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ka5512308: 有感而發也不只警察體系這樣,整個公務體系生態就是 10/04 06:54
→ aika5512308: 如此 10/04 06:54
推 smash14728: 學長辛苦了 10/04 06:56
推 Qsam: 狂 10/04 07:25
推 bestbadman: 推 10/04 07:35
推 P1986625: 辛苦了 10/04 08:09
→ adoko: 您的個性比較適合考廉政 調查局肅貪 10/04 08:31
C推 leorzkid: 調查局需要你 感謝學長 10/04 08:41
推 chunzheng: 你比較適合去當司法官 感覺蠻有料的 何不拼拼看 10/04 08:50
一併回覆上面三位,其實我當然都考慮過,但自身能力其實真的有限,何況這是大環境問
題,無論調查局或者司法體系內部的問題其實我也多少都有風聞,聽起來也並沒有想像中
的美好。
推 chenyihfu123: 推! 10/04 09:01
推 Giganoto: 學長你好認真…. 10/04 09:03
噓 lokiya: 管好自己就好,自以為是的正義 10/04 09:26
惡臭撲鼻的留言。
首先,身處環境中的所有人都是當事人,一如校園霸凌,一如漢娜鄂蘭所述「在政治中,
服從就等於支持」,漠視糟糕的現況本就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行為。
其次,你跳出來指責我「自以為是的正義」這個行為本身難道有「管好自己」嗎?
我不知道你是誰,但我知道你的價值觀嚴重偏差,而且雙標。
推 r83413220: 講真的檢舉的東西沒什麼實益,現行犯逮捕是看當場這個 10/04 09:34
→ r83413220: 法律概念,不是什麼緊密連結性,很多東西都是自己認為 10/04 09:34
→ r83413220: 怎樣就怎樣 10/04 09:34
檢舉或者告發當然對我沒有實益,至於準現行犯認定的標準當然要考量時、地的接續性,
如果程序法都可以想怎樣就怎樣,那我們值勤時要以什麼為準繩呢?
推 ikaros0511: 有骨氣推一個 10/04 09:35
推 domingokou: 推學長 某l和某r也很有問題不要理他們 10/04 10:09
→ s84629: 住汐止你可以送foodpanda,年薪也有90把 10/04 10:16
推 howard32114: 說實話 不知道有這種學長一起上班該感到緊張還是放 10/04 10:43
→ howard32114: 鬆 10/04 10:43
推 kissung: 坦白說,函送、現行對檢座來說,有送就好。為了這種刑訴 10/04 10:59
→ kissung: 見解跟同仁鬧翻,實在是不值得。如果是同事間有無間道、 10/04 10:59
→ kissung: 貪污的,把這種糾出來比較有意義。 10/04 10:59
恕我不能同意部分觀點,如果是就多數檢座的立場,你不送他才最開心,畢竟案件那麼多
,少一件是一件阿......至於移送或者函送始終是個吵不完的話題,我也認同這兩案當初
用函送也都無所謂,但逮捕是現場員警的決定(在這邊才有個人見解的問題),但既然決定
現場逮捕,而逮捕程序合法,那後面的解送程序就是必然,僅此而已,執法機關首要遵循
的難道不正應該是程序正義嗎?
→ vykxtoz: 第一案比較沒什麼爭議,畢竟告訴乃論被害人不提告,縱使 10/04 11:04
→ vykxtoz: 逮捕仍可依刑訴92不予解送(打單子給檢座) 10/04 11:04
→ vykxtoz: 同意樓上,重大刑案以外,通常早上移送去地檢下午就出來 10/04 11:07
其實什麼案件不是這樣,警察單位最常逮捕、解送的酒駕公危反而是一個還沒發生實害的
抽象危險犯,難道不更適合用保護管束+函送?說白了還是績效掛帥的問題,檢視數字卻不
考慮來源的純淨程度。說實話兩案都沒什麼好爭議,也歡迎您提出對第二案的看法。
我又看了一次,發現我似乎誤會了您的意思,您好像是覺得「告訴乃論案件可以因為不告
訴而不予解送」,所以南港所放人站得住腳,如函中所稱僅為行政瑕疵......但實際上刑
訴法的規定是「告訴撤回或者逾告訴期限」,而此二案都僅為「不告訴」,兩者本質上就
有所差異,我也不認為有誰會特地花時間去派出所告了之後又馬上撤銷,這形同是在花時
間放棄自己擁有的追訴權利,而從實務上兩個告訴權人都還有被要求在案發後馬上到派出
所製作筆錄這件事來推斷,我想當時值勤員警是要往移送或者函送方向來偵辦已經非常明
朗。
推 redbalon: 學長您算很認真的,我以前在派出所的同事只對毒品、酒駕 10/04 11:43
→ redbalon: 、竊盜這種有績效的案子才有興趣。很多民眾間的告訴乃 10/04 11:43
→ redbalon: 論案件大家都不太想處理,要搞很久又沒績效。 10/04 11:43
→ redbalon: 長期下來就是選擇性辦案,開單也是只開交通組要求的違規 10/04 11:44
→ redbalon: 種類。 10/04 11:44
→ redbalon: 一切執法行為都是績效導向,沒有績效的事乏人問津。 10/04 11:45
推 redbalon: 我也能理解,畢竟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而民眾的事情是無窮 10/04 11:47
→ redbalon: 無盡的。 10/04 11:47
推 redbalon: 沒達成主管要求的績效,除了年底吃烤鴨,請休假還會被刁 10/04 11:50
→ redbalon: 難。開會時間也會被責難。 10/04 11:50
推 gn7722: 你應該去當所長 10/04 11:50
→ gn7722: 可惜你不做了,不然真想看你當所長會怎樣 10/04 11:51
→ gn7722: 看到最後發現你還是回來做了,那就努力當所長吧 10/04 11:52
→ gn7722: 因為我真的想看你當所長會怎樣 10/04 11:53
推 gn7722: 績效本來就是應該要有的,但要合理、合情 10/04 12:09
→ gn7722: 合情合理只有四個字但可以涵蓋一堆東西 10/04 12:09
噓 hat13201: 兩件事都沒有跳下來幫忙辦,只有出到檢舉的力氣,真是辛 10/04 12:15
→ hat13201: 苦了。 10/04 12:15
我跟閱讀能力有障礙的人沒什麼好說的,您也辛苦了。
→ rd1210: 文太長稍微看了下,第一件涉及自己沒問題,第二件別人的 10/04 12:31
→ rd1210: 案件下指導棋沒被採就告同事,是這樣子嗎? 10/04 12:31
您要這麼理解也不是不行拉......但刑訴這種程序法的解釋空間本來就很小,沒什麼採不
採的問題吧?沿用下棋來比喻的話,大概是他們把城堡當皇后在用,被指正還繼續下,應
該比較符合現實情況。
→ rd1210: 非貴局人不知事件原貌,告訴是公民權也許你是正確的有誤會 10/04 12:56
→ rd1210: 的話致歉 10/04 12:56
推 b7061334: 你比較適合廉政署或調查局吧 10/04 13:00
推 ComfortPTT: 不是諷刺當警察委屈你了 10/04 13:25
推 a7832601: 跟你這種同事上班真的超害怕,好怕有一天被你檢舉,難 10/04 13:27
→ a7832601: 怪人家說警察的敵人永遠是自己人,還好你離職了 10/04 13:27
欸嘿,我又回來囉。
你自己不違法為什麼要怕被檢舉?邏輯到底在哪?認同警察的敵人真的永遠是自己人,像你
這種心態的歪哥警察就是這行要進步最大的敵人阿。
→ WilMyersSD: 警界就這樣,要不裝傻,要不真傻,讓自己太清醒會很難 10/04 14:12
→ WilMyersSD: 過 10/04 14:12
推 jeff785chen: 推學長 10/04 14:26
推 asd45674100: 基層裝傻就好了啦 你太聰明人家還嫌你吵呢 也讓自己 10/04 14:35
→ asd45674100: 不開心而已 10/04 14:35
推 finalplayer: 不要把自己跟別人逼太緊,很辛苦 10/04 14:58
推 kwnbsfi2ga: 正直是好事 但人生處處充滿了妥協 換個角度看其實妥協 10/04 15:08
→ kwnbsfi2ga: 也不一定是什麼壞事 放過自己吧 10/04 15:08
噓 currry: 檢察官都說沒必要解送了 你在堅持什麼 10/04 15:11
→ currry: 看留言我以為簽結的是二組勒 10/04 15:12
檢察官說的話是聖旨?函中出現明顯錯置事實的認事錯誤,援引刑訴法的時候也出現將「
不告訴」與「撤回告訴」混為一談的用法錯誤,小弟正好也撰狀打過再議,檢察官並非不
會犯錯。
況且不予解送跟直接放人有很大的區別,如果你有看內文,你就會知道我甚至有主動建議
他們去請示不予解送,實務上人還是要到偵查隊,再由偵查隊經請示得到批覆之後才能放
人,通通一概而論只著眼最後放人這個結果的論點差不多跟「人終歸一死,所以殺人無罪
」這種笑話差不多水準。程序始終是吾輩執法人員應遵從的圭臬。
推 mh0092001: 剛認真閱讀完了 但我有點想問第二件事學長 你自己也 10/04 15:20
→ mh0092001: 知道是當時的副座交代同事這樣去做的 的確當時負責 10/04 15:20
→ mh0092001: 的同仁可以選擇不採用跟副座硬槓 可是可以像學長你一 10/04 15:20
→ mh0092001: 樣敢做敢說的又有幾個? 你文末也說了 因為種種因素 10/04 15:20
→ mh0092001: 你又回來警界了 那有沒有想過當初負責的同事選擇照 10/04 15:20
→ mh0092001: 辦也是有種種不得已的原因呢? 但你的做法卻是通通都 10/04 15:20
→ mh0092001: 檢舉這種小弟認為過於苛刻的做法 單就這點 小弟認 10/04 15:20
→ mh0092001: 為真的不敢苟同…… 10/04 15:20
我明白大家都有壓力來源,但既然身著制服,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當主管要求你作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事時,你應該要求書面的命令;而要求你違反刑事規定
時,理應要拒絕。我知道說得簡單,但做起來......其實也沒有那麼難,大家都是成年人
了,要把籌碼攤上賭桌,你就不能事後說自己只是開玩笑。
從我第一次去南港所時是循內部管道,並非直接遞狀這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理解我也無意
為難同為基層警員的同僚。
我回到警界是因為我父親今年退休了,任性的我當然不能再給家裡更多負擔,所以我回到
我相對熟悉的業務工作。至於其他人有沒有苦衷,我沒有立場過問,但說實話違背長官的
意志跟執行明顯觸法的兩難局面下,我想並不難作出抉擇。
我們可能會同情因為生活不下去所以去搶銀行的犯嫌,但誰也不會認同他做的這個行為,
你說是嗎?
推 gn7722: 一言不合就開舉 10/04 15:29
→ gn7722: 我只想問一句啦,姑且不論是非對錯,你有想過檢舉下去會 10/04 15:29
→ gn7722: 怎樣嗎 10/04 15:29
→ gn7722: 即使都成立,你法律學很好,然後呢?拿去傷害週遭的同事 10/04 15:31
→ gn7722: ,退一萬步說,這些事有惡質惡劣到你必須採取檢舉告發這 10/04 15:31
→ gn7722: 種幾近毀滅式的方法來懲罰他們嗎 10/04 15:31
→ gn7722: 退十萬步說,這些事即使都成立。也都如你所說這樣,以對 10/04 15:33
→ gn7722: 你檢舉投訴內容為最有利方式角度看待,他們也不過就是懶 10/04 15:33
→ gn7722: 的照程序、覺得簡單處理就好,這樣你就要檢舉、告發?? 10/04 15:33
→ gn7722: 你會不會覺得你用核彈炸麻雀? 10/04 15:33
→ gn7722: 如果心態如此,與你上班的確是相當要小心 10/04 15:34
噓 currry: 支持你再議啦 結果記點po上來 看到第二件事就覺得很好笑 10/04 15:36
→ currry: 你很適合去當法官 但應該是考不上 不然不會繼續回來當一 10/04 15:36
→ currry: 毛三 10/04 15:36
行政簽結目前沒有救濟管道,如果他給不起訴,我當然會再議,建議您還是做點功課再來
推 gn7722: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覺得是非對錯,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10/04 15:38
→ gn7722: 只要看到有人有錯,我就是檢舉到爆 10/04 15:38
也不盡然,實際上最後受到最大不利益的就是我本人。
至於傷害周遭的人,我並不認同,你總要先想想事情的前因後果,你在開一個闖紅燈的違
規仔時會去考慮有沒有傷害他的荷包嗎?
