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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 https://www.google.com.tw/amp/s/news.tvbs.com.tw/amp/local/1287379 新聞內容: ---- 宜蘭一名通緝犯,在2年前,進行毒品交易時為了躲避員警追捕,對巡邏車接連開了2槍,差一點點就擊中了員警的胸部,檢察官依殺人未遂起訴嫌犯,但法官卻認為,他沒有殺人意圖,只是恫嚇他人生命安全,依恐嚇等罪嫌判刑9年,這與殺人未遂最輕本刑10年以上,刑度差異大,這判決結果,對於基層士氣打擊相當大。 黑衣男子被銬上手銬,壓制在地,為了躲避員警追捕,他竟然朝巡邏車接連開槍。子彈卡在車門,萬一貫穿板金,就會擊中員警的胸部,真的是生死一線間,但嫌犯最後的下場,卻是讓員警的好無奈。 107年9月26日,宜蘭員警掌握到林姓通緝犯,要進行毒品交易,林姓嫌犯發現事跡敗露,加速逃逸,員警立刻展開追捕,過程中嫌犯朝巡邏車陸續開了2槍,最後棄車逃逸,員警抓緊機會,趕緊衝上去壓制。 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販賣毒品及槍砲彈藥,起訴嫌犯,但法官審理認為,男子並未沒有連續開槍,改用恐嚇等罪,判九年有期徒刑。 宜蘭分局副分局長田獻庭:「本分局在接獲判決書後,將跟宜蘭地方檢察署,討論提起上訴,以維護員警值勤安全,及執法尊嚴。」 但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嫌犯有殺人意圖。 宜蘭地方法院審判長黃永勝:「林姓被告有殺人的故意的話,當下這個,開槍應該是要連續擊發。」 員警冒著生命危險,追捕嫌犯,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士氣受到打擊,決定再提起上訴。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3.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83472049.A.631.html
qdlbp: 所以法官在教他們以後被警察追的時候要一槍一槍分開開? 03/06 13:31
Sam60232: 扯 03/06 14:04
fireforce: 貫穿死掉的話 這法官大概要判車子製造商過失殺人 毒販 03/06 14:06
fireforce: 只是要恐嚇而已 你鈑金做這麼爛害警察死掉 03/06 14:06
qdlbp: 那這樣的話招標單位有責任嗎 03/06 14:33
asd8563214: 這麼認真幹嘛 乖乖領薪水啊 管他怎麼敗壞治安^^ 03/06 14:52
karta0749963: 如果是恐嚇,為何不朝天空或地板開槍 03/06 14:58
nocturne821: 如果同樣是警察開歹徒2槍的話,大概又是另一個情形了 03/06 14:59
yuxiang: 佛起來啊各位 03/06 15:16
currry: 繼續龜內勤實在 有烤雞又超勤 03/06 15:48
currry: 每天彈性上班彈性做事 03/06 15:49
currry: 中午再休息兩個小時 03/06 15:49
currry: 下班健身運動看Netflix 跟女友約個會 03/06 15:49
LoveAsuka: 宜蘭地方法院 不意外 03/06 15:51
currry: 身體健康不熬夜1號前還是一樣進戶頭一分都沒少 03/06 16:01
southernwood: 太扯了 03/06 17:10
ilovesnow: 佛起來,前面文章績效王5,6年的也差不多該關一關了 03/06 17:35
kissung: 恐龍不意外...... 03/06 18:10
ewolf: 法官:開槍沒打死就不算殺啦 03/06 18:39
choufoun: 當了幾年食乙獸,薪水還是乖乖的進來戶頭 啊真香 03/06 19:10
nerv072: 是在判三* 03/06 19:19
apple2010630: 佛起來! 03/06 19:42
gool888: 法官沒被恐嚇過,開槍只是小事 03/06 20:38
hwa6519: 真他媽垃圾 03/06 22:01
asd8563214: 食乙食起來 03/06 22:07
z0932757698: 如果打到是不是算過失傷害? 03/06 22:13
kreuzritter: 法官普遍仇警本來就不稀奇了好嗎 03/06 22:39
kreuzritter: 喔對了,不過法官自宅或社區出事時候倒是找警察找很 03/06 22:40
kreuzritter: 快,搜索票也開的特別豪邁 03/06 22:40
bsjimmy: 朝巡邏車擊發難道沒有貫穿的可能性嗎 真是荒謬的判決 03/06 23:59
kloz: 有殺人故意 開槍腰連續擊發?那開一槍打到頭算殺人嗎?這個 03/07 00:29
kloz: 法官 大家自己google吧 真的暈了 03/07 00:29
wuzhenwei: 跟我認知刑法真的不一樣! 03/07 00:35
asd8563214: 自由心證真的是天大的笑話 03/07 07:59
ComfortPTT: 智障? 03/07 08:23
redredsunsun: google查了更誇張 警察阿SIR加油 03/07 10:37
efgh12345: 看到他之前的判例 唉... 03/07 11:09
dfg99: 這種人當法官真想看看如果是他的親人被開槍,他仍然會認為 03/07 12:45
dfg99: 這是恐嚇嗎? 03/07 12:45
warden: 這種法官是腦袋進水? 03/07 12:53
iamany: 無奈 03/07 22:40
roc074: 法官以後沒有從警一年的資格都不可以當。 03/08 13:20
john51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03/08 17:27
john511: https://i.imgur.com/bnps6sB.jpg 03/08 17:57
angel07: 這個最少也是未必故意 03/08 18:07
rty4455: 我們學的不確定故意 不就是明知道可能會有發生危害(殺 03/09 10:44
rty4455: 傷別人)的風險,仍然不顧風險繼續從事該行為(開槍)辯 03/09 10:44
rty4455: 稱只是要嚇人不就只是脫罪之詞 這樣也能被凹過 以後開槍 03/09 10:44
rty4455: 殺人(既遂)就是恐嚇罪加過失致死呀 好棒棒 03/09 10:44
angel07: 同意樓上 03/09 13:26
chiachiachen: 法官連故意要件都不會分,87 03/20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