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da01988: 0.17有肇事才做觀察紀錄表 04/19 23:37
→ cda01988: 不過酒後駕車為什麼會同時跟妨害公眾往來綁在一起? 04/19 23:37
推 cda01988: 觀察紀錄表只用在185-3第1項第2款(要跟酒駕有關係), 04/19 23:39
→ cda01988: 跟185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04/19 23:39
推 n2987365: 你移他是因為跑給你追嗎? 04/20 09:35
推 cowterry: 高譚市是0.15到0.24酒後肇事觀測表有過就函送沒過就移送 04/20 18:14
→ cowterry: 公危 04/20 18:14
→ ww08091011: 因為你移送185-3,又0.17不符合同條1項1款,只剩下1項 04/20 20:30
→ ww08091011: 2款有適用的機會,所以要補觀察記錄表,「其他情事」 04/20 20:30
→ ww08091011: 致不能安全駕駛。 04/20 20:30
→ ww08091011: 如果僅移送185,那就是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行 04/20 21:04
→ ww08091011: 車記錄器、舉發單、職務報告、行車動向圖。 04/20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