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Division: 有錢就是能調皮QQ 03/28 11:14
推 fatcop: 這種不能用社維法67條處理嗎 03/28 11:19
推 kaplooiewei: 已經違規了不開60條1項? 03/28 11:37
推 leorzkid: 脫掉伺候 03/28 11:52
→ leorzkid: 更正拖吊 03/28 11:53
推 redface1209: 樓上壞壞 03/28 12:47
推 chunzheng: 還不是警察放任違停久了就會這樣 03/28 12:50
推 Igweit: 可以帶回去查證身份了吧 03/28 12:57
→ NFFS: 沒保管場的縣市怎麼辦QQ 03/28 13:02
推 AntiCompete: 是誰讓他這麼囂張的?警察啊 03/28 13:13
推 fireforce: 現實社會有錢最大 沒錯啊 有錢就是可以這樣任性 大不 03/28 13:38
→ fireforce: 了罰錢 又不痛不癢 03/28 13:38
推 Ommmm: 他應該要好聲好氣的說,沒關係你開單 03/28 14:20
推 tony870414: 直接帶回去查證身分搞一下就會怕了啦 03/28 14:20
→ s225697: 弱弱問一下是依據行政罰法帶返所查證身分嗎? 03/28 14:33
推 nothing0531: 警職法第7條就有可以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規定 03/28 15:35
推 chiling0107: 舉發交通違規優先適用行政罰法34條 03/28 15:51
推 AntiPR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事件,如果用警職法第7條查證身份,會被 03/28 15:55
→ AntiPRC: 行政訴訟庭打槍 03/28 15:55
推 nothing0531: 原來如此 因為之前遇到不願意配合查證身分都是巡邏途 03/28 16:00
→ nothing0531: 中遇到的 謝謝指導 03/28 16:00
推 LeeFrank: 這讓我想到 一堆低能民眾 被開單也要求要異議書 啊一堆 03/28 16:41
→ LeeFrank: 破腦所長也不懂 還真的要我們開給他 到底有多低能 書讀 03/28 16:41
→ LeeFrank: 假的? 03/28 16:41
→ leorzkid: 因為能給就給 跟三聯單一樣給爆 民眾拿了就爽了走了 03/28 17:07
→ knightking: A仇警仔可以ban他嗎! 03/28 17:29
噓 sagat666: 社維法42條就能帶回去了,而且是特別法,優先行政罰法 03/28 17:30
→ sagat666: 適用 03/28 17:30
推 grimma04743: 遇過拿了異議書 問我這是什麼 然後在旁邊一直Googl 03/28 18:13
→ grimma04743: e 搞懂之後說我們行政訴訟見 C姓大哥我等你三年了 03/28 18:13
→ grimma04743: 說好的訴訟呢 03/28 18:13
→ talkdiary: 反正仇警仔邏輯一貫,千錯萬錯都是警察的錯。人家可是 03/28 18:48
→ talkdiary: 自稱這是關心、和平討論。 03/28 18:48
推 gjgj6666: 他發現嘴不過就會消失,然後有新題材又會跑出來 03/28 18:50
→ gjgj6666: 看著也是挺有趣的 03/28 18:51
→ jp5018: 警政署制定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根本沒有提到行政 03/28 19:16
→ jp5018: 罰法好嗎 03/28 19:16
推 tsoumoo1988: 警政署的SOP沒提到,並不代表用其他方法不對好嗎。 03/28 19:22
→ TheDivision: 那是sop的疏失 03/28 19:25
→ lancelot123: 不4疏失,是因為社維法裡面直接明文賦予警察查證身分 03/28 19:43
→ lancelot123: 時,無故拒絕的處置規定,根本用不到行政罰法。所以 03/28 19:43
→ lancelot123: 為什麼學校裡社維法必修,行政罰法不是,就是考量這 03/28 19:43
→ lancelot123: 道理 03/28 19:43
→ TheDivision: 僅有姓名跟住所而已 03/28 19:52
推 ComfortPTT: 開到爽耶啊嘶 03/28 20:40
噓 walkingdead: 某智障整天吠zzzzz 03/28 21:25
推 ilovesnow: 宣導一下,違規是用行政罰法喔,雖然沒考還是要記 03/28 22:05
推 HLPT: 42條依法調查或查察,是專指社維法,還是所有警察相關法規 03/28 22:50
→ HLPT: 都可以用?之前看到有學者在爭論 03/28 22:50
→ AntiPRC: 社維法42條寫「現行違反本法」,應該就是只適用於違反社 03/28 22:58
→ AntiPRC: 維法 03/28 22:58
推 fatcop: 違反道交,要查行為人身分,是依據行政罰法34條查證身分, 03/28 23:42
→ fatcop: 若行為人拒絕配合,應該可以依照社維法67條裁處,並用現行 03/28 23:42
→ fatcop: com/7S6kPJh.jpg 03/28 23:42
→ jp5018: 違反道交盤查依據是依照警職法第8條吧 03/28 23:46
推 swt2409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7條 03/29 00:09
→ fatcop: 警職法6、7、8條皆是以刑事犯罪行為為前提,道交是行政罰 03/29 00:26
→ fatcop: 的範疇 03/29 00:26
→ TheDivision: 違反道交用警職法第八條 哈哈哈哈哈 03/29 00:39
→ adoko: 樓上笑前要考慮酒駕危駕這種狀況喔 03/29 02:22
推 LeeFrank: 54樓正解 台北法規室警務正也是這樣講 03/29 02:50
→ TheDivision: 笑怎麼了嗎 又沒說有錯 別高潮~ 03/29 05:19
推 taipoo: 有錢人的傲慢 03/29 06:26
推 kevin7771210: 推54樓學長正解 03/29 07:06
推 sorl001: 感謝各位認真的學長,小弟受教了 03/29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