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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18556 ---- 新聞內容:警巡佐騎機車撞水泥斜坡 以無法行房聲請國賠勝訴 110-11-26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臺中即時報導 臺中市警局陳姓巡佐二年前騎機車行經黎明路時,因閃避車輛撞上路旁水泥斜坡,致摔車身體與地面擦撞造成顱內出血、下體三度燙傷無法行房,陳以該處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聲請國家賠償,法官認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未排除障礙管理有缺失,判決陳勝訴,但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認陳應負百分之七十過失責任,判決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賠償陳十萬七千六百七十八元。可上訴。 陳姓巡佐主張,他於一〇八年四月廿九日騎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由逢甲路往環中路方向行駛,於行經黎明路時,因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未善盡督導之責,也未於該處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致他為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時,撞上路旁水泥斜坡,並因此摔車受傷。 陳認為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怠忽職守,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而造成用路人傷害,因此聲請國賠,請求主管機關賠償醫療及醫療照護用品及膳食費、看護費、計程車資、機車維修費,且因下體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請求慰撫金,共求償新臺幣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十四元。 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辯稱,陳男騎機車撞擊位置係道路側溝,於道路紅線外側,與養護工程處對人行道及車行道路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相當因果關係;而斜坡並非養護工程處所設置,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並表示養護工程處人力及資源有限,不可能對民眾違規一覽無遺,迄今亦無人檢舉反應,本件事故純屬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個案。 法官以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雖辯稱事故發生位置已於道路邊線外而非供車輛行駛,且斜坡為私人所設置,但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規定劃設紅實線外路面雖原則上禁止行駛,然仍為道路一部分。而依陳男所提出現場照片,斜坡雖非位於鋪有柏油的一般車道,然其緊臨道路紅線之水溝加蓋路面,仍屬道路一部分,法官強調,在交通流量大時,機車甚有可能行駛至該處,應為公路養護機關所能預見,自應保持水溝加蓋設施平整與堅固,以維道路使用之安全,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既為公路養護機關,自負有隨時排除障礙責任,卻未盡依法拆除義務,在道路管理自有缺失。 承審法官審酌,陳姓巡佐因本件事故除有顱內出血、下體燙傷等傷勢外,並因此造成有適應障礙、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甚因對自身狀態之無力及對家人強烈之愧疚感。法官認為本案固因被告管理欠缺,但陳男行車超越路面邊線,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陳男與被告過失責任應以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卅為宜,遂判決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應償陳男金額為十萬七千六百七十八元。 ---- https://bit.ly/2znig1X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U20 5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7.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37910478.A.C8D.html
ss87666: 只有你懂法 法律就會幫你 11/26 16:56
epson1017: 他搞不好不懂法 只是擅長拗而已 11/29 12:04
epson1017: 老警察這部分都滿專業的 11/29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