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duishappy: 感覺這個李男很有背景,不然怎麼會這麼判呢 10/14 13:01
推 AntiCompete: 樓上分身麻煩看清楚文章 10/14 13:25
→ adoko: 受傷部分提告傷害或妨礙公務罰更多 10/14 14:30
→ celtics1997: 一樓錢奴快批示文章 10/14 14:42
→ celtics1997: 多重帳號已經被我檢舉送帳號部了 10/14 14:42
→ faruk: 南無法官大菩薩 10/14 15:35
噓 qw5980162: 違法攔檢無妨害公務可言. 10/14 15:38
推 ugotnostyle: 這是各所自辦路檢吧 10/14 15:47
推 cesarezhang: 覺得還要核定才能路檢真的很瞎,犯罪有在跟你挑時間 10/14 17:11
→ cesarezhang: 地點的嗎 10/14 17:11
推 area51gold: 佛起來 10/14 17:24
推 facebookig: 不可思議啊!以前是路上看到就攔,現在都當沒看到 10/14 17:28
→ s921123456: 什麼是二度酒測== 檢知器測完在酒測嗎? 10/14 17:36
推 JohnLackey: 計畫怎麼可能沒寫? 10/14 18:24
推 love110257: 感知器吧,不過老實說啦感知器很靈敏的,有的話絕對 10/14 18:46
→ love110257: 側的出來 10/14 18:46
噓 ilovesnow: 沒有計畫我不信整組路檢裝備帶出門 10/14 20:09
→ ilovesnow: 有計劃但是沒經分局長核定,所長不出來講個話嗎? 10/14 20:10
推 ttttt13: 你執行公務違法,妨害公務怎麼會判有罪? 10/14 21:16
推 aarzbrv: 就算合法,「手伸入車窗」,除非該警員有以下技能: 10/14 21:51
噓 samnpc: 出一張嘴簡單 10/14 22:48
推 xue87827: 台波哥換帳號了喔? 10/15 02:06
→ eduishappy: taipoo要等到11/5才可以用,只好先用這個帳號了 10/15 04:56
→ celtics1997: 錢奴不用等那麼久 你帳號要掰了 10/15 06:31
推 forevernew: 各所自辦路檢,就是一個分局概括授權的概念,是不是? 10/15 07:31
推 park00849: 勤務表不是都經分局長核可嗎?所以上面有路檢就算分局 10/15 12:29
推 stu020100: 尊重判決結果啦 哪次不尊重 10/15 12:36
噓 imbester: 裡面有一個叫恐龍的 他會幫你 10/15 18:19
→ adoko: 往後勤務表上請加蓋分局長章 謝謝 10/16 03:32
噓 Wang5566: 法官是沒有走在路上被酒駕撞過喔? 10/16 12:06
推 foodball: 靠北警察#1044...會有答案嗎??? 10/16 15:23
推 aarzbrv: 請教Wang5566您的確曾經有走在路上被酒駕撞過的經驗嗎? 10/17 04:46
推 aarzbrv: 如果曾經有的話,無論在批踢踢公開表示自身相關經驗,或 10/17 04:49
推 aarzbrv: 向商業媒體投書,甚至自己寫部落格,應可喚起法官重視… 10/17 04:50
推 aarzbrv: 感謝foodball提供的線索!關於內湖分局轄區是否自辦酒測 10/17 05:32
推 aarzbrv: 還有SLDA,110,交更一,1,20211001,1(應該就是與這則新聞 10/17 05:36
推 aarzbrv: 最相關的裁判書)裡的這段:「經查無本分局主管長官指定 10/17 05:38
推 aarzbrv: 看來這個陷阱似乎是上級設下的……對了,當事的李姓男子 10/17 05:42
推 aarzbrv: 對這次酒測事件應該奮鬥很多次,詳見: 10/17 05:43
推 aarzbrv: 目前與這次酒測事件的交通裁決與妨害公務官司都是可上訴 10/17 05:48
推 aarzbrv: ,所以接下來仍有能翻盤…… 10/17 05:49
推 aarzbrv: (勘誤:仍有能翻盤->仍有可能翻盤,對不起漏字) 10/17 05:51
推 aarzbrv: 補:SLDM,110,訴,120,20210817,1提到不算妨害公務算傷害 10/17 05:59
推 aarzbrv: 比當事人覺得不甘心的呢?感恩! 10/17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