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PC_Pol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6269280 ---- 新聞內容:警盤查逆向騎士 法官指執法過當 111-04-27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臺北報導 男子何牧珉逆向騎車被警察盤查,他不透露身分、不說機車車主是誰,拒絕與警察去派出所接受問話,還辱罵警察「混蛋」且襲警,被控妨害公務罪;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警察執法逾越必要程度,判何無罪。檢方考慮上訴。 何牧珉是臺大畢業,考上國家安全局遭退訓,上網曝光同學、長官職銜及化名,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洩密罪審判中;另何疫情期間不戴口罩與警察衝突,曾被依社維法裁罰三千元。 檢方指控,何牧珉一○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騎機車行經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三○三巷逆向,被松山警分局中崙派出所二名察覺攔停,告知將執行盤查。 何表示沒帶證件、忘了身分證字號,員警問機車是誰的?,何回不知道,二名員警要將何帶回派出所,何握拳揮舞雙臂打傷二警,還罵「混蛋」、「神經病」,涉犯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 何辯稱當天騎機車逆向的不是他,還主張警察執法過程違法;法官認為,警察行使職權並非毫無限制,對人民實施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臨檢人行為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法官認為,依警方密錄器,何要求警察說明查身分法律依據為何,員警以身體阻擋時才對員警以言詞辱罵、反抗;警察在查證身分前,只發現何逆向騎車,未懷疑何涉刑事犯罪、或是通緝犯。 合議庭認為,警察強調何逆向行駛,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處置,未說明事由,何主觀上認定員警不得在公共場所對人民臨檢,不肯配合,沒妨害公務犯意。 判決說,人民有權拒絕公權力非法行使,員警裁處交通違規可依車牌號碼舉發,沒必要將何帶回,判何無罪。 ---- https://bit.ly/2XVose2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U20 5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74.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51036646.A.6D5.html
sharkhead: 滿滿的吐點 04/27 13:24
zxc90147: 逆向行駛應屬交通法規規範,警方本來就不能用警執法發 04/27 13:43
zxc90147: 動盤查== 04/27 13:43
sharkhead: 拒報證件可以依車牌舉發,我到底看了三小 04/27 14:06
lancelot123: 這講過很多次,用行政罰法當依據就沒事了。不過也有 04/27 14:12
lancelot123: 檢座和律師解套說逆向行駛的確有易生危害的狀況,以 04/27 14:12
lancelot123: 警職法8攔停盤查也無不可 04/27 14:12
sagat666: 看了一下判決書,這兩位跟法官說是攔下來後查無身分,「 04/27 14:26
sagat666: 擔心」他是通緝犯,所以才依警職法7帶返所,這樣講當然G 04/27 14:26
sagat666: G了,連檢座向法院說有行政罰法34條第一條的適用也沒用 04/27 14:26
sagat666: ,法官說可是你警察主觀上是用警職法帶回去而不是行政罰 04/27 14:26
sagat666: 法啊… 04/27 14:26
sagat666: 不過這合議庭好像從頭到尾就覺得違反行政法就把人帶回去 04/27 14:30
sagat666: 查身份是違反比例原則,缺乏正當性和必要性,因為用車牌 04/27 14:30
sagat666: 就可以罰車主,車主再依法去申訴駕駛人不是他就好了(判 04/27 14:30
sagat666: 決書五、(五)處),所以也不准用行政罰法34條帶人回去 04/27 14:30
sagat666: ….呵呵 04/27 14:30
sagat666: 判決書文號: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有興趣的可 04/27 14:33