而懶得照程序本身就是很大的問題,我曾聽過老老老學長說過「以前真的是抽屜打開就一
包錢在那邊,阿你要收還是不收?」,有幸我不是生在那個年代,但如我上面提過的,環
境本就需要你我共同維持,當你周邊的人不斷在破壞遊戲規則你卻無動於衷時,你怎麼還
能期待遊戲規則給予你保障呢?
→ gn7722: 我沒說你有錯,我只說我要小心 10/04 15:38
噓 currry: 第二件事講難聽點真的乾你屁事 你只是在旁邊聽跟看一下就 10/04 15:40
→ currry: 要判同事有罪 10/04 15:40
→ currry: 比督察組還要省事欸 督察組還要一個一個叫來做筆錄 10/04 15:41
→ currry: 我看你真的是當法官的料 10/04 15:42
你不會知道我為案件付出了多少,因為你仍然始終無法意識到個體與環境並不可分。
從你的論述中我可以明白你只是來找架吵,對於法理及程序幾乎一無所知,甚至可以說缺
乏基本是非判斷觀念,恕我不再回應您這些沒營養的留言。
推 loveIFC: 別愛管閒事 管好自己就好 默默低調不出風頭 過的難道不會 10/04 15:45
→ loveIFC: 更開心嗎 10/04 15:45
推 gn7722: 第一件事是一言不合就開舉,第二件我還真看不懂了,跟你 10/04 15:46
→ gn7722: 有什麼關係啊 10/04 15:46
→ gn7722: 如果你把同事看作是一個闖紅燈的違規仔,那我真的沒話說 10/04 15:47
→ gn7722: 了 10/04 15:47
→ gn7722: 別忘記這個闖紅燈的違規仔,是跟你一起出勤,出生入死的 10/04 15:47
→ gn7722: 兄弟 10/04 15:47
→ gn7722: 照你的邏輯,你老爸有交通違規,你可能也會檢舉給交大舉 10/04 15:48
→ gn7722: 發吧 10/04 15:48
我還真的做過類似的事情,這樣有讓你對我多一點認識嗎?
→ gn7722: 重點是你可以把人生浪費在這種事情上,然後說自己多委屈 10/04 15:50
→ gn7722: 多辛苦多有壓力,我真的是服了你 10/04 15:50
請別忘記,你所享受的一切環境與制度都是先進們「浪費人生」幫你爭取來的。
推 gn7722: 勸你還是放過你自己吧 10/04 15:53
→ gn7722: 其實有點同情你了 10/04 15:53
推 gn7722: 你做的事根本沒意義啊 10/04 15:56
→ gn7722: 可是我覺得這些事,根本就連起訴都不會欸 10/04 15:57
→ gn7722: 更不要說弄大變成案例教育 10/04 15:57
想知道您有沒有看內文附上的張通榮案?第二件縱放的過程跟該案基本上完全一致,有什
理由不起訴嗎?
→ gn7722: 進而改善大家的環境 10/04 15:57
→ gn7722: 這有點像什麼你知道嗎,有點像抓機車騎人行道然後說我要 10/04 15:58
→ gn7722: 讓A1降為0的概念 10/04 15:58
推 atgo1207: 你真的你想要的結果就是丟給媒體去燒 你選擇付諸司法卻 10/04 15:58
→ atgo1207: 又不接受司法 那你要的是什麼? 10/04 15:59
關鍵就是這不能謂之司法,建議您先搜尋行政簽結在實務上的操作空間,其實也被糾正過
多次,如我文中所言,我的目標是把案件推到結束(意指有實質確定力),不論是不起訴或
者無罪,現在的我也許都能接受。
推 gn7722: 不然你去檢舉檢察官,如何? 10/04 16:01
→ gjgj6666: 如果是你女友照著副座的指示這樣做,你會不會告發你女 10/04 16:01
→ gjgj6666: 友? 10/04 16:01
會,但在那之前,我應該會跳出來主動攬下整件事。
類似的問題我其實有被問過不少次,無論是我女友,或者關係要好的學弟妹都一樣,如果
是我特別照顧的人,我會主動跳出來攬下跟副座溝通,甚至抗衡的這個工作,總之不會讓
案件以這樣的方式出去。
至於如果你跟某樓一樣要求我一定要跳下去通通幫忙到底,那我會覺得你過於聖母,幫不
幫忙本來就看親疏遠近,實在沒人有義務幫所有人都擦屁股。
噓 currry: 笑死 第一次看到大警員 法律見解這麼好 真的不要當警察了 10/04 16:02
→ currry: 真的是太委屈了啦 10/04 16:03
也可能是因為你太爛,相形之下就顯得別人特別優秀呀。
推 gn7722: 我想法界是不可能容納這種想法的 10/04 16:03
→ gn7722: 因為真實的法界,並不會只單純死板的只看法條辦案 10/04 16:04
→ gn7722: 而且在於法律的界線內,考量法理情 10/04 16:04
→ gn7722: 而是 10/04 16:04
噓 currry: 最喜歡跟這種人當同事 自以為什麼都懂人後被打臉死命凹 10/04 16:05
→ currry: 我也不想回覆了 我只想說啦 10/04 16:06
→ currry: 你所為的正義又是真的正義?? 10/04 16:06
不存在什麼全然客觀的事實,自然也沒有什麼真正的正義可言。
至於打臉......我是建議你去冰敷,我實在沒看到你拿出什麼東西打我臉過。
推 gn7722: 大義滅親XD 10/04 16:08
→ gn7722: 問題,就不是大義咩 10/04 16:08
→ gn7722: 以後成語要改,奈米義滅親 10/04 16:08
→ gn7722: 話說你女友會看PTT嗎 10/04 16:09
→ gn7722: 你如果沒攬到,那不就科科了 10/04 16:09
→ gn7722: 不過我覺得你也是說說的啦~ 10/04 16:10
→ gjgj6666: 你們上班時間一樣嗎?如果你輪休,她剛好這麼做,之後 10/04 16:11
→ gjgj6666: 被你知道了,你要不要告發她? 10/04 16:11
我會,如我上面所說的,我做過類似的事,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打消你的疑惑?
推 lokiya: 就是個檢舉仔,看到別人犯錯就是弄到死,還說檢察官是錯的 10/04 16:17
→ lokiya: ,超好笑的 10/04 16:17
但凡是人都會犯錯,檢察官亦然,否則為何要設立再議跟交付審判制度?
→ gjgj6666: 我是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有做啦~如果你是為了不要顯得 10/04 16:20
→ gjgj6666: 自己雙標才這樣說,那我能理解,但如果你真的是這樣子 10/04 16:20
→ gjgj6666: 的人,那我也只能幫你身邊的人QQ了 10/04 16:20
沒啥好QQ的,能談得來就當朋友,不適合深交也就這樣呀
我是覺得一個原則相對明確的人要比態度飄忽不定的人更適合當朋友,你說呢?
推 gn7722: 我還是想說,放過你自己吧 10/04 16:21
→ gn7722: 不知道你自己如果犯錯會不會自首 10/04 16:22
犯刑案的話肯定會阿,難道你不會?
→ gn7722: 不小心走路闖紅燈,然後去警察局自首我剛剛走路闖紅燈 10/04 16:23
→ gn7722: 希望你能成為這種聖人,祝福你 10/04 16:23
兩者顯然有區別,要類比的話......至少我違規被告發我會欣然接受,如果犯案被抓,我
也不會怨懟他人,這應該才是你要拿來比較的標的,不是嗎?
推 gn7722: 什麼只有犯刑案而已!有錯都要自首! 10/04 16:26
不是 這已經不是我雙標,是你滑坡了吧?
→ gn7722: 好啦不跟你聊了,只能祝福你以後生活開心點 10/04 16:27
推 kloz: 推 10/04 16:28
→ gjgj6666: 我是不會跟會讓自己腹背受敵的人當朋友啦,但交友圈不 10/04 16:29
→ gjgj6666: 同,有的就比較刺激一點,互相尊重~ 10/04 16:29
推 pp096127: 笑死 好險我分發沒分到汐止 10/04 16:36
噓 skywalkerx97: 學弟:哭么勒,想簡單處理結果被捅疏縱人犯??? 10/04 16:48
→ skywalkerx97: ?? 10/04 16:48
我是告發縱放人犯拉,畢竟找不到「疏」在哪裡啊。
→ rx5566: 請問你處理A2車禍都會逮捕過失傷害(準)現行犯嗎? 10/04 17:14
不會,這問題我也時常被問到,我不反對大家對案件有判斷的空間,只要你說得出一套
你判斷是否逮捕的原因就好。
但在這邊討論這個有點模糊焦點了,兩案爭點都不是現場「應不應該逮捕」。
而是「已經逮捕」之後的處置作為是否合法了,所以我才說第一案中檢座有用法錯誤,第
二案則是在認事階段就出現很明顯的問題。
→ umaga1: 第一點如果是我不會馬上逮捕 會讓他轄的人自行處理 或許他 10/04 17:24
→ umaga1: 轄的人想簡單處理 10/04 17:24
→ umaga1: 版主有某項堅持 適合當法官檢察官之類 10/04 17:26
其實台灣的公務體系真的都有類似問題,我想以現階段的情況,不管在哪都稱不上適合吧
第一案的嫌疑人其實嚴格來說是個居無定所的遊民,考量到後續追訴會連找嫌疑人都有困
難,我才選擇現場逮捕。
→ jerry1919: 公然侮辱是告訴 沒問當事人要不要告 現行逮捕大機率出 10/04 17:58
→ jerry1919: 事 10/04 17:58
→ jerry1919: 毀損犯嫌已經跑走了 沒人追著 現行逮捕會有問題 10/04 18:00
請見內文註壹、伍、陸。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18:13:05
推 h081296: 推勇於發聲 10/04 18:26
推 pmjdvke: 很精采,只能推了 10/04 18:55
噓 jjjloveko: 跟你上班有夠累,錢也沒比較多 10/04 19:02
你說得沒錯,當白痴最輕鬆了。
*[1;37m推 mh0092001: https://i.imgur.com/LmVvQ0R.jpg 10/04 19:02
想怎麼處理都可以,但重點是要當下決定「發動的依據」,這件事不能回所內才越想越不
對勁,然後換一個。
而這件他們既然已經執行現場逮捕的動作,就不要再提什麼保護管束,不過就是自欺欺人
罷了,況且筆錄是在實力支配嫌疑人的情況下完成的,這真的能稱為保護管束?嫌疑人如
果意識清楚,能做筆錄,那就不該繼續管束,反之亦然。這其實本就是很衝突的一件事,
可以很明顯得出結論就是「一切都照現行犯移送處理,結果做得差不多時突然轉彎。」
這件事其實問題很大,給人的感覺也很差,你可以試想一下今天告訴人好好地來報案,也
願意配合警方的進程,結果警方在製作告訴人筆錄之前就跟嫌疑人先沙盤推演一波,涉案
的物品也都盡量毀屍滅跡(所以同案我還有告發毀損公文書)。
說週日沒人結果晚上突然通通有空出現了,我想不論是誰都會有種被愚弄的感覺。
我必須再重申一次,案件並非「不起訴」。
我相信他不敢把相同內容的東西寫成不起訴處分書,因為破綻實在多得有點嚇人。
至於會把恐龍法官放在嘴上的人,說實話十有八九連判決書都不會去完整地看完,當然不
可能每件判決都合乎人民法感情上的期待,但至少你得告訴我你覺得哪件案子為什麼這樣
判很恐龍,對嗎?
告發人的立場其實跟警職工作本身有點類似,無非就是在三階段理論裡面審酌有沒有符合
該當性而已,至於有責跟違法與否,早已超出我們所該掌握的範圍,對於這個案件無論最
後嫌疑人們被判怎樣,對我而言都沒有任何損益,也早已不是我該操心的事。
如果他們真的是迫於壓力,或在其情可憫的條件下,緩起訴或者大幅減刑我當然也不會反
對,問題是,時至今日,你有看到任何一個人出來說明、回應,甚至反駁我嗎?
