶搜索汽車的部分僅限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如酒駕的 11/04 12:25
→ f5252039: 話就是駕駛座周邊,最多你讓你搜到後座吧。後車廂是不可 11/04 12:25
→ f5252039: 以的。 11/04 12:25
回到上面一點的說法,這部分不知道有沒有依據、判例或是見解。
推 chiling0107: 問問題很好啊 公務人員依法行事本來就該知道依什麼法 11/04 14:59
ss87666 學長我幫你刪了
→ kuroobi: 不怕遇到不懂的,就怕遇到不懂還亂教的,附帶搜索可以連 11/04 15:19
→ kuroobi: 椅墊都拆這是哪國法律 11/04 15:19
→ kuroobi: 更正,是把車拆了 11/04 15:20
推 finalplayer: 後車廂一具屍體聽過吧!這車要扣可以不搜嗎?你想想 11/04 15:22
→ kuroobi: 樓上先查一下規定,公共危險需不需要扣車 11/04 17:05
公危扣車的依據是道交條例,所以能不能搜我不是很確定。
※ 編輯: grantchiue (61.224.42.228 臺灣), 11/04/2019 17:41:57
推 rty4455: 外側當然可以查身份沒錯,但是其實為了安全(後面還有一 11/04 19:32
→ rty4455: 堆車),適當的方法就是移動到內側,詳細查證身分,所以 11/04 19:32
→ rty4455: 我覺得該律師執著外車道內車道真的意義不大如果有合理理 11/04 19:32
→ rty4455: 由該車有易生危害就依照第8條規定 11/04 19:32
推 rty4455: 另外我說搜車的是指最極端的狀況下,毒犯都會把毒品藏在 11/04 19:35
→ rty4455: 意想不到的地方,實務上對於酒駕,有幾個會搜車? 再回 11/04 19:35
→ rty4455: 到條文上,就是許可我們搜索交通工具,就是在合理範圍內 11/04 19:35
→ rty4455: 可以搜索交通工具,沒限定我們搜索的程度吧 11/04 19:35
推 rty4455: 關於第5點是真的沒遇過送來派出所,依據法理,送來派出 11/04 19:52
→ rty4455: 所的真的不適合搜索 相關函示可能需要法務部統一解釋吧 11/04 19:52
→ rty4455: 到場處理的還能用準現行犯... 11/04 19:53
推 rty4455: 解送人犯辦法我記得應該是行政院公布的,算是中央法規命 11/04 19:57
→ rty4455: 令吧?(有誤請見諒.. 11/04 19:57
→ rty4455: 雖然我覺得竟然沒有法律位階來規定,有點薄弱是真的 11/04 19:58
推 luciful3: 其實酒駕犯上午送地檢下午就放出來了。有些細節法座應 11/05 00:15
→ luciful3: 該沒有特別要求。程序沒有問題就ok 11/05 00:15
推 luciful3: (我指的是沒有傷亡的酒駕) 11/05 00:19
推 luciful3: 而且偵查結束送地檢時犯人都已具結。偵查不公開。要問處 11/05 01:03
→ luciful3: 理的偵查隊才知道。 11/05 01:03
推 luciful3: 大老板(分局長)才會通盤了解... 11/05 01:07
推 luciful3: 送地檢後。年輕的法警學長和資深的學長有可能不同調。 11/05 01:13
→ luciful3: 或是院檢不同調。但我們只要把人犯和卷宗送到即可。 11/05 01:13
推 luciful3: 因為我待警備隊時常在送人犯和卷宗。基本上犯人也不太會 11/05 01:18
→ luciful3: 鬧。但安全至上。另外如果覺得犯人很可憐沒飯吃。買個便 11/05 01:18
→ luciful3: 當給他是可以的。其他最好別答應。有的犯人很賊。一直 11/05 01:18
→ luciful3: 嫌手銬太緊...等。只能拒絕 11/05 01:18
推 luciful3: 現在人權至上,魔鬼藏在細節裡。記得要帶密錄器。 11/05 01:21
推 luciful3: 因為我在大佛分局。偵查隊在分局後面。所以看很多(算是 11/05 01:29
→ luciful3: 學到吧~) 11/05 01:29
推 luciful3: 總之待派出所還是要聽巡佐的 11/05 01:31