sagat666: 以看看 04/27 14:33
sharkhead: 好喔,以後酒駕0.25以下都拒報身分罰車主 04/27 14:39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ceecRJH.jpg 04/27 14:47
chunzheng: 法官的意思是,你本來就可以依照警執法合理懷疑對方是 04/27 14:47
chunzheng: 通緝犯而強制帶返駐地,可是你都只說因為逆向所以要帶 04/27 14:47
chunzheng: 對方回駐地,問題是交通違規本來就不是警執法帶回駐地 04/27 14:47
chunzheng: 的依據呀 04/27 14:47
samnpc: 法官就是個笑話 04/27 14:48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wE3DH6s.jpg 04/27 14:50
chunzheng: 樓上有說可依照行政罰法,可是法官也說到可透過機車車 04/27 14:50
chunzheng: 號舉發不得再用行政罰法強制帶回,叫我們先開車主違規 04/27 14:50
chunzheng: ,然後車主再自己去申訴這樣 04/27 14:50
lxa699: 法官腦殘是不是? 不知變通欸 明知有行政罰法34可適用 硬 04/27 14:50
lxa699: 要扣警職法欸 根本就是變相教民眾不配合 04/27 14:50
chunzheng: 這判決書也的確告訴我們以後只要交通違規不配合查證身 04/27 14:53
chunzheng: 分,的確是可以依照警執法合理懷疑通緝犯帶回,但你要 04/27 14:53
chunzheng: 當面告訴民眾是因為合理懷疑通緝犯,而不是因為不願告 04/27 14:53
chunzheng: 知身分證號 04/27 14:53
chunzheng: F31學長 法官有在這判決書裡說這不適用行政罰法34哦 04/27 14:54
sagat666: 沒,法官說也可以依照警職法帶回,但你要告知當事人合理 04/27 14:56
sagat666: 懷疑的內容,而不是說因為你交通違規,上面C大有貼出內 04/27 14:56
sagat666: 容。不過我第一次看到法官認為就開車主單再讓車主去申訴 04/27 14:56
sagat666: 也不能帶違規人回去的…這樣外勤不會被罵死嗎,擾民擾成 04/27 14:56
sagat666: 這樣 04/27 14:56
sagat666: 我還蠻想看看二審會不會認同這種論點的,如果認同那行政 04/27 14:58
sagat666: 罰法34條第一項第四款可以廢了 04/27 14:58
chunzheng: 所以其實以後遇到不配合查證身分的民眾,大方合理懷疑 04/27 15:07
chunzheng: 是通緝犯就可以直接帶回了,不要再想說用什麼社維法, 04/27 15:07
chunzheng: 因為說實在的,你用社維法帶回就是要辦,但社維法又是 04/27 15:07
chunzheng: 沒營養的垃圾案件,你們真的想辦嗎 04/27 15:07
sharkhead: 大方懷疑是通緝犯也是好笑,有在外勤待過的學長姐相信 04/27 15:14
sharkhead: 多少都遇過盤查或違規不配合的鯛,我是不相信有任何學 04/27 15:14
sharkhead: 長姐會講出懷疑通緝要帶回去的 04/27 15:14
jaggur: 第八條不行? 04/27 15:50
adoko: 不合理可以提審 辱罵毆打員警合比例? 04/27 15:52
GLNB2RJ8: 以後民眾只要主觀認為警察違法自己沒怎樣,就可以辱罵警 04/27 16:10
GLNB2RJ8: 察,讚 04/27 16:10
GLNB2RJ8: 還可以痛毆警察 04/27 16:11
qw5980162: 自己亂抗辯被打槍 當然沒事 04/27 16:19
zombie51012: 連法條都不懂怪誰?行政罰法好嗎 04/27 16:26
kreuzritter: 單純就法官不想惹上這刁民而已吧 04/27 16:29
qw5980162: 說聲請提審的... 提審在實務上9成都是被打槍... 04/27 16:37
qw5980162: 等到法院審理完 都不知多久了. 倒不如給檢察官複訊完 04/27 16:40
qw5980162: 還比較早閃人 04/27 16:40
Danielhsieh: 看了C大的描述,引用錯法條怪誰 04/27 16:41
winger: 因為交通違規且不配合查證身分而被懷疑是通緝犯,這...沒 04/27 17:24
winger: 有不自證己罪和無罪推定的問題嗎? 04/27 17:25
chunzheng: 合理懷疑通緝犯跟無罪推定原則有什麼關係? 04/27 17:35
chunzheng: 而且無罪推定原則是檢察官的事跟警察沒關係吧 04/27 17:36
chunzheng: 判決書上都寫到「固可能因被告逃避說明身分,致產生被 04/27 17:38