當你幫嫌疑人操過分的心時,也許他們其實並不領情,這點我在這兩案中實在深有體會。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19:44:15
推 howard32114: 其實學長的思考方式跟離職旅德的那位檢察官非常相似 10/04 19:55
→ howard32114: ,程序正義真的是最重要的事情,我可以理解學長所說 10/04 19:55
→ howard32114: 的一但逮捕就沒辦法再轉換成管束再放走,我看完以上 10/04 19:55
→ howard32114: 各位學長以及版主學長的論述,我只能說,如果我今天 10/04 19:55
→ howard32114: 是在體制外的人,我會非常支持版主學長的做法以及想 10/04 19:55
→ howard32114: 法畢竟程序法就擺在那,解釋的空間很狹窄,但如果我 10/04 19:55
→ howard32114: 是體制內的人…不好說 10/04 19:55
理解萬歲,我其實當然也明白有光的地方勢必伴隨陰影。
但在追求實質正義之前,一定要先完遂程序正義,否則跟五十年前一樣什麼案件都屈打成
招,破案率120%相信不會是現代社會所希冀的警察職能。
前方的路還遠,但只要方向正確,總是能比昨天更接近目標。
推 P1986625: 好奇問...如果同事吃案或是竊盜改遺失受理...類似這種 10/04 20:02
→ P1986625: 案件,大大會檢舉同事嗎 10/04 20:03
其他地方我不清楚,但汐止真的應該能排全國前20(也許前10?)繁重所,基本上應該沒有
吃案這種事了,畢竟蝨子多了不愁,你一個月開兩百件跟開三百件實在感覺不太出差別。
以前的我不知道會不會,還真沒什麼印象遇過這種事......但現在的話,我不會。
→ dinter5566: 你的正義≠程序正義 10/04 20:13
→ dinter5566: 檢舉同事≠衝撞體制 10/04 20:13
→ dinter5566: 請不要偷換概念 10/04 20:13
我好像沒有說過檢舉同事=衝撞體制,不知道你是從哪裡這樣理解。
而我也未曾提過「我的正義」這種詞彙,上面留言我也說過,本來就不存在什麼全然客觀
的事實,不知道你從哪裡看到這種東西,然後強加在我頭上又說我偷換概念。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0:22:26
→ kissung: 會檢舉睡過頭遲到or早退、上班打瞌睡、看火影忍者、滑ptt 10/04 20:44
→ kissung: 的嗎XDD 10/04 20:44
不會,行政上有些偷懶是人之常情,我想大概找不到誰上班永遠可以維持100%狀態的
只是如果因為這樣被處分,我覺得很合理。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0:48:52
推 DanDingLa: 眼高手低 人微言輕 遇到詐欺案件 科技偵查法如果都不通 10/04 20:48
→ DanDingLa: 過 不與時俱進 永遠被各種斷點卡住 就算通過了 限制也 10/04 20:49
→ DanDingLa: 一堆 近期各種電子支付大家都來摻一杯羹 更多消極不配 10/04 20:49
→ DanDingLa: 合的業者進來 金流變化百百種 程序正義是很重要沒錯 但 10/04 20:49
→ DanDingLa: 過時的法律卡在那邊 台灣因代工產業工程師明明就一堆 10/04 20:49
→ DanDingLa: 但檢調和警察單位資料整合的能力 開發新大數據收集證據 10/04 20:49
→ DanDingLa: 的能力幾乎是0 也不下放基層 什麼都要發公文請人提供 10/04 20:49
→ DanDingLa: 證據也要警察自己提供 偵查主體到底是誰 上述這些你我 10/04 20:49
→ DanDingLa: 一個小警察根本管不著 被害人和詐騙所得持續增加 勢力 10/04 20:49
→ DanDingLa: 金錢觸手伸向社會各處 我要是詐騙集團 我黑錢多成本0我 10/04 20:49
→ DanDingLa: 找人遊說不修法 開人頭公司捐政治獻金 甚至找寫手找律 10/04 20:49
→ DanDingLa: 師團跟檢調對打 離開警職我覺得你只會有更大的無力感跟 10/04 20:49
→ DanDingLa: 黑暗面 遇到真的要挖坑給你跳的 你說不定你就像讓子彈 10/04 20:49
→ DanDingLa: 飛的六子一樣死的像英雄? 然後什麼也沒有了 世道不會 10/04 20:49
→ DanDingLa: 因為你改變 不勝唏噓 但高風亮節 10/04 20:49
→ DanDingLa: 至於樓上說的那個檢座嗎 案件交手過一次 嘴巴辦案很強 10/04 20:49
→ DanDingLa: 證據都叫下面給他準備好好 不合他意還會叫人進去罵 其 10/04 20:49
→ DanDingLa: 他勤務是不用上了? 有本事上面都辦一辦 政治人物也辦 10/04 20:49
→ DanDingLa: 不要只會弄基層 就會悻悻然離職找自我 還有發文說平時 10/04 20:49
→ DanDingLa: 說自己很忙很累 辦案怎樣怎樣 還有時間FB發文打落落長 10/04 20:49
→ DanDingLa: 一篇 很會行銷自己 值得學習 10/04 20:49
→ DanDingLa: 所以這個體制 偵查主體到底是誰? 哈哈哈哈 10/04 20:51
嗯......雖然看得出來您也是有感而發,不過我個人對偵查法規的不足反而持佛系看法
跟現行的刑訴一樣,說實話就是按部就班照規矩來,其實就基本上抓不到案件,當治安
狀況無法滿足民眾需求時,民意就會推動修法,也算是武俠小說裡的大破大立了。
總比現況更好一點,說實話就是大家都去踩線抓績效,上面看數字會覺得以現行的制度
應付治安狀況好像也還堪用,反而阻礙了修法的進程。
如果現行法規真的不足以支應科技偵查,我覺得雙手一攤也沒什麼不好。
最後還是要說,「麻匪,任何時候都要剿」。
1.因為我不知道他多久會到,逮捕這種事也沒有後補一說,他來之後要怎麼決定抓或放?
2.因為案發地是他們管轄,這個問題某方面來說跟要求你以後受理他轄案件,不要單一窗
口出去通通留下來自己辦差不多意思。
3.我內文有說得很明白,是「我」出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蓋「我」的章
,縱使有違法逮捕,扛責任的也是我,他是要衰什麼?
推 DanDingLa: 忘了說 我所內有個同事個性跟您挺像 但沒那麼堅持 別人 10/04 21:09
→ DanDingLa: 的事的喊聲要怎麼辦怎麼辦 遇到自己要處理的就雙標 希 10/04 21:09
→ DanDingLa: 望您不是這樣的人 說到做到 10/04 21:09
雖然不可能沒有私情,但我確實有盡量一碗水端平。
但凡工作上我要求別人的事,我自己應該都有做到
噓 jjjloveko: 你有那麽厲害就考檢察官法官啊?沒考上代表你的頭腦跟 10/04 21:20
→ jjjloveko: 待退的老警察沒兩樣,我就等著看你被其他人抓小辮子, 10/04 21:20
→ jjjloveko: 你上班最好不要偷懶 10/04 21:20
噓 jjjloveko: 鍵盤法官檢察官好厲害 10/04 21:26
什麼狗屁邏輯,出門帶腦好嗎?
噓 yang1026: 保護管束本來就能上銬 原因消失就能讓人自行離去 好好搞 10/04 21:30
→ yang1026: 清楚刑法 行政法的界線在哪 法律問題沒有絕對的解釋方式 10/04 21:30
→ yang1026: 動不動就檢舉 跟動不動就報110的民眾有甚麼差別 10/04 21:30
我想你應該沒有看內文跟下面的留言。
簡單回覆,我知道保護管束可以上銬,但現場他們發動的依據是逮捕,不是管束,而這並
不是能隨時、隨意抽換的東西。
其次,嫌疑人筆錄是在所謂「管束」期間製作的,這樣你還認為這是管束嗎?
最後,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同,幾乎沒有所謂的解釋空間,比起動不動就檢舉的我,其實應
該是連文章都不能好好閱讀就來隨便發難的人更加討厭。
噓 freewhite: 好險你不是我同事跟長官,阿彌陀佛!! 10/04 21:32
善哉,善哉。
噓 yang1026: 我看你可能連請示檢座都沒做過,程序法沒解釋空間我第一 10/04 21:42
→ yang1026: 次聽到,還好你辭職了。 10/04 21:42
你果然連內文都沒看(大笑),跟你這種連GOOGLE都懶的人我也實在沒啥好說。
我曾經看過一個脫口秀,當中有個經典橋段我很喜歡,大致上是「我不會開直升機,但如
果有天我看到一台直升機掛在樹上,那我還是會知道這當中出了點麻煩」。
我有沒有請示過檢座,跟我說明的內容毫無關聯。
但你這到是提醒了我,如果你有看附件的函,你會發現他們也沒有請示檢座。
正確來說,是做了半套的請示,當天他們打到偵查隊問小隊長,要小隊長幫忙請示,結果
小隊長馬上就給出答覆,很顯然沒有經過檢座那關,他們也就這樣辦了。
你說,裝聾裝瞎的到底是你們,還是我呢?
噓 w031103: 學長你離職就不要回來了吧 跟這種人當同事壓力好大 10/04 21:48
我跟不知道自己在執什麼法的人上班壓力也很大,如果覺得壓力大你也可以離職。我當初
的離職報告可以給你當範本哦。
噓 shadowen: 本來想說點什麼,後來想想還是算了,顆顆 10/04 21:55
→ dinter5566: 889當上警察的話應該就是這樣子了 10/04 21:56
噓 yang1026: 慶幸你離職以你的做法 司法單位都不適合你 10/04 22:28
求你了,去看內文好嗎?你這樣我連嘴都有點不忍心嘴你。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2:39:26
推 awdv7536: 堅持自己的正義 你大可不必再回來 你之後假如再次遇到類 10/04 23:04
→ awdv7536: 似的事情 難道要再度辭職嗎 10/04 23:04
噓 akitio: 你們有終成眷屬結婚的話記得po上來我會包紅包過去 10/04 23:12
說到要做到欸......
推 benz86: 看完的感想,你的法學層次高於一般警察,個性比較適合當司 10/04 23:21
→ benz86: 法官。 10/04 23:21
→ anklebreaker: 學長的個性感覺很直誒 典型在職場或職場會被討厭的 10/04 23:40
→ anklebreaker: 那種 感覺現實生活的朋友應該不多 但還是偶爾要有這 10/04 23:40
→ anklebreaker: 種人才有趣呢 10/04 23:40
→ yang1026: 你好好看一下下一篇回文,司法資源不是讓你這樣浪費的, 10/04 23:43
→ yang1026: 你光比例原則都不會衡量了。 10/04 23:43
願聞其詳,在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你要怎麼比例原則,不妨直接說?
→ yang1026: 以你這種標準,給你十八支申誡也是剛好而已。 10/04 23:45
你到底在說什麼??????
噓 qw5980162: 程序雖然有瑕疵 實體也會有自己的構成要件… 不是逮捕 10/04 23:46
→ qw5980162: 放人就一定構成縱放人犯. 10/04 23:46
我明白,那麼請問哪裡不符合實體上的構成要件?
噓 xxmmyo817026: 還好隊上沒有這種同事 慶幸 10/04 23:49
噓 yang1026: 從警六年資歷,我看你處理事情的方式像法律系剛畢業,學 10/04 23:58
→ yang1026: 術路線比較適合你。不用叫我看完你的文章,我看你前十行 10/04 23:58
→ yang1026: 文字就知道你是怎樣處理事情的人。 10/04 23:58
同感,我也是看文字就知道你是怎樣的人。
噓 jespershine: 自以為正義,我看你還是不要當警察好了,幸好我們所 10/05 00:13
→ jespershine: 沒你這樣的同事 10/05 00:13
那麼,你以為的正義長什麼樣呢?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00:20:05
→ pei1006: 學長你說督察組把其他人找去就是沙盤推演的脫罪,這部分 10/05 00:43
→ pei1006: 是你自己想像的吧,試問你自己站在檢察官的立場,你看到 10/05 00:43
→ pei1006: 你自己提供的證據,你覺得你會起訴嗎 10/05 00:43
→ pei1006: 不敢說小弟我法學素養多好,可是從學長的文章中看到很多 10/05 00:46
→ pei1006: 自己闡述的法學見解,或許你我都不在檢察官的位置上,不 10/05 00:46
→ pei1006: 知道所謂的實務上的行政簽結是如何寫出來的,不如學長去 10/05 00:47
→ pei1006: 投訴檢察官看看 10/05 00:47
我只問一個問題,如果他們沒有要「幫忙」,有什麼理由跟我約明天,結果今天晚上就反
而先找嫌疑人回去?