推 luciful3: 官校出來的和我們基層思維不太一樣。當然。有上進心去官 11/05 01:43
→ luciful3: 校是好事。幫你加油 11/05 01:43
推 SPFH120: 呃,樓上學長你回的完全跟原PO討論的實務問題完全沒關係 11/05 01:45
→ SPFH120: 如果已經離開警界,還是想跟大家閒聊,我是覺得沒關係 11/05 01:46
→ SPFH120: 但回了一堆跟這種實務學說討論主題無關的東西,有點雞同 11/05 01:46
→ SPFH120: 鴨講。 11/05 01:47
→ SPFH120: 而且這種文章好像不適合來閒聊。 11/05 01:47
推 luciful3: 拉拉雜雜的聊一堆。偵查前的作為真的要小心 11/05 01:50
推 luciful3: 因為樓上熱心學長都回答完了。我也在想如果是我會怎麼 11/05 01:59
→ luciful3: 做。抱歉啊~實務還是要參考巡佐的。以上 11/05 01:59
推 luciful3: 我自己很汗顏。給不了什麼好建議。不能出意見就出勞力吧 11/05 02:06
→ luciful3: ,幫忙擺交通錐...等XD 11/05 02:06
推 luciful3: 如果是學術上寫考卷。我會寫通說。但是實務上就不一定了 11/05 02:22
→ luciful3: 。參考巡佐(士官長)的做法 11/05 02:22
推 luciful3: 畢竟實務和寫考卷是兩回事。 11/05 02:24
推 luciful3: 只能小心。法院常傳員警去當證人 11/05 02:27
推 luciful3: 整天跑法院班就不用上了... 11/05 02:31
→ gjgj6666: 2.查證身份不管內外車道都算,要求停到路邊基本上是為 11/05 03:47
→ gjgj6666: 了不妨害交通順暢以及確保人員安全 11/05 03:47
推 yangdemi: 5,你有沒有想過A押著B來說B是傷害他的現行犯要交給你,B 11/05 03:54
→ yangdemi: 說我根本沒打A,A才是妨害自由現行犯,你兩個都逮捕嗎? 11/05 03:54
→ gjgj6666: 3.要看以什麼罪名逮捕,附帶搜索是為了防止湮滅、隱匿 11/05 03:57
→ gjgj6666: 證據及確保執法人員安全,酒駕的證據不在車上,在被搜 11/05 03:57
→ gjgj6666: 索人體內,所以附帶搜索範圍應該是被搜索人身上有無凶 11/05 03:57
→ gjgj6666: 器,確保執法人員安全,若是槍砲、毒品,則可以搜車, 11/05 03:57
→ gjgj6666: 要翻後車廂也沒問題,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指的應該是若是 11/05 03:57
→ gjgj6666: 被搜索人坐的是大眾運輸工具等非私人載具,那搜索範圍 11/05 03:57
→ gjgj6666: 就不能擴及全車廂 11/05 03:57
推 rty4455: 毒品槍砲藏的技巧推陳出新...椅墊下算基本款 有的藏在輪 11/05 06:56
→ rty4455: 圈內、地毯下、冷氣孔的 不拆開根本不會發現,有些被抓 11/05 06:56
→ rty4455: 到的就假裝很配合,不願意讓你仔細搜車,就是怕你找到更 11/05 06:56
→ rty4455: 多東西...也不要讓他聯絡人來把車子開走,事尾很多... 11/05 06:56
→ gjgj6666: 6.對。8.第7條的是第6條提到對象的查證方法,第8條講的 11/05 09:59
→ gjgj6666: 是交通工具的攔停,所以第7條沒有乘客的問題,只要你認 11/05 09:59
→ gjgj6666: 為有符合第6條的要件,就可以盤查,對方不服就開異議單 11/05 09:59
→ gjgj6666: 給他 11/05 09:59
推 HLPT: 解送人犯辦法是法規命令,不只是行政規則,檢查犯人有無藏 11/06 07:06
→ HLPT: 匿凶器等等,解送是一個行政行為 11/06 07:06
推 HLPT: 第7條是因為你根據6條發動盤查,所以車內駕駛乘客當然都可 11/06 07:09
→ HLPT: 以查證身份 11/06 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