chunzheng: 告為通緝犯之合理懷疑」了 04/27 17:38
jerry1919: 感謝法院又給我一個不做事的理由了 04/27 17:42
winger: 你懷疑我是通緝犯,但...我要拿證明出來證明我是無辜人士? 04/27 17:43
howard32114: 通緝犯依常理推斷會隱蔽自己身分藏匿,所以 04/27 18:46
howard32114: 不報身分,可以合理連接是不是通緝犯在隱蔽自己身分 04/27 18:46
howard32114: ,沒有問題吧 04/27 18:46
winger: 這道理通的話,請人開車廂看看,不肯開也是常理推斷裏頭有 04/27 19:25
winger: 東西? 這不就交通違規嗎? 開單不就結束了 04/27 19:27
howard32114: 法院的判決書就是這樣寫的啊 什麼這道理通不通? 04/27 19:28
lancelot123: 效力只是可以帶你回去查證身分而已,不是要你自證自 04/27 20:16
lancelot123: 己不是通緝犯,車廂的話你當然可以不給看 04/27 20:16
chunzheng: 不肯開車廂你沒有法源可以強制他開啊 04/27 20:52
winger: 我看了一下判決書,"固可能因"這個是法官在揣測警察心理 04/27 20:57
winger: 不是在肯定拒絕提供身分可以合理懷疑是通緝犯吧? 04/27 21:00
GLNB2RJ8: 重點明明是警察被撤淦譙,還被毆打 結果對方卻無罪吧 04/27 21:05
GLNB2RJ8: 這種案例出來,是不是以後只要覺得警察盤查不當,就可以 04/27 21:05
GLNB2RJ8: 當場罵人又痛毆警察? 04/27 21:05
winger: 我的感想是把人帶走的動機不合法,所以民眾可以抵抗 這樣? 04/27 21:07
howard32114: 隱匿身分就是通緝犯常用的一種手法 還是您遇到的通緝 04/27 21:09
howard32114: 犯都用什麼理由躲避呢?願聞其詳 04/27 21:09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zVOQuZg.jpg 04/27 22:05
chunzheng: 後面有說後來支援的學長有問是否為通緝犯,不然為何不 04/27 22:05
chunzheng: 配合,但因為已經遭逮捕,已無法補正前面沒有告知是否 04/27 22:05
chunzheng: 為通緝犯的瑕疵,這不就是說如果前面有告知懷疑是通緝 04/27 22:05
chunzheng: 犯的話,依第七條帶回駐地就沒有瑕疵了嗎? 04/27 22:05
cesarezhang: 現在查人要先把盤查理由全都背出來才能查了 04/27 22:36
kspp0903: 不是行政罰法帶回查證嗎?怎麼會用到警職法.... 04/27 23:10
walkingdead: 就極品鯛+法匠=你死警察活該被打不能含扣 04/27 23:12
winger: 第七條要先滿足第六條吧? 那要用哪一項? 第一項嗎? 可是法 04/27 23:18
winger: 官好像沒有認同拒絕提供身分可以合理懷疑是通緝犯 04/27 23:20
winger: 順便說一下 我是死活老百姓 04/27 23:21
chunzheng: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合理懷疑」,合理懷疑依據警察職 04/28 02:06
chunzheng: 權行使法問答集只要有30%以上就可以,簡單說依據警察自 04/28 02:06
chunzheng: 己的經驗認為有就可以,不需要法官認同啊,警執法已經 04/28 02:06
chunzheng: 授權警察可以這樣做,法官有比法律還要大嗎? 04/28 02:06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3e5I0GQ.jpg 04/28 02:10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NbRTgaN.jpg 04/28 02:10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jewTCb2.jpg 04/28 02:10
wilson1000: 樓上你覺得懷疑是通緝犯可以適用警職法? 04/28 02:15
chunzheng: 為何不行? 04/28 02:17
wilson1000: 哪一條哪一項哪一款? 04/28 02:19
wilson1000: 我看警職法沒有通緝兩字喔 04/28 02:19
chunzheng: 通緝犯那個「犯」就是犯罪嫌疑人啊,跟現行「犯」,是 04/28 02:28
chunzheng: 一樣的意思 04/28 02:28
chunzheng: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犯罪之嫌疑者就是犯罪嫌疑人啊 04/28 02:30
