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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 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 目報案檢舉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78.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38972372.A.93F.html
adoko: 否 110是客服電話 不適用各項法規 12/08 22:18
GSX150s: 分機請按9,由專員為您服務 12/08 22:30
amudi: 基本上就跟平常的方式一樣 12/08 23:29
amudi: 110根本沒有可以按9 12/08 23:29
pikaholo33: 2樓神回 12/08 23:42
nicholas0605: 敘明事實沒擋,擋的是檢具證據 12/09 01:57
ss87666: 具體還是等法條公佈再來討論吧 12/09 02:31
john511: 雖然說110是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話,的確是民眾向"機關" 12/09 02:44
john511: 檢舉,但實務上並不適用處罰條例所稱7-1條之民眾檢舉。 12/09 02:44
john511: 原因很簡單,如果110案件等同7-1民眾檢舉案件,那每一件 12/09 02:44
john511: 都可以用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 12/09 02:44
john511: 身分」為由,不予舉發。 12/09 02:44
john511: *匿名 12/09 02:45
aika5512308: 都翻法條了,等新法修正後再來討論。 12/09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