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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姐好,有問題想請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2規定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 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其中「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 「初次」的定義是指 自修法後108年7月1日起的累犯算法? 還是修法前已有違反35條紀錄就不是初次? 有學長姐有類似經驗嗎 還請學長姐不吝嗇替小弟解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84.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36039857.A.2CD.html
tearrain: 看監理站的繳費單,會蓋章11/04 23:47
HeyJayK: 看收據,上面蓋章說可以放車就行11/05 03:44
sharkhead: 監理站的章會寫,小弟出包過我知道11/05 04:22
BuildMyDream: 記得是108那年改版後開始,有35條累犯的都要繳清才11/05 10:00
BuildMyDream: 能領,上個月發一台拒測繳1+17萬的而已 11/05 10:00
謝謝各位學長姐! ※ 編輯: DaiBo (111.83.84.254 臺灣), 11/05/2021 12:41:45
TITANEX: 我都直接打去監理站問 給過就放 11/05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