我其實幾乎沒提到什麼法律見解,畢竟整件事實擺在那邊,剩下的只有程序法問題,而程
序法一如上述,基本上沒有什麼解釋空間,他就寫這樣,擺在那邊。
至於簽結就沒有合法的救濟管道,投訴檢察官並不是解決事情的方法。
噓 jespershine: 我自己認為的正義很單純,就是好人就該被保護,壞人 10/05 01:13
→ jespershine: 就該受懲罰,若一個好人全家都要靠他養沒有做過任何 10/05 01:13
→ jespershine: 壞事,就因為你自以為的程序正義,要被你告上法院, 10/05 01:13
→ jespershine: 最後丟了工作....,在我看來你才是那個壞心的人 10/05 01:13
我想知道你如何定義好/壞人。
又如何定義好/壞事。
我想在工作上,我遠比他們幾位更加認真負責,我算不算你定義的好人呢?
又既然他沒有做「壞事」,為什麼會有可能丟了工作呢?
好壞從來不是一個絕對的定義,不是嗎?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01:49:13
你對現行犯的認定與否有明顯的誤區,請見註壹。
推 MilkChao: 好奇學長回歸警界後是否有轉任刑事體系的想法啊? 10/05 02:09
沒有耶,我覺得現行的刑訴給予警方的權力太小,你要合法的辦刑案真的很困難。
噓 facebookig: 要現行犯逮捕可以,請你自己偵辦及移送,不要把案件推 10/05 02:09
→ facebookig: 給別人。 10/05 02:10
噓 facebookig: 跟你這種人上班真的很可憐,出張嘴最厲害,這麼厲害怎 10/05 02:14
→ facebookig: 麼不從頭幫忙? 10/05 02:14
我想您應該是在提案一,請問你接到他轄的案件不單一窗口出去的嗎?
聖母也要有點基本邏輯,那你怎麼不幫他把案子吃下來或者乾脆辦到完?
推 jespershine: 既然正義及好跟壞,每個人定義都不同,沒有絕對,你 10/05 02:21
→ jespershine: 不認同同事所做的事,不代表你就一定是對的,你可不 10/05 02:21
→ jespershine: 去理會不跟著做,但不要去背後捅同事害人,這麼多人 10/05 02:21
→ jespershine: 反駁你的見解,你卻還堅持自己是對的,這不就是自以 10/05 02:21
→ jespershine: 為的正義? 10/05 02:21
我沒有說自己一定是對的。
你這個論點跟校園霸凌事件內那些漠視的人一樣立場,默許不也是一種支持?
而那些同事所做的事如果經得起檢驗,那怎麼會有被我「捅」、「害」的問題?
確實反對派比我想得多很多,但說真的,我幾乎沒有看到除了情感因素外的反方說法。
比起立場,更應該優先檢視案件本身不是嗎?
適法性問題顯然不是該用多數決論斷的事。
推 AhTao: 可是從這個判決書來看,是不是給了當初的你一個答案了?還 10/05 02:21
→ AhTao: 是說,你仍然覺得這不是你要的答案? 10/05 02:21
這不是判決書,你可以往上翻留言,應該會有你要的答案。
→ laiabo: 講認真的,為什麼不揪民眾回去告那些嫌疑人同事,然後在 10/05 02:31
→ laiabo: 證據力充足的情況下,看要去偵查隊、地檢署或調查站多管 10/05 02:31
→ laiabo: 齊下,你這樣告發實在是很難有結果的,如果還有下次的話, 10/05 02:31
→ laiabo: 我是建議你找民眾告同事,畢竟民眾才是被害人,最後地檢也 10/05 02:31
→ laiabo: 不會行政簽結,只是在蒐集證據的時候要小心點,有些文件也 10/05 02:31
→ laiabo: 不是自己拍了就可以用的@@ 10/05 02:31
他死了,在案發大約一年後。
縱放人犯沒有所謂的被害人,被害的是國家法度。
→ SIGSauer: 逮捕可以移交他機關? 10/05 03:38
→ SIGSauer: 只有民眾逮捕移交而已吧? 10/05 03:38
犯偵手冊第23點明訂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而當時開會做成的協調結果就是二樓
站體內算南港所轄。
推 a6111x5566: 案1如果是小弟的話,確定要執行逮補程序,我就會全部 10/05 03:53
→ a6111x5566: 接下來,學長的做法並沒錯,只是如果今天換個角度, 10/05 03:53
→ a6111x5566: 我是鐵路的學長,我會覺得有點怪餒,就情緒上來說如果 10/05 03:53
→ a6111x5566: 我接到會覺得很幹,既然你現場要處理怎麼不全部處理 10/05 03:53
→ a6111x5566: 到完 10/05 03:53
嗯......憑空來了一個案件,當然不可能是開心的情緒,但這本就是管轄權問題
用單一窗口這件事來感受應該比較容易理解,沒人有義務幫他轄吃案或者大案小報,
發生了就是發生了,多幹還是要處理阿。
→ laiabo: 抱歉我的意思是說服他告妨害自由,而不是疏縱放,你同事要 10/05 04:09
→ laiabo: 偷換成管束,那從逮捕到轉換成保護管束這段期間,不論是 10/05 04:09
→ laiabo: 戒具或限制人身自由不能離開駐地的時間都是妨害自由,這 10/05 04:09
→ laiabo: 個你疏忽了。多試幾種方式(罪名),那些同事吃過梗之後,就 10/05 04:09
→ laiabo: 知道你是來真的了。至少以後那些同事在跟你上班的時候不會 10/05 04:09
→ laiabo: 做或者躲開你再做,你看不到也不知道就好了。 10/05 04:09
其實也不是沒有想到,但就如我一再提過到的,我的本意並不是為難任何涉案的人。
所以我謹守著告發人的立場,期待督察系統能發揮應有的職能。
只能說結果是我沒想到的糟糕,終究還是天真了點。
推 ImMyFriend: 除了辛苦了之外 感覺還有什麼話想說卻說不出來 我想這 10/05 06:31
→ ImMyFriend: 就是曲高和寡的感覺吧 身在警察這種迂腐到不行的封閉 10/05 06:31
→ ImMyFriend: 職業 只能說委屈你了 說再多就有點鄉愿了 10/05 06:31
→ oscar199719: 第二個案件 你想移送案件 長官不認同 你要怎麼移 任 10/05 09:15
→ oscar199719: 何案件送出去都是需要經過審核的 上面的人審核不過 10/05 09:15
→ oscar199719: 他不讓你移送 你怎麼移 你針對主管啊 桶自己兄弟算 10/05 09:15
→ oscar199719: 什麼 你覺得他們都做錯了 今天換作你 你怎麼做 ?移 10/05 09:15
→ oscar199719: 送案件出去 解送人犯 都不需要其他人審核蓋章? 10/05 09:15
這多少有點自欺欺人的味道。
我想問一句,今天他不認同,要嘛他自己放,要嘛雖然不支持你,讓你自己繼續玩。
前者就不提了,後者的話,等你案件都弄好要蓋卷宗的時候,他真的能不蓋?
那人就晾著阿,現在哪個單位裡沒有駐地監視器,你覺得晾著到超過解送時間,最
後是他有壓力還是你?
說穿了,違抗上級意志的痛點無非是考績而已,實體層面我不認為會怎樣受阻。
做不到跟不想扛著壓力做是兩回事,如我上面留言曾提過的。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牌桌就長這樣,你要做的選擇只有把籌碼放在哪裡而已。
→ GorgeousRose: 看得出法學素養理解有偏差 10/05 09:22
願聞其詳,請問您認為在什麼地方有怎樣的偏差?
推 milesonline: 大概懂你堅持的原則跟信奉程序正義的理念,可惜這個 10/05 09:39
→ milesonline: 圈子水太深,有太多眉眉角角在理想與現實間拉扯,誠 10/05 09:39
→ milesonline: 如某些大大所說,你沒進司法界太可惜,再嘗試一下吧 10/05 09:39
→ milesonline: ,加油 10/05 09:39
推 gn7722: 某個人再怎麼痛恨平庸的邪惡,也是X警察而已還不會去捅自 10/05 09:49
→ gn7722: 己同辦公室的同事 10/05 09:49
→ gn7722: 某人一直痛罵自己體制內的長官、還有其他很爛的同事,結 10/05 09:51
→ gn7722: 果也沒聽說他有去檢舉搞他們,反而整天上網靠x警察 10/05 09:51
→ gn7722: 辦公室的同事不是路邊隨機攔的違規三寶 10/05 09:52
其他人不做,不代表你/我不該,或者不能做。
某些同事確實不是路上的三寶,三寶只是違規,那些同事卻選擇違法。
推 shane2007: 我比較好奇你從警的初衷是啥?還有這些事情以後你二次 10/05 10:18
→ shane2007: 從警有無遭受其他不平等待遇? 10/05 10:18
沒有什麼初衷,就是考不上好大學。
其實除案件本身外,我沒遭受過啥不公的待遇,可能大家看到瘋子也不想招惹吧?
到底是誰灌輸給你「提告」的瞬間才是警方開始司法調查這種神奇的觀念?
你既然都貼出來了,就多讀兩遍,哪裡跟你說適用的對象只有檢察官??
內文說得很明白,不提告僅限制檢察官「不能追訴」,跟警察是否予以調查毫無關聯
照你這個邏輯,無行為能力人反正最後也會被判無罪,所以他犯罪不算罪,你不用辦?
檢察官甚至承認這件在釋放犯嫌的階段有「行政瑕疵」,怎麼可能會有違法逮捕的問題?
附件多看兩次吧,兄弟。
推 gn7722: 請問討論這麼多,結論就是只要你 10/05 10:47
→ gn7722: 看到(or知悉同事(可能)違法你 10/05 10:47
→ gn7722: 就會去檢舉、告發這樣對嗎? 10/05 10:47
→ gn7722: 其實根本不用討論這麼多,問題的核心在於,你會檢舉同事 10/05 10:49
→ gn7722: (你覺得他違法的話),對吧? 10/05 10:49
→ gn7722: 知道這個是不是就好了,其他不用多說 10/05 10:49
你這個總結怎麼能滑坡成這樣?
我怎麼行動始終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吧?
還是用闖紅燈當例子,你遇到一個闖紅燈,要抓不抓是你的選擇。
但闖紅燈這個行為到底有沒有被處罰的理由,或者必要,才是重點。
一直聚焦在我會怎麼行動到底要幹嘛?
今天我不檢舉,事情就沒發生嗎?
版上既然多數都是現職員警,真正該思考的到底是「遇到這個人怎麼辦」,還是「遇
到這件事該怎麼辦」呢?
推 gn7722: 內軌四等警特實在不需要滔滔不絕的陳述法律知識^^ 10/05 10:55
不然以後大家在街頭執法都來比拳頭大、胳膊粗,你說好不好哇!?
噓 jespershine: 簡直是詭辯亂扯,拿校園霸凌來比,一個是100%的壞事 10/05 10:56
→ jespershine: 一個是你認為的壞事,不認同你的認知就是莫視??普 10/05 10:56
→ jespershine: 丁也認為自己是正義是對的,那他就可以去攻擊人?難道 10/05 10:56
→ jespershine: 我只要認為別人是錯的,我就可以去到處告人,害人跑 10/05 10:56
→ jespershine: 法院,反正對方經得起考驗就不用怕??這就是你的邏輯? 10/05 10:56
→ jespershine: 到現在還在辯.... 10/05 10:56
程序法從來不是誰「認為」的,他就是一個這麼設計,然後擺在那邊的東西。
什麼叫做100%的壞事,又什麼叫做我認為的壞事?