wilson1000: 神見解 「通緝犯」三字法源為何? 04/28 02:31
chunzheng: 刑訴84 04/28 02:43
TheDivision: 哇靠 這法學見解也太強 04/28 02:44
wilson1000: 刑訴84 沒看到通緝犯呀 04/28 02:49
chunzheng: 通緝犯就是遭通緝之被告,被告就是犯罪嫌疑人,這樣不 04/28 02:55
chunzheng: 對嗎 04/28 02:55
chunzheng: 不然你覺得哪裡不對請指正 04/28 02:56
wilson1000: 刑訴法就沒有通緝犯三字 刑訴法和警職法不能混用 04/28 03:09
wilson1000: 先有合理懷疑才查證 還是查證後有合理懷疑 分不清? 04/28 03:11
wilson1000: 原判決顯然是在就逮捕程序討論通緝,不是警職法 04/28 03:12
wilson1000: 依你見解 全部被告都可依警職法帶走 根本不用通緝 04/28 03:35
chunzheng: 當然是合理懷疑後再查證。原判決我認為根本沒有在討論 04/28 03:40
chunzheng: 通緝犯吧,也沒有在討論警執法,原判決的意思根本就是 04/28 03:40
chunzheng: 說因為被告依法拒絕警察盤查所以阻卻違法無罪 04/28 03:40
wilson1000: 原判決認為構成要件已不該當 沒有違法問題 04/28 03:55
chunzheng: 當然不是所有被告可以依警執法帶走,而是依警執法第六 04/28 04:00
chunzheng: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對合理懷疑犯罪之嫌疑者無法查證身份 04/28 04:00
chunzheng: 可以依第七條第二項帶回勤務處所,而在這個案例,依判 04/28 04:00
chunzheng: 決書所寫「被告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為警攔查時,卻諉稱 04/28 04:00
chunzheng: 不 04/28 04:00
chunzheng: 記得身份證字號,亦無攜帶證件,又謊稱不知道本案機車 04/28 04:00
chunzheng: 之 04/28 04:00
chunzheng: 車主何人」,告訴人一開始是用道交條例攔查,但被告稱 04/28 04:00
chunzheng: 不記得身分證號,沒帶證件,並稱不知道機車車主為誰, 04/28 04:00
chunzheng: 這時就可以依警執法第六條合理懷疑被告為有犯罪之嫌疑 04/28 04:00
chunzheng: 或犯罪之虞者做查證,有規定我用道交條例攔查之後不能 04/28 04:00
chunzheng: 再轉為用警執法做查證嗎?當然判決書內有寫該車當時沒 04/28 04:00
chunzheng: 有被報遺失,所以客觀上沒有犯罪嫌疑,但判決書內並沒 04/28 04:00
chunzheng: 有否認告訴人可以主觀上依警執法合理懷疑被告是通緝犯 04/28 04:00
chunzheng: 帶返勤務處所啊,重點在於判決認為告訴人是因為被告違 04/28 04:00
chunzheng: 反行政法規無法查證身份而用警執法帶返所,而不是因為 04/28 04:00
chunzheng: 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無法查證身份而用警執法警執法 04/28 04:00
chunzheng: 帶返所。 04/28 04:00
chunzheng: 另外刑訴法是沒有通緝犯三個字,但刑訴84規定了通緝, 04/28 04:32
chunzheng: 所以什麼是通緝犯?遭通緝之逃亡或藏匿之被告。那警執 04/28 04:32
chunzheng: 法第六條的「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者」是什麼意思? 04/28 04:32
chunzheng: 不就是有犯罪之嫌疑者或犯罪之虞者嗎?那犯罪之嫌疑者 04/28 04:32
chunzheng: 不就是犯罪嫌疑人?警察調查程序中叫犯罪嫌疑人,在偵 04/28 04:32
chunzheng: 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中叫被告,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不同稱謂 04/28 04:32
chunzheng: ,但都是涉嫌犯罪之人。那犯罪嫌疑人跟通緝犯是什麼差 04/28 04:32
chunzheng: 別?遭通緝之被告,就是遭通緝之犯罪嫌疑人,也就是通 04/28 04:32
chunzheng: 緝犯,那警執法的犯罪嫌疑人有規定是哪一種犯罪嫌疑人 04/28 04:32
