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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下有很多學長姐說警職法不適用,那若依警職法第6條1項3款作為盤查依據呢?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因應嚴重傳染病疫情,未戴口罩可屬具體危害吧? 不提供再依第7條強制, 不是想要包工程,但現在就是要做這樣的事,積極保護同事的立場下還是要思考適法的問 題,還請各位學長姐理性討論,先謝過了 此外,學弟還有一個問題,若違規人給予資料我們也已依規定處理了,違規人仍然在戶外 不戴口罩徘徊,可否連續告發?以及告發間隔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6.2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1651464.A.B54.html
valkyrie02: 這問題應該是在所謂事實足認的程度 在你心裡到幾% 會05/22 10:55
valkyrie02: 被你認為是*犯罪*行為 至於沒戴口罩是不是犯罪行為就.05/22 10:55
valkyrie02: ...05/22 10:55
barrylee: 傳染病37有規定連續處罰 05/22 10:59
lolicon0101: 如果他確診我覺得有具體危害,他沒確診就不算,一點05/22 11:00
lolicon0101: 拙見 05/22 11:00
qw5980162: 看看立法理由吧.. 不要看字讀字05/22 11:13
adoko: 啊...不過最近都是疾管署屬 不適用05/22 11:40
fatcop: 你這樣只會無上限的擴張警察權05/22 11:44
feng0121: 有事實足認比合理懷疑的程度更高,這時候要探討的是你05/22 12:08
feng0121: 依據事實是什麼05/22 12:08
依據事實就是沒有戴口罩,這很事實吧,應該沒有什麼需要懷疑,這個說法ok嗎? 其實如果就立法理由,四大任務應該也可符合吧?保障人民權益與保護社會安全 第3項內也沒有說一定是要”犯罪”,不知道這樣想有沒有問題?畢竟只是盤查身分,告 知依此理由的干預人民權利我認為尚符合比例 如果警職法認為都不適用,再不然就是一樣回歸行政罰法34條處理這樣呢? 不是要無限上綱我們的權責,只是現在就是要你去執行時,我們總要有個法去依法行政, 在新法不可能立即完成時,我們還是要依現有法規來想辦法,至少不會別人叫你做什麼你 就做什麼,依據是什麼連解釋也沒辦法解釋,完全沒有模糊的空間可以爭辯 當然,也可以消極的說我不做或者不干警察的事 但國難當前,總是有人會願意積極任事的,只不過必須要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健康和 探討我們能做什麼和怎麼做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38:51
bobgun1211: 哪來的具體危害?你確定沒戴口罩的人有確診了嗎? 05/22 12:16
q7511966: 你確定這個未戴口罩者有確診,才構成防止具體危害的可 05/22 12:16
q7511966: 能吧......? 05/22 12:16
我是覺得說確診才是具體危害可能有空間,舉例來說,一個人拿水果刀走在路上,有沒有 這條項的適用?且只是要查證身分,並沒有要限制人身自由還是逮捕什麼的,應該也不違 比例原則?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2:47:45
asf78609: 你現在是面對一般未確診的一般民眾喔 要盤查人家 你要 05/22 12:51
asf78609: 不要再考慮一下?05/22 12:51
HeyJayK: 就沒主管機關權限了,一直想要包工程幹嘛啦05/22 12:59
feng0121: 行政罰法我認為也行不通,因為要有主管機關在場你才得05/22 13:00
feng0121: 適用,交通違規之所以可以用這條帶回去,是因為道交條05/22 13:00
feng0121: 例有授權警察執行;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授權警察。 05/22 13:00
kaplooiewei: 未戴口罩是觸犯規定的防疫措施,你執行防疫工作就是 05/22 13:03
kaplooiewei: 要主管機關在場05/22 13:03