我認為他是錯的,我當然可以告他阿,不然我要直接上去搥他?
對方禁得起考驗當然就不用怕,幹這行沒被告過的人大概就只有無效警力了,難道我
要因為有案在身每天吃不好睡不著嗎?
你不需要認同我的認知,你只要告訴我他們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就好。
→ gn7722: 有違法自然有在職的人會去抓,你只是不在職的 10/05 10:56
→ gn7722: 檢察體系、政風體系、調查體系,督察體系,請問你是哪一 10/05 10:57
→ gn7722: 個 10/05 10:57
問題就是這些體系非但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反而還加劇事情的程度。
白色恐怖時期難道作惡的人不是警察嗎?
我當然就是期待他們發揮應有的職能,才把案件交付給他們阿。
→ gn7722: 路上違規的三寶,有警察會抓,有測速會拍,有肩頸連茶會 10/05 10:58
→ gn7722: 抓,你是民眾,你看到你會怎樣 10/05 10:58
→ gn7722: 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路上的違規三寶 10/05 10:58
→ gn7722: 而是你只是路過的民眾 10/05 10:58
推 gn7722: 你是走在路上的人,當你看到疑似違規情形,「你要怎麼處 10/05 11:00
→ gn7722: 理」 10/05 11:01
→ gn7722: 大多數人是無視,少部分人檢舉,但是因為這些違規仔跟你 10/05 11:01
→ gn7722: 素不相識 10/05 11:01
→ gn7722: 如果說這些違規仔都是你的親戚、朋友、同事、家人,還會 10/05 11:02
→ gn7722: 去檢舉的,我想應該是非常稀少的 10/05 11:02
少不少不是重點吧?違規屬實與否才是重點。
就是因為願意發聲的人少,環境才好不起來呀。
我看到的話確實不一定會去檢舉,但即使我選擇了檢舉,何錯之有?
推 gn7722: 不過我覺得警察工作太爛了,不適合您,您的才華其實應該 10/05 11:07
→ gn7722: 要去更好的地方發揮才對 10/05 11:07
→ gn7722: 警界太爛的,曲高和寡,在這爛地方您辛苦了,您一定可以 10/05 11:08
→ gn7722: 去更好的地方發展的,祝福您 10/05 11:08
→ pei1006: 學長你回我的說統一口徑還是自行想像阿,今天你案二的一 10/05 11:12
→ pei1006: 個實質證據都沒有,你有在現在看到宣讀米蘭達警告嗎?你 10/05 11:12
→ pei1006: 有看到你的副座要求學弟說不要辦現行改管束嗎?你所謂的 10/05 11:12
→ pei1006: 只有聽到學弟說他是現行犯、看到一張在地檢不會被當證據 10/05 11:12
→ pei1006: 的逮捕通知書而已,沒有影像、沒有錄音,甚至你沒參與整 10/05 11:12
→ pei1006: 個辦案過程。就好像一個民眾今天跑來派出所說要提告公然 10/05 11:12
→ pei1006: 侮辱,然後問他有沒有錄音有沒有證人,什麼都沒有那請問 10/05 11:12
→ pei1006: 你要檢察官怎麼起訴? 10/05 11:12
我沒與會,當然不確定會中他們談了什麼
但既然是刑案案件,在偵辦前調查人員先把嫌疑人叫過來這件事本身就站不住腳,沒有
考慮過這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規定嗎?此時他們甚至都還沒受理我的告發呢。
我沒有在現場,但我看過密錄器,他有宣讀。
副座授意時我沒有聽到,畢竟不是在辦公室內對著我說,但承辦員警進出副座辦公室後,
就開始問嫌疑人筆錄,問完就把人解銬送出大門了。
本案我的立場是告發人,當然就不該越俎代庖去搜索、扣押相關的物證,這本該是偵辦
人員的工作。
言詞跟聲音轉瞬即逝,用公然侮辱來比喻這件可能有點不太合適。
我們用傷害來說吧,監視器畫面拍到A、B一起走進小房間,之後A滿臉是血的跑了出來。
就算沒有拍到實際攻擊的經過,輔以其他現場情況、事實證據等還是可能繼續辦下去。
案件本身有很多禁不起檢視的部分,我上面提最多次的就是「筆錄時間」橫跨在保護管束
的時間內,而且嫌疑人當時是受制於警方的實力支配下。
駐地內也有有收音的監視器,光這兩點應該就足以把案件辦成鐵案了。
所以最終本案到底檢附了哪些東西,其實我也很疑惑。

→ pei1006: 至於案一我想知道學長你哪天大備,剛好有南部學長解送完 10/05 11:18
→ pei1006: 人犯看到你轄內有人在吵架,其中有個人罵了一句三字經, 10/05 11:18
→ pei1006: 南部學長就立刻逮捕然後交由你偵辦,看到交通A2就立刻逮 10/05 11:18
→ pei1006: 捕給你偵辦,請問你會怎麼想?這不是程不程序的問題,這 10/05 11:18
→ pei1006: 是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問題,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偏偏學 10/05 11:18
→ pei1006: 長你選擇最麻煩的。程序或許是鐵路學長們有瑕疵,但是希 10/05 11:19
→ pei1006: 望學長自己想一下,自己當的是一名警察,不是一個法匠 10/05 11:19
人都抓給我了,當然就辦阿。
感受好不好是一回事,你該怎麼處理是另一回事。
說實話一件可以不予解送的輕案處理的速度大概比受理一件涉及匯款的詐欺更快。
如果我處理案件真那麼有問題,依警界的默契,應該早就被丟警備隊了吧?
處理方式永遠都沒有所謂最佳,視乎當下狀況與個人決定而已。
試想一下,為什麼一個抽象危險犯的酒駕公危大家都覺得應該現場逮捕?
推 jespershine: 越來越扯,沒被告過的就是無效警力?你這是侮辱90%以 10/05 11:29
→ jespershine: 上的警察,就你是有效警力?你做多少事?你很厲害?不 10/05 11:29
→ jespershine: 認同你想告誰就告誰?太自負了吧! 10/05 11:29
說真的,依目前生態來說,被告真的是家常便飯的事,處理案件數量一多,沒被告過真的
才是怪事,你隨便走進一個市區繁重所問問看就好,相對來說,「不做就不會犯錯」的人
被告機率當然大幅下降,這有什麼問題?
在有具體依據的情況下,本來就是想告誰就告誰,訴訟難道不是基本權嗎?
你覺得受辱想告我,我也是張開雙手歡迎阿,任何人的權利都該被保障。
推 gn7722: 我覺得應該去地檢署好好教育檢察官怎麼辦案的,竟然辦成 10/05 11:39
→ gn7722: 這樣!莫名其妙 10/05 11:39
→ gn7722: 支持學長去地檢署問承辦的檢察官! 10/05 11:40
推 Qsam: 好久沒這麼精采了 10/05 11:41
推 gn7722: 檢察官這樣都沒有違法嗎? 10/05 11:42
→ gn7722: 學長是不是該處理一下了? 10/05 11:43
→ gn7722: 公理是非正義怎麼可以說簽結就簽結對吧 10/05 11:44
撇開案件,簽結確實本來就稱不上一個合法的處理方式。
推 gn7722: 那你怎麼不去檢舉承辦檢察官 10/05 11:54
因為我不想,這樣可以嗎?
還是我告發了一件就一定要告發下一件,否則就是雙標?
一張考卷別人努力答了兩題,結果一題都沒寫的人在那邊「快寫第三題呀」
你不覺得很有趣嗎?
推 gn7722: 喔,原來還有想不想的 10/05 11:58
→ gn7722: 啊這不是同一案嗎 10/05 11:58
環境內要改善的事太多了,誰也不可能獨力完成所有。
但我做了一些,而你只是在旁邊喊燒。
推 gn7722: 唉,大是大非面前還有想不想的,我真的太失望了 10/05 12:02
→ gn7722: 你要是沒發文,我也沒機會喊燒不是嗎 10/05 12:03
→ laiabo: 其實可以不用回來當警察,美國有盛行一種行業叫做審計哥, 10/05 12:14
→ laiabo: 學長可以考慮當審計哥,既可以維生又可以淘汰或者讓不懂 10/05 12:15
→ laiabo: le/HHL6N7UR051196HN.html我真的覺得這「是頭路」! 10/05 12:15
我以前常跟朋友開玩笑說辭職之後要每天帶一小包糖去KTV門口蹲著抽菸等錢自己上門。
但畢竟這不是我做這些事的出發點,只能說不失為一個選項吧XDDDD
推 umaga1: 警察是團體生活 如果想幹長久建議還是被一直檢舉同事 10/05 12:33
→ umaga1: 別 10/05 12:34
→ umaga1: 這樣同事跟你上班壓力很大 10/05 12:35
→ umaga1: 警察工作常遊走法律邊緣 偽文、縱放人犯 真要檢舉檢舉不 10/05 12:36
→ umaga1: 完 10/05 12:36
→ umaga1: 之前新北有個吳檢也是有崇高理想辦一堆人 結果辭職 10/05 12:37
大家都知道問題確實存在,但漠視不會改善這件事。
噓 jespershine: 打著基本權利的名義,不分是非的濫訴,還義正言辭, 10/05 12:40
→ jespershine: 罷了..價值觀扭曲的人說在多也是無用,這麼愛辯你就 10/05 12:40
→ jespershine: 辯吧! 10/05 12:40
是非不是你我說了算。
推 redbalon: 順便問一下,告發人能聲請再議嗎?不是告訴人才行嗎? 10/05 12:40
對呢,這樣看來其實即使不起訴,貌似也沒有救濟管道了。
→ umaga1: 如果有多的力氣 建議巡邏多盤查抓抓酒駕毒品 這樣才是人 10/05 12:41
→ umaga1: 民之福 祝您工作順利 共勉之 10/05 12:41
我不會無理由的發動盤查,因為我很清楚現行刑訴法的制肘,程序合法的情況下幾乎不用
抓什麼刑案績效,至於這樣是不是踐行實體正義,我想就見仁見智了。
推 mh0092001: 其實就像學長說的每一件事都有他所謂做了之後背後的意 10/05 12:43
→ mh0092001: 義 就拿學長這兩件事來說其實拿結果來說 沒有任何人 10/05 12:43
→ mh0092001: 受到傷害 所以大部分的人認為沒有檢舉提告的必要 因 10/05 12:43
→ mh0092001: 為有其他更多 更需要去檢舉的情事但卻不見學長出聲或 10/05 12:43
→ mh0092001: 有所行動 所以大家才有那麼大的反彈吧 只能說 真 10/05 12:43
→ mh0092001: 心覺得被學長提告的這些同事無辜 10/05 12:43
制度受到傷害了。
正如上面提過的,縱放人犯等罪本來就沒有被害人可言,要說被害的話那就是國家法度。
至於「更需要檢舉的事」視乎每個人對不同方面的重視程度不同,如果你自己不願行動,
那你實在沒理由怪罪別人不幫你完成這件事,對此我感到很可笑。
「有這個力氣怎麼不去檢舉那個OOO、XXX」
我有沒有檢舉其他案件,跟這件事始終無關,這應該不難理解。
待改善的事有一百件,如果你自己一件都不做,就不要指揮其他人去做「你認為優先級
別」更高的事,畢竟你並沒有為此付出些什麼。
我來告訴你結果會怎樣吧,當大家都默許這些事情發生,下次換我備勤時,長官要求我放
人,我該如何自處?
你說放吧,但這真的就是違法的操作。
你說不放吧,為什麼大家都可以你不行,又為什麼你之前都不講?是不是輪到自己才想推?
身處環境中的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無非就是身處位置離暴風圈的遠近而已。
最後,他們絕不無辜,你我都清楚。
「大家抽屜都有一包」不會成為你可以收下這些錢的理由,從眾並不能免責,對嗎?
推 mh0092001: 另外學長說的繁重所很多人都有被告過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10/05 12:52
→ mh0092001: ……小弟在全新北最繁重分局 全所有被告過的……嗯… 10/05 12:52
→ mh0092001: …好像只有一個?? 10/05 12:52
繁重分局與繁重所是兩個概念,也許是我孤陋寡聞,但甲種分局其實幅員反而小一點,派
出所密度很高,通常應該是30-40人編制居多?
