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fjhf (離離)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時間Fri May 14 12:28:52 2021
小弟以前也被這問題困擾很久。請各位看看這想法。
說到警職法就要講到源頭-》大法官釋字535號。
先看解釋文的第一段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
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
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
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
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
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所以「取締」也是臨檢的一項,那麼有針對不服臨檢有救濟方式(就是口頭在說的要給
對方什麼單子嗎)?似乎沒有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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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看你本身是發動什麼法條去干涉對方,依循該法條的救濟管道方式
如前面junegun0429大大所說的,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
說到要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各位大大,看一下這篇
http://nccuwucy.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26.html?m=1
我反而好奇異議紀錄表上的「法令依據」那個欄位,你們要勾選什麼項目,該不會是要
選萬用的其他吧
手機發文,若有排版傷眼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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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hfjhf: 警政署的sop寫的也很清楚,真的要仔細看。05/14 12:31
推 aarzbrv: 而且萬用的其他空白處太少,字不知道要寫到多小哭哭05/14 12:40
→ faruk: 我覺得文中異議書版本僅限警職法內的查證篇,但§ 29異議是05/14 13:41
→ faruk: 依「本法」,包含即時強制篇應該有不同版本異議書,因為即05/14 13:41
→ faruk: 時強制篇弄不好可能變刑事被告05/14 13:41
推 aarzbrv: 警職§ 29沒規範異議格式,而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細則至今05/14 13:49
推 aarzbrv: 好像還沒誕生吧?05/14 13:50
推 iPhone9A: 那是臨檢裡面的{取締},而非交通違規之取締05/14 16:42
→ jhfjhf: 誠心發問,請問樓上,臨檢的取締是什麼,比如?05/14 18:24
→ longlydreami: 因為取締一般交通違規適用道交條例(特別法)程序規定05/14 20:44
→ longlydreami: 故相關程序道交條例自由優先適用的空間05/14 20:45
→ longlydreami: 警勤條例或警執法所概括的範圍如有競合05/14 20:45
→ longlydreami: 筆誤:警職法05/14 20:45
→ longlydreami: 仍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相關規定05/14 20:46
※ 編輯: jhfjhf (223.136.202.151 臺灣), 05/14/2021 21:36:06
推 JKGOOD: 其實大家有那麼多種見解為何不向署法制室詢問?我想他們 05/14 22:15
→ JKGOOD: 解答後也能一併下達SOP到各局 05/14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