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mnpc: 道交第35條第6項「肇事」就可以強制,不必要A2 10/03 23:28
推 chunzheng: 1.對方都不在現場了,不是現行犯,也沒有準現行的適用 10/03 23:32
→ chunzheng: 2.a3車損民事案件,沒有毀損問題 10/03 23:32
→ chunzheng: 3.你事後聞到對方身上有酒味,若你有明顯事證可以證明 10/03 23:32
→ chunzheng: 他酒駕,就算他拒測,是可以報請檢察官強制抽血移送的 10/03 23:32
→ chunzheng: ,反之則否 10/03 23:32
推 escape54321: 調監視器證明他有騎車公危函送 10/03 23:35
→ faruk: 另 10/03 23:44
→ faruk: 刑訴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10/03 23:46
→ faruk: 製作觀察紀錄表做為間接證據附卷供參 10/03 23:48
→ faruk: 按上揭法條意旨,身體露有犯罪痕跡 10/03 23:51
→ faruk: 圖片來源:前台大教授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 10/03 23:54
→ faruk: 路邊喝兩杯壓壓驚,請示檢座開鑑定留置票即可做侵入性措施 10/03 23:55
→ faruk: 因為酒精喝到體內必須由肝臟代謝入血液再轉入胸腔,可由此 10/03 23:57
→ faruk: 推斷酒精代謝率 10/03 23:57
→ faruk: 感恩以前的前輩教導,有問題再問 10/03 23:57
→ faruk: 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0/04 01:13
→ faruk: 院檢沒有挺不不警察的問題,現一切回歸程序正義と實體真實 10/04 01:15
→ faruk: 發現と證據證明主義です 10/04 01:15
→ kspp0903: 反正拒測就叫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檢察官不開+自己認為 10/04 09:23
→ kspp0903: 有必要,還是可以附觀測紀錄表移送地檢署 10/04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