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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學長姐在上 小菜鴿對一事想請教 狀況是這樣 法條同一條、項、款裡有同時禁止臨時停車與停車 在紅單上的違規事實是寫了臨時停車 如打到最後行政訴訟 當事人表示"喔 我這沒符合臨時停車的情狀啊"(停車狀態 而庭上如果也認同 那請問這樣最後會是要如何處置呢? 1.撤單 (重開 2.維持原裁決 先謝謝各位大德 祝勤務上一切平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29.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09851841.A.66B.html
atgo1207: 違規事實不符就是直接判決撤銷原處分,然而行政訴訟打完 01/05 21:39
atgo1207: 應該也過二個月舉發期限了 01/05 21:39
ashin0824: /news/life/breakingnews/2129188 01/05 22:28
ashin0824: 撤銷原處分或是改告發最適用的法條 01/05 22:28
peggy246: 沒記錯的話,監理機關會重新開裁 01/05 22:34
warden: 如果是停車的喊不是臨時停車那收到申訴時就能在答辯書說 01/06 06:01
warden: 改單了,愛多繳錢就給他,這種民眾都該吃屎,得寸進尺 01/06 06:01
sfie: 申訴的時候是可以改單的,有相關案例的新聞喔 01/06 09:54
wieter: 56-1未依規定開車門? 01/06 11:16
adoko: 申訴時就依民眾自白事實改單呀 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鯛民想多 01/06 12:16
adoko: 繳就成全 01/06 12:16
tony870414: 這個頂多就是更正法條而已不是 01/07 15:14
tony870414: 想多繳錢就說 01/07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