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p3548: 找不到016356號函釋 05/21 19:39
推 PKmos: SOP 05/21 19:47
推 umaga1: 依警職法帶返所查證身分!? 05/21 19:48
推 redbalon: 只有作業程序,連法規命令都不是,對民眾有什麼強制力, 05/21 19:49
→ redbalon: 至少叫內政部 05/21 19:49
→ redbalon: 搞一個處理辦法出來吧。 05/21 19:49
推 chiayun: 這樣一說等等有關機關立馬上一條辦法,我們的行政機關是 05/21 19:52
→ chiayun: 很有效率的。反正警察那麼愛包工程 05/21 19:52
推 redbalon: 明明就沒有法律的授權,鼠自己隨便弄一個作業規定就可以 05/21 19:53
→ redbalon: 取締民眾了喔。 05/21 19:53
→ redbalon: 到時候一堆人為了嘉獎一定拼命抓,然後再被刁民告。 05/21 19:53
→ qw5980162: 龜山法學派你敢質疑? 05/21 19:59
推 redbalon: 那些法條裡面根本沒有明文寫到未戴口罩的罰則,也沒有寫 05/21 20:05
→ redbalon: 警察機關有權限取締。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需要有法律明文規 05/21 20:05
→ redbalon: 定,法律保留原則,鼠會不懂嗎?把基層當智障? 05/21 20:05
推 redbalon: 難怪一堆刁民敢不戴口罩,就沒有法律明文規範了,幹嘛要 05/21 20:07
→ redbalon: 戴?會配合政府政策戴口罩都是有良心的人不想害人害己罷 05/21 20:07
→ redbalon: 了。 05/21 20:07
噓 SIGSauer: 取締沒戴口罩要拔槍喔 05/21 20:20
推 redbalon: 就說是鼠自己隨便弄一弄的。 05/21 20:26
噓 ponmaster: 笑死,用警職法查證身分,鼠是不是讀的法條跟我的不一 05/21 20:39
→ ponmaster: 樣 05/21 20:39
噓 park00849: 右邊那個格子從來沒換過 05/21 20:47
噓 ericsherry: 最後能警職法發動... 05/21 20:48
→ ericsherry: 最好 05/21 20:48
推 pikaholo33: 用警職法帶別人回去小心又變成像之前彰化鹿港那件. 05/21 20:53
→ pikaholo33: ... 05/21 20:53
噓 kaplooiewei: 必要時得拔槍 笑死 05/21 20:55
噓 kaplooiewei: 把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擺在哪裡? 05/21 20:59
噓 warden: 我這邊有一批便宜的警察很好用 05/21 21:04
→ faruk: 可是沒有特別條例§17的委任程序啊,寶傑你怎麼看? 05/21 21:14
→ chiling0107: 委任委辦要公告刊登 05/21 21:15
噓 ezqq123: 笑死 鼠跟家禽真的是下限無極限 05/21 21:30
噓 ilovesnow: 既然未戴口罩可以用警職法帶回查證身份了,那交通違規 05/21 21:31
→ ilovesnow: 也可以 05/21 21:31
→ ilovesnow: 警職法第六條要不要順便修一下 05/21 21:31
推 kreuzritter: 說個笑話,龜大有法律系 05/21 21:46
推 augustues: 龜大還有公衛系,未來還會有醫學系 05/21 21:55
→ TheDivision: 寫這個東西的人是有沒有唸過書-.- 05/21 22:09
→ kaplooiewei: 適用雙北 05/21 22:14
推 lance851026: 取締口罩SOD 05/21 22:18
→ Jhan790404: 有種警械條例用槍時機加一項未戴口罩!! 05/21 22:21
噓 efgh12345: 居然用警職法第7條...口口是不是只知道6、7、8 05/21 22:24
噓 ugotnostyle: 取槍還在開保險 是民國幾年的 複製貼上也用心點 05/21 22:44
推 redbalon: 靠杯,PPQ還有保險喔。鼠表示:我就爛。 05/21 22:46
推 aarzbrv: 「取締沒戴口罩要拔槍喔」猜想這是依據杜特蒂近期作法… 05/21 22:52
推 redbalon: 這組流程圖連行政規則都不算,就是大學生作業而已。 05/21 22:55
推 umaga1: 哪裡符合警職法帶回來要件...行政罰法啦 05/21 22:57
→ umaga1: 莫忘中壢事件... 05/21 22:58
→ umaga1: 遇到這種皮的 最後都會搞到按指紋 申請提審 05/21 23:00
推 redbalon: 行政罰法要有主管機關人員在場啊,由他們認定是否違反 05/21 23:00