chunzheng: 嗎?有規定一定要是現行的犯罪嫌疑人或準現行的犯罪嫌 04/28 04:33
chunzheng: 疑人嗎?沒有吧,只要是犯嫌都合於警執法第六條的「有 04/28 04:33
chunzheng: 犯罪之嫌疑者」,所以通緝犯當然包含在裡面。有錯還請 04/28 04:33
chunzheng: 指教 04/28 04:33
howard32114: 推C大 04/28 06:11
chiayun: 這樣整串看上去,覺得只要院檢一開始就帶著有色眼光看同 04/28 06:15
chiayun: 仁,怎麼做都不對。就像樓上一位學長姐講的:被打還不能 04/28 06:15
chiayun: 含扣 04/28 06:15
facebookig: 法官真的是在保護壞人 04/28 09:14
wilson1000: 刑訴程序的被告、犯嫌 不通緝就可依警職法盤問? 04/28 10:30
winger: 因為推文引用了美國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 04/28 13:06
winger: 那我放這支影片應該沒關係吧? 04/28 13:06
winger: https://youtu.be/PPtOod9KaOs?t=292 04/28 13:07
winger: 看起來reasonable suspicion還蠻嚴苛的耶 04/28 13:08
winger: 再來要怎麼解釋憲法第11條? 04/28 13:11
winger: 是(警職6-1合理)懷疑為通緝犯=現行犯? 04/28 13:14
winger: 憲22 不證明自己不是通緝犯 視為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04/28 13:16
winger: 憲23 警察懷疑是某人是通緝犯視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04/28 13:18
winger: 利益所必要者 04/28 13:19
winger: 阿...打錯了 不是憲法第11條 是憲法第8-1條 04/28 13:20
winger: 還是用強制力把人帶回查證身分不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04/28 13:22
kissa8443: 自己用錯法條先幫QQ 04/29 07:15
xxccpp: wilson1000怎麼不繼續?我看你的觀點阿 04/29 09:27
xxccpp: 還有什麼叫刑訴程序?你先去搞懂犯罪嫌疑人,被告,還有 04/29 09:29
xxccpp: 通緝再來討論好嗎 04/29 09:29
xxccpp: 是盤查不是盤問,這個案件的被告今天是因為逆向被攔查, 04/29 09:33
xxccpp: 不管他今天是什麼身份,他不報年籍資料我就可以合理懷疑 04/29 09:33
xxccpp: 他是通緝犯規避查緝,合理懷疑你懂不懂,我管他到底是不 04/29 09:33
xxccpp: 是,但是兩名員警並沒有告知被告懷疑他是通緝犯 04/29 09:33
xxccpp: 你好像很懂我聽你繼續說阿 04/29 09:33
xxccpp: 搜尋你ID都是跟國安局訓練還有退訓有關??? 04/29 09:42
wilson1000: 是否被通緝並不屬警職法6條可合理懷疑的範圍 不適用 04/29 16:03
wilson1000: 應該只有警察不懂吧 以為可以隨便到處盤問 04/29 16:05
warden: 懂哥你不要一直省略通緝犯的犯耶 04/29 16:38
wilson1000: 等你把通緝犯三字從法條裡找出來再跟我說 04/29 16:43
winger: 我有點好奇懷疑是通緝犯和警職6的合理懷疑之間有沒有掛鉤 04/29 19:18
winger: 還有通緝"犯"與"犯"罪嫌疑 或是 合理"懷疑"與犯罪"嫌疑"的 04/29 19:20
winger: 關係 然後找到這個新聞 04/29 19:21
winger: https://reurl.cc/b2nemM 04/29 19:22
winger: 吸毒通緝犯不能被合理懷疑持續吸毒! 「被逮」變「自首」 04/29 19:22
winger: https://imgur.com/8CMKrkD 04/29 19:24
winger: 立法院議題研討-警察執行臨檢盤查之合理懷疑原則探討 04/29 19:27
winger: https://reurl.cc/ZAj886 大意是說沒有一套統一的認定標準 04/29 19:28
winger: 司法話題》法院保障人權 對合理懷疑犯罪認定趨嚴 04/29 19:30
winger: https://reurl.cc/p1x8Vd 04/29 19:31
xxccpp: 你不願意報年籍資料的理由是什麼?我現在只想知道這個 04/29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