feng0121: 沒戴口罩是違規行為,不得做為事實依據。事實依據可能05/22 13:03
feng0121: 是這個地區是疫情熱區之類的。05/22 13:03
kaplooiewei: 你要防止危害(未戴口罩)解決辦法是讓他戴上口罩,05/22 13:06
kaplooiewei: 不是查證他身分 05/22 13:06
嗯嗯沒錯其實就是要他戴上口罩而已….但不受控的我們總不能跟他大眼瞪小眼….感謝上 面各學長姐的意見和討論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3:28:59
ninichen128: 既然是警職法 何謂職權 職權的界限在哪 05/22 13:40
ninichen128: 職權有界線 不是包山海啊!不然幹嘛區分管轄 所有行05/22 13:43
ninichen128: 政 警察都能用警職法啊 沒有界線 捕蜂、防澇、抗敵、 05/22 13:43
ninichen128: 巡防都能... 05/22 13:43
valkyrie02: 最好看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37條罰則是什麼 再想想這可05/22 13:45
valkyrie02: 適用警職法嗎?警職法是針對什麼才能發動這最好還是想05/22 13:45
valkyrie02: 看看 05/22 13:45
ninichen128: 行政事務 分門別類的行政機關管轄職權都廢除 警察國 05/22 13:48
ninichen128: 家好了 05/22 13:48
ninichen128: 相信警察也不冷漠,無依據就算了,但麻煩n95防護口罩 05/22 13:59
ninichen128: ?面罩?護目鏡?防護衣?防疫津貼?先給,然後再麻 05/22 13:59
ninichen128: 煩派衛生局人員陪同街頭服勤一下,他們主導執行,警 05/22 13:59
ninichen128: 察從旁邊協助,這樣還差不多,ps津貼加給要有,專業 05/22 13:59
ninichen128: 單位支援防疫都有錢了不是? 05/22 13:59
一年了,沒有任何因應的法規修訂,爆發了,沒有人有空也沒有人在乎了,天佑大家 ※ 編輯: antony401 (114.37.26.243 臺灣), 05/22/2021 14:09:50
ninichen128: 主管機關要稽查口罩走的是行政程序法 05/22 14:22
ninichen128: 看看各行政機關的組織法 就知道是不是該類行政事務 05/22 14:28
ninichen128: 的主管機關 先必須是是主管機關 才有使用警職法作為 05/22 14:28
ninichen128: 行使之依據的必要 05/22 14:28
ninichen128: 警察的範圍侷限在警察法裡(組織法) 05/22 14:31
lemon1123: 這...... 05/22 14:43
SWICHBR: 不是警察的東西,拜託不要用警職法無限擴大,我們不是不 05/22 15:08
SWICHBR: 想為國難做事,而是任何事情都有主管機關,而我們只是被 05/22 15:08
SWICHBR: 動的行政協助,搞到我們要主動出擊,就是有問題,不要再 05/22 15:08
SWICHBR: 護航了 05/22 15:08
koreapig5566: 用警職法來做衛生單位的事 根本矛盾 05/22 15:37
samnpc: 說實在的,等被告上法院就知道答案了 05/22 15:50
ninichen128: https://i.imgur.com/d5tON9o.jpg 05/22 16:02
ninichen128: 上面0市政府衛生局發布的裁罰基準 應該能解惑你上面 05/22 16:04
ninichen128: 連續處罰的問題 05/22 16:04
ninichen128: 公務員恪遵依法行政 不借故端跨越法治 不恣意侵害人 05/22 16:15
ninichen128: 權 的重要性 不亞於防疫 05/22 16:15
aarzbrv: 具體危害?身體內建遠距快篩感應確診超能力嗎?具有這類 05/22 17:58
aarzbrv: 特異功能者應該直接擔任疾病管制署顧問吧?XD 05/22 18:00
ComfortPTT: 邏輯堪憂 05/22 21:42
ComfortPTT: 更正 05/22 21:42
rom0531: 你如何說明「具體危害」? 05/22 22:59
rom0531: 沒帶口罩不等於帶原者,所以應該不符合具體危害 05/22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