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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用網路上找到的罰單圖片做些說明,以下是罰單樣本 https://imgur.com/zDl8nkf.jpg
一、罰鍰繳納方式,位於舉發單最左上角   勾選罰單的繳納方式,現行處罰規定中絕大部分罰鍰均可以郵繳方式繳納   常見且不得郵繳的法條有: 1.道交條例12條 2.道交條例13條 3.道交條例14條2項1款 4.道交條例21條 5.道交條例35條 6.道交條例43條 7.道交條例60條1項 二、被通知人(被處罰對象),位於舉發單左上角,罰鍰繳納方式右側 只要記住一個原則,就可以很好判斷該違規項目的被通知人為何人 車輛、車體、號牌違規以及「逕行舉發」時,以「車輛所有人」為被通知人 駕駛行為違規時,以「駕駛人」為被通知人 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違規時,以「其他行為人」為被通知人 三、駕駛人相關資訊欄 包含「駕駛人姓名」、「性別」、「地址」、「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 駕駛人相關資訊,地址請填駕籍,如無駕照則填戶籍地址 如為舉發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違規時,地址請填被舉發人戶籍地址 如為無駕照外籍人士,則填居留證/護照或相關在台證明文件登記地址 身分證號欄位如為持居留證人士則填居留證號 逕行舉發時,於駕駛人姓名註記「逕行舉發」,其餘欄位不需填寫 四、車籍相關資訊欄 包含「車號」、「車種」、「車主姓名」、「車主地址」 依序填記即可,舉發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違規時,不需填記 舉發未請領號牌於道路行駛之動力機械違規時 填記車種為動力機械,並簡單註明廠牌、車身顏色及動力機械樣式(如堆高機) 五、代保管物件欄 針對有扣件的交通違規時填記,常見需要扣件的交通違規有: 1.道交條例12條(扣牌、扣車) 2.道交條例21條1項3款、4款(扣駕照) 3.道交條例35條(扣空車) 4.道交條例36條1項冒用他人執業登記證或持已註銷執業登記證執業(扣登記證) 5.道交條例43條(扣牌) 六、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及應到案日期 沒什麼好講的,就違規時間跟地點 攔停舉發時,應到案日期為30日 逕行舉發時,應到案日期為45日 七、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條例 敘明違規事實,以及註記相關說明 如舉發21條1項1款無照駕駛時,並應註記「禁止行駛」 或舉發53條1項闖紅燈時,註明車輛行向 八、應到案處所 請參考被通知人欄位 被通知人為「駕駛人」時,以駕籍地所在監理機關為應到案處所 被通知人為「車主」時,以車籍地所在監理機關為應到案處所 被通知人為「其他行為人」時,以舉發單位分局為應到案處所 *例外情形:舉發道交條例35條酒駕相關違規時 以「違規地點」所在監理機關為應到案處所 大概是這樣,若有未寫到的還請其他學長補充~ : 各位學長姊好 : 小弟37期乳鴿 : 最近寫歷屆考題 : 有寫到有關罰單的填寫 : 可能問違規停車要寫哪之類的 : 請問學長姐有什麼方法比較好記嗎 : 或是會不會有整理過的資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1.2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84540805.A.D73.html ※ 編輯: et22639643 (219.71.20.18 臺灣), 03/18/2020 22:16:44
running9977: 學長 第36條與第43條 道交條例沒看到扣的依據耶 03/19 00:16
HeyJayK: 回應樓上,例如43條1項各款開立後,還需要開一張43條4項 03/19 01:19
HeyJayK: 給車主,這張就是請車主自行到監理站扣件 03/19 01:19
HeyJayK: 扣件不一定是警方現場扣件,有些是由裁決中心去通知扣件 03/19 01:21
HeyJayK: ,取決你舉發他何種違規事項而已 03/19 01:21
choufoun: 由此範本可見李學長公正不痾 03/19 06:43
angel07: 肇事致人傷亡應該也是不得郵繳 03/19 09:11
angel07: 到案日期那邊除了攔舉以外都是45日包含肇事舉發 03/19 09:13
angel07: 12條如果車駕不同人也是45日 03/19 09:14
vykxtoz: 看6樓推文回去認真看了這張罰單,李學長真的恪遵職守! 03/19 09:23
ComfortPTT: 宏遠出來打球呀 03/19 11:57
swt24090: 攔舉開單,給範例照片這位學長一個讚 03/19 17:51
choufoun: https://i.imgur.com/SGZ0YaC.jpg 03/20 05:40
choufoun: 原來是違停買飲料的故事 03/20 05:40
choufoun: 不過這單 違規時間6/3 製單6/5 應該是逕舉 為何只給30 03/20 05:42
choufoun: 天的到案時間 請知道的前輩們開示 03/20 05:42
這張有駕駛人資料,應該是知道誰開車所以用當場舉發的方式,所以到案時間為30天 ※ 編輯: et22639643 (101.12.203.63 臺灣), 03/20/2020 07:00:45
a010204: 太感謝 03/21 22:48
angel07: 範例情況如果是我會在黃聯左上空白註記"事後到案補製單" 03/23 21:41
angel07: (以前有被裁決處詢問過時間不符的原因) 03/23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