實際上,你用乙種分局的新店江陵、碧潭、汐止局下、社后的員額數去看應該就可以知道
該地的繁重程度比你們甚至都還更高。
我的描述可能沒有很精確,但我想表達的是「在你認真上班的前提下,被告真的完全不
奇怪」。
我自己曾被竊盜犯嫌告過傷害,也在開單的時候被告過強制,我不是那種路上瘋狂盤查的
「戰神」等級玩家,但在從警的前四年內就被告了兩次,所以也許有點想當然爾了,在此
一併作個澄清。
推 z7z7: 一直提抽象危險犯酒駕現場逮捕,酒測達刑法規定值當然現場 10/05 13:28
→ z7z7: 逮捕啊,要件符合。請問只是吐口水,構成了什麼要件?公然 10/05 13:28
→ z7z7: 侮辱也要有被害人,告訴乃論沒有提告就沒有被害人,犯罪要 10/05 13:28
→ z7z7: 件當然不構成,充其量只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已,怎麼逮捕 10/05 13:28
→ z7z7: ? 10/05 13:28
→ z7z7: 現況刑事案件就是不能先逮捕再調查,能理解嗎? 10/05 13:28
→ z7z7: 至於你貼的司法座談會的舉例,民國68年的東西了,刑事訴訟 10/05 13:28
→ z7z7: 法都修幾次了,不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10/05 13:28
「逮捕」就是「調查」的一環。
告訴乃論也不會因為沒有提告就沒有被害人。
建議您還是先去找找相關資料,把調查、提告、起訴等相對關係都釐清比較好。
刑訴有修到88或者92嗎?不然不就是一直沿用?
在沒有新見解出現之前,本就該一直沿用下去,你手上還在用的法律多得是阿公年紀
的東西。除了通姦被除罪外,我看不出其他告訴乃論案件有什麼不採用此解的原因,
不妨請您試論下?
至於對人吐口水有沒有涉嫌公然侮辱,不妨你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閱一下,看你認為有
無符合構成要件。對了,此要件與當事人的意願也無關,我想此處你也有誤區存在。
這就是刑案。(P.S:廢棄物清理法其實也有刑責阿)
至於會一直提公危,因為這可以最直觀的帶入保護管束+函送這件事情。
如果你認同案件應該如此處理,為什麼這時候不適用了?反而贊成逮捕呢?
一樣都符合實體要件,在程序面也無甚差別,甚至可以說未發生實害的抽象危險犯
才更應該「簡單處理」不是嗎?
→ z7z7: 你的作法就像是聞到駕駛有酒味就先逮捕,逮補完才吹與酒測 10/05 13:38
→ z7z7: 。 10/05 13:38
說真的,我非常肯定是你搞錯了發動時間跟依據,從你一直糾結當事人有沒有提告
這件事來看,我想您應該有非常根深柢固的觀念需要修正一下。
推 gn7722: 吐口水的案例我想也可以看做你巡邏到一半到別所轄區,然 10/05 13:50
→ gn7722: 後看到路人兩個人在吵架,然後A罵B~XXX,然後你就過去把 10/05 13:50
→ gn7722: A逮捕了,然後跟別所說,人我抓了,剩下交給你處理了,不 10/05 13:50
→ gn7722: 知我理解是否正確 10/05 13:50
→ gn7722: 真的挺有趣的XD 10/05 13:51
這樣做沒問題啊,你抓給我我也辦,你抓嗎?
推 gn7722: 這樣你巡邏一班多到抓不完欸 10/05 13:58
→ gn7722: 啊你覺得這樣有意義嗎?我只想問路人吵架關你什麼事 10/05 13:59
→ gn7722: 這邏輯套用在父母小孩路邊因為買糖果吵架,老爸罵他兒子 10/05 14:01
→ gn7722: 個XX,你也能馬上把他老爸給抓了 10/05 14:01
→ gn7722: 我真的快笑死了 10/05 14:01
我就想問任何案件關警察什麼事?這就是你的工作啊。
你會發現跟績效一樣,感覺壞人滿街都是,但要抓的時候其實也沒那麼好找拉。
推 mh0092001: 嗯 就像我前面講的 每個人都有心中認為的對與錯 就 10/05 14:06
→ mh0092001: 像大家認為學長你做的這兩件事情是錯的 學長也沒有必要 10/05 14:06
→ mh0092001: 一直想跟大家爭辯到你是對的 因為看法跟觀點差異太大 10/05 14:06
→ mh0092001: 了 或許學長認為法律上你自己站的住腳 10/05 14:06
問題就在於雖然看起來結果一樣,但其實並不一樣。
*[1;37m推 epson1017: 推一波 上面那些講風涼的可以跟我說哪所的嗎 10/05 14:12
→ epson1017: 想見見世面 10/05 14:12
→ i7i7: 原P.O. 缺乏法律優先適用的觀念,另外逮捕是偵查的一環,但 10/05 14:14
→ i7i7: 不代表警察可以先逮捕再調查,不要偷渡概念,不然偵辦案件 10/05 14:14
→ i7i7: 幹嘛要向法院請票? 10/05 14:14
請問這裡你要優先適用什麼東西?具體如何操作?
推 gn7722: 這時候再回頭看上一篇澄清文,嗯、、、原本想說什麼,但 10/05 14:16
→ gn7722: 還是算了 10/05 14:16
推 a6111x5566: 想知道當初學長自己就是因為不認同所以離開這個環境, 10/05 14:21
→ a6111x5566: 怎麼又回來了呢? 10/05 14:21
總是要吃穿用度呀。
→ i7i7: 案1,你已經把案件搞成這樣,完全不尊重管轄單位,然後你也 10/05 14:28
→ i7i7: 沒有想要承辦,不然依機關協商管轄權,你可以提出要求承辦 10/05 14:28
→ i7i7: ,但你沒有提出要求承辦,事後還去檢舉,在別人眼裡看來就 10/05 14:28
→ i7i7: 只是搞事而已。 10/05 14:28
跟上面某些人的聖母邏輯差不多。
你接到他轄的單一窗口案件不需要先做必要之處置嗎?處置完之後不轉移管轄嗎?
還是你通通攬下來自己辦?是的話我叫你一聲哥,鄭重跟你鞠躬道歉,原來還有這種好事
就他們的案件,我採取了合法的行為,然後我還要看對方臉色要不要接?
講白了,有種就不要接阿,他敢嗎?你敢嗎?
還是你今天接到單一窗口的案件,還會打電話怪人家不幫你「簡單處理」,然後搞得自己
一整天心情很不好?
「奇怪欸,受理這個幹嘛阿,沒事搞事嘛......」
你是真的覺得這樣很「正常」嗎??????
推 gn7722: 等一下,我說的案例不是警察的工作吧,你巡邏到一半,有 10/05 14:34
→ gn7722: 路人跟你說那邊有父子吵架,原來是因為爸爸不給兒子買糖 10/05 14:34
→ gn7722: 果吵架,吵架的時候爸爸脫口罵兒子說一句XX~然後你就當場 10/05 14:34
→ gn7722: 把他老爸逮捕了,你跟我說這是警察工作??? 10/05 14:34
→ gn7722: 這法學,真是高啊! 10/05 14:34
→ gn7722: 對於警察勤務也是了解的相當透徹 10/05 14:35
→ gn7722: 在下實在望塵莫及 10/05 14:36
這當然是警察的工作,不用處理家暴案嗎?
噓 edison1026: 照你的邏輯,那在他轄抓到酒駕是不是應該要交給轄區所 10/05 14:36
→ edison1026: 偵辦? 10/05 14:36
你這邊的他轄,指得是跨機關,還是跨派出所?
同機關內沒這個問題。
跨機關的話當然應該是阿,而且為什麼會抓酒駕抓到他轄去?
跨區辦案都不用先協調管轄權避免衝突的話,幹嘛打越區通報單?
指揮偵辦的另當別論,現場發現的案件歸管轄單位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1;37m推 gn7722: 你的思想一直繞著我可以這樣做,而大家的思想是繞著幹嘛 10/05 14:41
→ gn7722: 這樣做,再吵下去也沒有交集啦 10/05 14:41
→ gn7722: 你一直解釋你可以這樣做,我們一直解釋沒必要這樣做,這 10/05 14:42
→ gn7722: 樣要講什麼 10/05 14:42
→ gn7722: 第一件事法律沒規定你一定要逮補吧?第二件事法律沒規定 10/05 14:43
→ gn7722: 你要檢舉吧? 10/05 14:43
對,跟對。
但我這樣做合法,對嗎?
推 gn7722: 我從頭到尾沒說你不對,只是沒必要 10/05 14:47
→ gn7722: 我這樣簡單講一句你也能說家暴@@-,原來不給兒子買東西然 10/05 14:48
→ gn7722: 後罵他一句就是家暴,哭哭喔我不敢生了 10/05 14:48
→ gn7722: 構成貶抑詞的範圍非常廣,尤其對親人更容易說 10/05 14:49
→ gn7722: 簡單一句笨X都算欸 10/05 14:49
→ gn7722: 而且這種情境你把他老爸跟抓了,他兒子反而會嚇到爆造成 10/05 14:50
→ gn7722: 一輩子陰影吧 10/05 14:50
我說家暴案,沒有說一定成立家暴罪,當然是看具體在什麼情境之下說了啥阿。
噓 edison1026: 你不是資深大學長嗎?為什麼抓酒駕會抓到他轄會不知道? 10/05 14:51
你不講,我怎麼會知道?
→ gn7722: 然後他小孩沒人顧了你要幫忙顧嗎?他小孩等等 10/05 14:51
→ gn7722: 要上課了你要載她去嗎 10/05 14:51
我沒錢生活了,你要接濟我嗎?
到底在滑坡什麼鬼東西?
推 gn7722: 這樣也是家暴案喔,原來路邊爸爸罵小孩就是家暴案,soga 10/05 14:57
→ gn7722: 10/05 14:57
→ gn7722: 你去百貨公司玩具店應該蠻多家暴案的 10/05 14:58
噓 edison1026: 你還是沒回答我問題阿!!酒駕通緝跨轄是不是也要交給 10/05 14:58
→ edison1026: 轄區所偵辦??? 10/05 14:58
請不要把自己胡亂陳述的鍋扣到我身上,很醜。
你開篇是說抓到酒駕,想當然會理解成在他轄攔查,吹測。
現在改成說酒駕通緝,還要怪我沒有回答?
通緝就沒什麼發生地可言,誰要辦都沒問題啊。
→ i7i7: 你藉口也太多了,不想辦又不尊重管轄單位,說什麼聖母、單 10/05 14:58
→ i7i7: 一窗口 …,只是你推諉的藉口罷了,你有心想辦一定可以接下 10/05 14:58
→ i7i7: 這案件自己辦,說什麼提供密錄器、逮捕通知書 …,這些都是 10/05 14:58
→ i7i7: 馬後砲,根本就不是真正想要負責,只是一些冠冕堂皇的說詞 10/05 14:58
→ i7i7: 。 10/05 14:58
推諉在哪?
我受理他轄案件,還要先請示貴單位願不願意接收嗎?
那敢問你的真正負責就是「什麼也不做嗎?」
如果事情都讓管轄單位點頭才能做,一開始就不要調度周邊警力先去幫忙啦。
反正我去也什麼都不能做,不是嗎?
「什麼都不做,所以我什麼錯也不會犯」,這樣的心態難道沒有可議之處嗎?
→ gn7722: 照你邏輯公然侮辱就可以逮補啦,還要說啥 10/05 14:58
→ gn7722: 以您的法學素養,不用我說怎樣才算公然侮辱吧 10/05 14:59
→ gn7722: 我想這麼多文大家應該也都了解互相要說什麼了 10/05 15:01
→ umaga1: 其實他轄的現行犯自己也能辦喔 不一定要他轄 10/05 15:07
→ umaga1: 看報越區通報而已 10/05 15:07
噓 edison1026: 我說的酒駕通緝是分開的好嗎!!這不就線上立破要求的東 10/05 15:08
→ umaga1: 還有解送地點有可能不同 10/05 15:09
→ edison1026: 西嗎??你身為資深大學長怎麼可能不知道 10/05 15:09
噓 edison1026: 不說通緝,你酒駕也沒回答我阿 10/05 15:11
格式有點亂,我就一併回覆了。
「可以自己辦」跟「應該他們辦」兩件事本來就沒有衝突。
因為我要求管轄單位自己辦,就變成我在推諉責任,這件事聽起來好笑嗎?
