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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09%2c%e4%b8%8a%e8%a8 %b4%2c792%2c20200916%2c1 此為二審裁判書,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792 號刑事判決 」,一審裁判字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1284 號刑事判決」。 看完裁判書,必須說二審法官真的很用心! (一審是簡易程序,不能說一審不用心) 二審查出,搜扣筆錄的記載地點與實際地點不符,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是在帶所偵辦時才簽 署,無採尿同意(書)亦不符強制採尿要件,在在顯示取得證據的過程都不符法令程序。 另二審也論及刑訴158-4,惟認為上開違法取得之證據,尚未達158-4條應予採用之情形。 因此,二審只得做出無罪之裁判。 (本段內容有誤,已修正) 坦白說,真要打擊犯罪,案內巡佐當之無愧!但適法而為的犯罪偵查,巡佐可能得好好up date、更新一下。畢竟時代不同了,依法行政,不單是保障人權,更是保障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8.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00737229.A.150.html
ilove0shanya: 打擊犯罪 當之無愧? ? 違法就違法09/22 09:35
ilove0shanya: 還要擦脂抹粉哦? 警察連刑訴都不會當什麼警察 09/22 09:35
感謝噓文,小弟也有提及應適法而為,不解大大為何如此激動?
AntiCompete: 常見的便宜行事心態,樓上大大別太激動09/22 09:44
AntiCompete: 請問"採尿同意(書)是在帶所偵辦時才簽署"其中帶所是09/22 09:45
AntiCompete: 什麼?09/22 09:45
這邊筆誤,按裁判書中論述是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係在回到派出所才由嫌疑人簽署。另採 尿部分並無同意書。
wieter: 不是警察不懂刑訴,而是現在以檢察官(坐辦公桌)為主題的 09/22 10:36
wieter: 偵查體系,讓警察辦案處處制肘。09/22 10:36
wim1990: 你管檢察官怎麼樣,檢察官也叫你違法嗎?09/22 10:51
wim1990: 案件辦不成是甘我?遵照法定程序偵查到極限,不行就算了09/22 10:52
wim1990: ,薪水照領假照放,掌棺的官位又與我何甘?09/22 10:52
小弟也認為依法行政、盡力而為就好,技巧手段如有不適法之虞,真的不必勉強。 ※ 編輯: john511 (180.217.68.102 臺灣), 09/22/2020 11:22:31
iuexeyz: 別為了績效而違法 09/22 11:19
tsoumoo1988: 所以現階段的台灣警察還是抓酒駕是最安全的,嘉獎很 09/22 11:30
tsoumoo1988: 補又比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酒駕巡佐、巡官衝啊! 09/22 11:30
tsoumoo1988: https://i.imgur.com/grOIs2G.jpg 09/22 11:31
r8101202: 推酒駕巡佐巡官!cp值高好吃又不黏牙 09/22 11:37
AntiPRC: 如果警察也是偵查主體,辯護律師一定很開心 09/22 11:49
stu020100: 說是這樣說啦 檢察官常常就是幫各位擦屁股 09/22 12:10
zxc90147: 酒駕真的CP值最高 沒風險 最基本的刑案偵辦 09/22 12:29
asd8563214: 毒品麻煩死了表格一堆又常常改規定,酒駕讚 09/22 12:50
choufoun: 機會成本懂嗎,挑CP值高的酒駕就對了 會去辦毒品的需要 09/22 15:49
choufoun: 點奴性 09/22 15:49
AntiCompete: 有心看判決書真的屌,官方網站上那種垃圾排版加螞蟻 09/22 16:46
AntiCompete: 字體…… 09/22 16:46
divineunique: 什麼績效三小 who cares 09/22 21:12
cesarezhang: 毒品等天上掉下來的就好,不然弄不好上法院,推酒駕 09/23 07:33
cesarezhang: 重點法律給你的權力太小,光自搜這點就笑死人 09/23 07:34
adoko: 拼巡佐不如佛系養生 不拿18支就好 09/24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