推 aarzbrv: 準備階段的裝備怎麼沒看到任何保護自己不確診的物品? 05/21 23:00
→ redbalon: 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 05/21 23:01
推 handsome0705: 高譚局長說未帶口罩群聚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全部調帶追 05/21 23:03
→ handsome0705: 緝到案真的荒謬 05/21 23:03
噓 mm1825ja: 各位別再說有沒有署不重要了 沒有署對我們大家真的很重 05/21 23:10
→ mm1825ja: 要 05/21 23:10
推 redbalon: 警職法28條的補充性原則都完全無視。 05/21 23:16
→ redbalon: 衛生局、衛生所就不能派員查緝?警察頂多在旁協助維安。 05/21 23:18
→ asf78609: 要去你自己去 未發現 05/21 23:21
推 yoyogirlx: 想賺嘉獎的人還是要保護自己,別以為照著sop就沒事,出 05/21 23:30
→ yoyogirlx: 事了上面也不能保護你 05/21 23:30
推 redbalon: 照SOP也沒用,警察舉發的法律規定在那裡?舉發標準的法律 05/21 23:33
→ redbalon: 規定在那裡? 05/21 23:34
→ kaplooiewei: 沒有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直接跳到行政罰法3 05/21 23:39
→ kaplooiewei: 4條會被法官打臉吧,沒有獨自查證身份的授權 05/21 23:39
→ asf78609: 沒辦法自己主動因為這原因查人家啦 別亂 05/21 23:43
噓 ZoranGragic: 「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警察...主管機關是誰? 大便嗎 05/21 23:44
推 redbalon: 就說警察只是協助配合而已,就算民眾沒戴口罩,他說附近 05/21 23:45
→ redbalon: 又沒人不會怎樣,裁罰?舉發?勸導?標準是警察認定嗎? 05/21 23:46
→ redbalon: 在場的民眾會服氣嗎? 05/21 23:47
→ faruk: 如果主官帶隊然後蓋主官職章我就閉嘴,堅持依公保法16.17 05/21 23:49
推 shwmagic: 弱弱的問一下函釋跟SOP要去警政聯網的哪邊找呢._. 05/22 00:24
推 c8881323: 各位這麼認真討論是很好,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到場一 05/22 00:27
→ c8881323: 律未發現,執勤時看到當作沒看到,準時下班準時領錢才是 05/22 00:27
→ c8881323: 真的~ 05/22 00:27
推 bobgun1211: 目前到場都是回報未發現 05/22 00:35
推 ww08091011: 又是萬用警職法七條二項 05/22 00:39
→ faruk: 署怎麼不提「行政授權」法定SOP?? 05/22 02:14
→ faruk: 一堆執法人員搞不懂程序發動依據我也是笑了 05/22 02:37
→ pivd157: 警政署有什麼難處?當個正常人很困難是不是? 05/22 02:40
噓 s921123456: 行政法部分用警執法發動 05/22 06:53
→ s921123456: 要不要叫回去警專回去上良豪的課? 05/22 06:54
→ ninichen128: 解釋性函示 無法成為行為法 之依據 05/22 07:04
→ ninichen128: 說穿了 函示表示 警察=民眾=舉發人 05/22 07:07
→ ninichen128: 違反之舉發人跟取締人差很多 05/22 07:08
→ ninichen128: 舉發人=熱心的民眾(警察) 05/22 07:13
→ halfofmoon: 這種警政鼠 臺灣警政真是前途堪慮 05/22 08:26
→ wim1990: 陳良豪看到一定牙起來 05/22 09:37
→ qw5980162: 警政鼠就是訂一堆低能sop來綁死自己 那話說想出這些sop 05/22 10:13
→ qw5980162: 到底是哪個系畢業的 05/22 10:13
→ qw5980162: xd用警職法第7條 帶回去 都不怕被告妨害自由欸 05/22 10:14
噓 soul0531: 紅明顯 當作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假的? 龜山法學 05/22 10:24
→ lolicon0101: 在網路上沒查到欸?有沒有來源? 05/22 10:27
→ kaplooiewei: 這臨時趕出來的,公司群組也有po 05/22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