你想辦,也許有績效的誘因,那很好。
你不想辦,物歸原主我實在不覺得有什麼好被指責。
管轄單位又要你幫忙跑,又不放權給你處置,那我到底去幹嘛?罰站?
線上立破這名詞好久沒聽到了,不得不說這個制度衍生出非常多的警察違法案件,
大概跟斬手專案差不多,無數為了績效或者攻獎的人前仆後繼死在這上面,我實在
無法理解,通緝本就大家都能抓,至於酒駕你要跑去他轄抓,本身就有很多問題存
在,包含攜械有沒有通報、甚至當你要開舉發單時,填舉發單位跟違規地點的時候
你不覺得怪怪的嗎?
推 i7i7: 案1,你到現場的任務是什麼你理解嗎? 10/05 15:19
→ i7i7: 你到現場要做的必要措施根本就不是逮捕,而是先初步了解案 10/05 15:19
→ i7i7: 情,維持現場安全即可,至於吐口水有沒有涉及公然侮辱也不 10/05 15:19
→ i7i7: 是你認定的,你自己也一直強調你不是管轄單位,你只是協助 10/05 15:19
→ i7i7: 先到場,那你只要保全證據維持現場安全,做好這項工作就好 10/05 15:19
→ i7i7: ,在你沒有接收到檢方或鐵路下逮捕指令,你就逕行逮捕,你 10/05 15:19
→ i7i7: 根本自我以為超越法律。身為執法者不依法辦事,僅依自我認 10/05 15:19
→ i7i7: 知做事,這樣對嗎? 10/05 15:19
請問我要怎麼保全證據?除逮捕外有法令依據讓我對他們實施限縮人身自由的即時強制行
為嗎?
現場判斷要不要逮捕其實本來就是第一線員警的工作,難道遠端聽著你描述狀況決定要不
要逮捕的人比你更應該下決定嗎?
退萬步言,他叫你抓,你就抓嗎?反正是他說的,你自己不用思考,不用擔責?
說真的,你字裡行間只讓人感到「不作為就不犯錯」。
講得好像我違法逮捕一樣,什麼叫做不依法辦事?你倒是快來告發我啊?
噓 chinandxian: 你只要違停沒處理,我就檢舉你瀆職。你不是完人,只 10/05 15:20
→ chinandxian: 會講一口__話,瞧不起檢察官,你又考不上,你如果真 10/05 15:20
→ chinandxian: 的有能力,就不會有人噓你了啦,滿嘴__話 10/05 15:20
你倒是檢舉呀。
我不知道哪裡表達出瞧不起檢察官的意思,請不要自己腦補,我只是指出他明顯的錯誤,
還是你也覺得「不告訴」跟「撤回告訴」的效力一樣?
為什麼有能力就不會被噓?來找架吵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的人多得是呀,你看這邊不就有
一個嗎?
→ i7i7: 請認清自己的身份,你只是警察不是法官憑什麼給定罪,吐個 10/05 15:28
→ i7i7: 口水就要移送公然侮辱,請問你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比例 10/05 15:28
→ i7i7: 原則去哪了? 10/05 15:28
→ umaga1: i7學長講到重點 10/05 15:31
誰也沒有給誰定罪。
警察始終要檢視的只有案件的該當性,有否阻卻違法、有責與否都我們我們無關。
說實話,你們的論點才是把警察幹成了法官。
處理案件時盡可能不要帶入個人情感,吐口水實務上就是符合公然侮辱的該當性,
逮捕他自然沒有任何問題。
說到其實有點想發個牢騷,逮捕固然要審酌比例原則,但之間的規定實在太過空泛,
我個人以為把刑訴92的不予解送要件放到88改成符合這些條件可以不予逮捕,說不定
在執行上都會好得多。
退回來說,既然關於輕罪的規定僅有不予解送,回頭看現場要不要逮捕這件事,比例原
則的空間就更小,畢竟88甚至沒有規定什麼情況可以不抓。
說一句不要臉一點的,我抓了一定沒事,因為逮捕程序合法。
我不抓反而可能背鍋,如果各位還記得,我記得宜蘭應該有一件加油站的傷害+毀損當年
上過新聞,難道那不是告訴乃論案件?難道不是當事人現場沒提告?
綜合以上,我判斷現場應該逮捕,所以我抓了,就這麼簡單。
→ umaga1: 以前辦案常用現行犯 後來發現函送簡單多了 10/05 15:32
→ umaga1: 案1可看涉嫌人的態度 是否願意返回所內製作筆錄啊 10/05 15:36
噓 edison1026: 因為公然侮辱沒績效所以你不想辦,我這樣理解對嗎?? 10/05 15:36
不對,我可以授權你跟任何願意幫忙的單位調我的功獎記錄。
我一向不在意績效,當然不是指我很佛,而是在現行制度下真的很難合法抓到刑案績效。
所以有當然好,沒有也無所謂,我從來不在乎功獎。
準確一點說,除了剛畢業時幫巡佐報過一次嘉獎外,我「從來沒有主動報過嘉獎」。
一次也沒有,因為我不認為那是評斷我工作努力與否的依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解答您的疑惑?
→ umaga1: 不願意的話資料抄登跟秘錄器畫面、職務報告一併給鐵路 10/05 15:36
→ umaga1: 本案不是毒品案 事後通知到案也可以 10/05 15:37
→ umaga1: 公然侮辱案沒有查扣證物 沒現行犯的必要吧?有什麼需保全 10/05 15:39
→ umaga1: 證據的? 10/05 15:39
真的要說的話,口水算不算是證物?
除了家暴現行是「應」逮捕外,其實什麼案件不能用函的?
該不該抓固然是一個問題,但主要還是「抓了之後能不能放」才是本文主要討論的問題。
推 i7i7: 案1,保全證據維持現場安全,從警六年,這警察的基本工作你 10/05 15:43
→ i7i7: 會不知道怎麼用最適合的方式處理?一定要選擇最激烈的逮捕 10/05 15:43
→ i7i7: ?當下的犯罪要件尚未構成,你就依自己的認知做逮捕,請問 10/05 15:43
→ i7i7: 你是代表哪部法律?倘若到現場,你真不知道怎麼處理,你可 10/05 15:43
→ i7i7: 以打電話問所長,我不是你實習的師傅也不是你主管,我沒有 10/05 15:43
→ i7i7: 資格教你怎麼做,我也不想跟你分享我的作法。如果你真認為 10/05 15:43
→ i7i7: 你自己沒問題,又這麼正義感十足可以大義滅親,對你自己應 10/05 15:43
→ i7i7: 該也要從一標準,建議你可以去自首讓法院去裁判。 10/05 15:43
那你又是代表哪部法律?
要件尚未構成?你也是要等對方提告才「構成」的那種有趣觀點嗎?
今天考卷就兩題,第一題我對你錯,第二題你對我錯,但考卷發下來都是一百分。
我們互相意識到彼此有錯的地方,指出來,甚至去找老師扣掉該題的分數,這些行為
和錯之有?當然沒有問題。
我從未說自己執法生涯無懈可擊,雖然我自信做得比大多數人更好。
我明白自己仍有不足之處,我對自己也是從一標準,你可以來告發我,對嗎?
這邊的論點變成「因為你開過別人罰單,所以當自己違規的時候一定也要補自己一張」?
噓 chinandxian: 樓上不用跟他說太多吧,他只會掉書袋,結果連三等都 10/05 15:51
→ chinandxian: 考不上,講到他的問題,他就回我就爛檢舉我,然後繼 10/05 15:51
→ chinandxian: 續靠北別人,多理他是浪費你時間 10/05 15:51
雖然應該真的考不上,但其實我沒有考過三等耶。
我想光是願意正視並且承認自己仍有問題,應該就屌打大多數業內人員了。
推 gn7722: 都說回家了大家越戰越勇 10/05 15:55
→ umaga1: 問題是你逮捕後沒自己辦啊XD 後來還檢舉別人 10/05 15:57
交給他辦是原價,自己留下來辦是優惠價,我為什麼一定要給他優惠?
你會因為買到原價商品就覺得老闆黑心嗎?
→ i7i7: 你把自我認知擺在憲法之前,根本就是超越憲法的男人。面對 10/05 15:58
→ i7i7: 超越憲法的人,只能俯首稱臣了! 10/05 15:58
怎麼突然就把憲法搬出來了????
→ umaga1: 還有請示檢察官不予解送沒那麼簡單 要透過偵查隊、地檢署 10/05 15:59
→ umaga1: 如果遇到半夜 你要怎麼請示...想叫檢察官起床尿尿嗎 10/05 15:59
→ i7i7: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請再回去好好研究憲法的比 10/05 16:00
→ i7i7: 例原則好嗎?超越憲法的男人 10/05 16:00
我不懂哪裡不符比例原則?
那宜蘭加油站那件有符合比例原則嗎?有被懲處嗎?
→ umaga1: 你的法理都沒有錯 也都合法 就實務上非常多困難 10/05 16:00
→ umaga1: 待過偵查隊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10/05 16:01
當時是白天,我不否認實務上執行「可能」會遇到困難之處。
但你有從這兩件中看到任何「外力」造成的困難嗎?
推 gn7722: 我真的覺得四等考試真的不該分什麼內外軌 10/05 16:04
→ gn7722: 分軌之後還大招我都不知道警專是在幹嘛了 10/05 16:05
噓 edison1026: 合法但不合理阿!!逮捕就等於進入偵查階段,整個案件就 10/05 16:09
→ edison1026: 你最了解,你丟給別人辦才奇怪吧!!萬一你違法逮捕要算 10/05 16:10
→ edison1026: 的??? 10/05 16:10
還是那句話,那單一窗口的案件為什麼還要轉移管轄?受理的人一定最了解呀。
至於如果違法逮捕的話......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通通都是我出的,你
覺得會算誰頭上,難道是他們?
→ i7i7: 比例原則是來自憲法第二十三條+大法官的解釋,不然搬出憲法 10/05 16:10
→ i7i7: 幹嘛? 10/05 16:10
→ i7i7: 該不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吧?? 10/05 16:10
→ i7i7: 難怪你會去檢舉 10/05 16:10
對,所以我違反了當中哪個子原則嗎?
請花點時間去google 105年宜蘭新民所處理加油站內傷害跟毀損案的新聞。
一樣是告訴乃論,他沒逮捕,你看他們吃了多少行政處分?
說難聽一點,我抓肯定沒事,我不抓有可能被搞,我幹嘛不抓?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6:22:39
噓 edison1026: 單一窗口不一定要轉移管轄阿!!你自己也可以辦完再傳真 10/05 16:21
→ edison1026: 至於違法逮捕對被害人來說就是整個警察,哪會分什麼你 10/05 16:22
→ edison1026: 或他們喔 10/05 16:22
把責任以外的攬下來做,那很大愛,但如果你要求別人一定要這麼幹,那你一定是腦子
燒了。
當然會分阿,你看被打的三重黃先生有因為這樣亂咬整個警察群體嗎?
推 i7i7: 吐口水就逮捕你覺得合乎比例原則嗎? 10/05 16:22
→ i7i7: 突然嗆到卡痰,是不是都不能被你看到,不然把卡痰吐掉就要 10/05 16:22
→ i7i7: 先被你逮捕,抓回去調查有沒有公然侮辱? 10/05 16:22
如果你有看完文章,你就會知道當時的情境是
A在陳述完後補充「我講完了,換他說,但我希望他等等陳述時不要太激動,因為他會
一直噴口水」
然後B聽到之後就直接朝他吐了一口口水。
如果真的是卡痰,智識水準正常的人都會換個方向,或者含在嘴裡。
推薦你下次去街上隨便對人卡痰看看,我還滿想知道這個辯駁的方式能不能奏效的。
噓 edison1026: 偵辦案件不是本來就警察的工作嗎??這算什麼大愛阿!! 10/05 16:30
→ edison1026: 你就明講說你不想辦就好阿 10/05 16:31
邏輯死亡,幫忙上香。
推 i7i7: 然後你一直強調你想討論的是逮捕沒有移送這件事,但你有想 10/05 16:32
→ i7i7: 過沒有合法的逮捕哪來的移送?檢察官給你的函文有說了,逮 10/05 16:33
→ i7i7: 捕要合比例原則,又當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表示提告,已表示 10/05 16:33
→ i7i7: 不需要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白話文就是他又沒有要告你抓吐口 10/05 16:33
→ i7i7: 水的人幹嘛? 10/05 16:33
認同部分觀點。
但既然你看了函,應該有看到「對於逮捕之必要或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已無置喙之餘地」
,很明顯雖然他不贊同,但也不認為這個逮捕程序違法,進而繼續說明「未得檢察官同
意,即釋放吳OO,固有執行職務程序之瑕疵......」,等語。
很顯然,雖然檢察官也不喜歡,但逮捕是合法的。
而既然逮捕合法,解送程序有沒有違法就是接下來要檢視的問題,對嗎?
→ i7i7: 吐口水有規定怎麼吐?還不能吐歪,你不是當事人,當事人沒 10/05 16:38
→ i7i7: 承認,被害人也沒提告,請問你如何證明他吐口水就是公然侮 10/05 16:38
→ i7i7: 辱?只憑你是警察,你的辦案經驗?然後你就逮捕要調查?厲 10/05 16:38
→ i7i7: 害了我的天,辦案還可以先射箭再畫靶的。 10/05 16:38
你這跟罵人之後開始說文解字硬凹差不多意思了。
嫌疑人承認與否、當事人有無提告,始終不是案件的爭點,這上面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不如我這樣問吧,在相同的情境之下,如果當事人表示要提告,你會逮捕嗎?
如果你還是不會,那上面那些問題本來就沒有意義。
如果你會,那我想你對當事人的意願與逮捕與否兩件事的關聯性有所誤解。
推 mh0092001: 真的建議不用在繼續口水戰了 雖然看的很過癮 但雙方 10/05 16:51
→ mh0092001: 就是站在完全不一樣的觀點及立場 或許這位學長的觀點 10/05 16:51
→ mh0092001: 就是跟大部分人不一樣 但這世界本來就是由各種不一樣 10/05 16:51
→ mh0092001: 的人所組成才有趣 對吧:) 10/05 16:51
→ i7i7: 函文你沒看懂吧,無置喙之地,因為你已經逮捕了,當場沒有 10/05 16:54
→ i7i7: 依比例原則你直接就逮捕,過了就算了,既然逮捕了沒有依程 10/05 16:54
→ i7i7: 序走,是有程序瑕疵,但不尚未到達需要以刑法相繩的程度。 10/05 16:54
→ i7i7: 請你好好看一下檢察官的函文,老實說我覺得他對你很客氣沒 10/05 16:54
→ i7i7: 有直接戳你逕行逮捕不和比例原則,他是用暗示你的,你應該 10/05 16:54
→ i7i7: 要看出來的。我覺得有正義感是好事,追求程序正義沒有問題 10/05 16:54
→ i7i7: ,但你的比原則的概念太薄弱,請以實際上大多數的案例為主 10/05 16:54
→ i7i7: ,不要只看一兩則極端的例子就奉為聖旨,如果案件只看程序 10/05 16:54
→ i7i7: ,而不看原則,那開槍的學長姐們,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違法開 10/05 16:54
→ i7i7: 槍了。 10/05 16:54
→ i7i7: 更正:尚未達到需要以刑法相繩 10/05 16:56
我有看懂阿,所以我才說他不認同。
他的寫法確實更像是「這個逮捕不算違法」,但畢竟基於明確性原則,沒被認定違法的事
謂之合法應該不能算錯。
至於客氣,我覺得他對大家都很客氣,或者說客氣得過分了。
解送程序這邊就先不提了,我想我們很難達成共識。
至於開槍有沒有違法......實務上近年都蠻挺的吧,除了從背後開槍這種案件以外。
至於從背後開的這些,不管是實體或者程序面都說不過去阿,怎麼會沒有違法?
推 i7i7: 背後開槍會判違法,就是依當時情況要件,開槍不符比例原則 10/05 17:17
→ i7i7: 所以才被法官判違法。希望你可以弄懂法官判違法的原因。就 10/05 17:17
→ i7i7: 先這樣了,執法仍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共勉之。 10/05 17:17
我明白,我也提過諸如A2現場我不會依過失傷害現行逮捕犯嫌等事。
但說實話,每個人對於比例的認知不全然相同,在符合程序法的前提下,大家都有操作
的空間,這也正是此文回響比較激烈的原因。
用槍時機甚至已經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情況,當然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則,我想這當中
還是跟上面的逮捕有否違背比例原則有所區別。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7:29:42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8:07:43
推 gn7722: 我們在討論他幹嘛這樣做,他一直解釋他這樣做又沒有違法 10/05 18:17
→ gn7722: ,這根本是兩條不同的話題,大家可以回家啦 10/05 18:17
推 i7i7: 因為吐口水就被你逮捕,即使你逮捕符合刑訴的規定,但符合 10/05 18:24
→ i7i7: 比例原則嗎?比例原則是憲法位階,希望你可以好好想想。 10/05 18:24
其實我不認為這有違背比例原則,我們還是回歸到子原則來談吧
無非就是適當、必要、衡平三者。
適當應該沒有疑問。著重討論下面二者。
至於必要與否,我想也能投贊成票。
在需要即時強制手段制止他的時候,總是需要一個發動的依據,而警職法19跟行政執行法
36的管束文意相同,顯然都不適用。那我除了逮捕他還有什麼選項?道德勸說?
畢竟學理上雖然逮捕的目的是防止逃亡或湮滅罪證,但實務上也支持是作為「制止正在犯
罪之人,避免犯罪所造成的損傷擴大」的即時強制手段。
也許是我學藝不精,但也真的想知道此外我還有什麼合法去約束他的發動依據。
最後是衡平性的問題,我知道公然侮辱實在是輕案,甚至除罪化的討論也行之有年,但既
然當下的我想不到更好的做法,而且在深知本案符合不予解送要件的的情況下,對他造成
的侵害自然也不若其他刑案逮捕來得那麼高,如果一個竊盜現行可能會耽誤他十個小時才
能從地檢署走出來,公然侮辱現行花了他四小時從偵查隊走出來,我不認為這有那裡顯失
均衡。
況且案件始終有很高的隱藏風險,我是不是能夠無賴一點的說,他沒去偵查隊按指紋的話
,也是有可能報假證號給我呀?
這跟逮捕要不要上銬類似,說穿了就是實務上的難處,就以上銬這件事來說好了,我想這
多少也能反應我有在注意執法時的比例原則,我可沒銬他。
但即使大家都知道上銬並非必要,大家還是通通上好上滿,包含鈞長也都三令五申一定要
注意人犯戒護時有沒有上銬,這時候又不管比例原則啦?
不過就是規定過於空泛,而且難以估量會發生的「可能」,所以導致大家一律用最高規格
來做這件事情,比起被告的身體及名譽,讓他毫無逃脫的可能來得更加重要。
那麼,您認為我是何處違背了比例原則呢?
推 Vicbill5232: 瘋狂逆風 認同你的見解 10/05 18:31
→ Vicbill5232: 但不能讚同你的作法 10/05 18:31
→ Vicbill5232: 如學長所言從警資歷六年肯定知道有更「妥善」的處理 10/05 18:31
→ Vicbill5232: 方式 10/05 18:31
→ Vicbill5232: 你選擇了最地獄級的道路 順便把身邊的戰友差點弄到一 10/05 18:31
→ Vicbill5232: 起下地獄了 10/05 18:31
推 gn7722: 尤其第一件事,不逮捕也不會怎樣,而且 10/05 18:36
→ gn7722: 還是先去了解等待後續接辦單位的人,我 10/05 18:36
→ gn7722: 就不懂的逮捕要幹嘛?可能又會說這是警 10/05 18:36
→ gn7722: 察工作吧 10/05 18:36
你想想你最近經手的100件以現行方式偵辦的刑案,有幾件是「不逮捕會怎樣」的?
→ gn7722: 第二件事就是個路人甲,然後就跑去檢舉了 10/05 18:37
→ gn7722: 兩件事,我都只能說2個字,爆傻眼 10/05 18:37
你對此也只是個路人甲,有影響你發表對這件事的看法嗎?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9:18:33
推 hijack8591: 所以原po在哪個分局 同分局先寫統調 10/05 19:08
推 i7i7: 限制人身自由,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不然為何要提審法? 10/05 20:03
→ i7i7: 如果你覺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嚴重,那我無話可說了,畢竟自由 10/05 20:03
→ i7i7: 是憲法保障的人權,希望你還留有學校教官的聯繫方式,請教 10/05 20:03
→ i7i7: 官再次好好的跟你談談比例原則是什麼。 10/05 20:03
有空的話可以看看上面,然後不妨提出您認為哪裡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推 moonking3599: 兄弟 我最近也是遇到類似的事情 所以很能體會你的感 10/06 00:18
→ moonking3599: 受 對於警察還是保有熱愛 但熱忱想對的一定會逐漸 10/06 00:18
→ moonking3599: 減少 大環境無法改變 但能夠讓自己改變身邊的微小 10/06 00:18
→ moonking3599: 事務就足夠了 為了爛人而離職太不值得了 繼續為自己 10/06 00:18
→ moonking3599: 而堅持奮鬥才是正確的 10/06 00:18
推 godohmy: 68年的會議記錄拿出來當寶 通姦都除罪化了 10/06 00:46
本來討論的就不是通姦,而是針對「未提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警方能否偵辦」這件事,與
該會議記錄討論的內容完全契合,所以我才會拿出來用,畢竟討論的主軸是程序問題,實
體方面用任何告訴乃論案件替換進去,結果都不應該改變。
如果你有近年關於是類情況的討論或者司法實務,不妨拿出來讓資訊落後的我更新一下。
這是我沒有思考過的方向,我想對我應該蠻有幫助的,謝謝。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02:19:45
噓 hong0925: 看了那麼多 好慶幸現在沒有這種同事 以後也拜託不要有 10/06 03:16
推 godohmy: 你要確定你要拿68年的見解運用在現在的實務上欸 刑訴修正 10/06 06:49
→ godohmy: 那麼多次為了保障人權 現在吐口水你逮捕限制人身自由你要 10/06 06:49
→ godohmy: 有確定欸~ 10/06 06:49
新的見解沒有出來以前,用舊的有什麼問題嗎?而且沒修到88的話,與本案何關?
推 godohmy: 我要表達的是你一直在質疑後續未照程序解送 確實有瑕疵你 10/06 06:58
→ godohmy: 要質疑或告發當然沒問題 但為何不一併審視你的逮捕行為 10/06 06:58
→ godohmy: 真的都沒有一點瑕疵嗎? 10/06 06:58
推 godohmy: 沒有脫逃之虞也沒有滅證問題 為何不要求該民返所配合調查 10/06 07:45
→ godohmy: 就好? 10/06 07:45
我當然是認為這個逮捕沒問題,才去檢視後面的解送程序,畢竟沒有合法逮捕的話,那本
就不用接著討論解送合法與否了。(稍微上面一點有人問過我覺得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我有答覆當時我這麼操作的原因,您覺得有問題可以再提出來。)
後段部分,從你用「要求」這個詞彙,我想你大概不會給他選擇的餘地,對嗎?
實務上我很常聽或者看到同事用在現場用「先帶回去」、「跟我回派出所」、「你自己上
車」......來閃躲一些比較敏感的字眼,感覺好像「一切都還有轉圜的空間」。
最後人回去了,討論了半天,請示了好多人,決定還是逮捕的時候,就會發現逮捕的時間
跟地點好難填。
但事實上,這個做法仍然自始就是對他的人身自由限制,將並他置於警察的實力支配之下
,最終還是逮捕。你還是應該告知提審規定,那與其陷入這麼曖昧的情況下,為什麼不乾
脆做狹義的刑事逮捕呢?畢竟你的「要求」他回去的目的無非仍是偵辦刑案呀。
嗯......是上面他說要求嫌疑人回去「配合調查」,我才說他的目的是偵辦的,不然是要
調查什麼?
問題來了,他不願配合,你發動強制力的依據是什麼?
這時候才逮捕嗎?
推 freewhite: 先不談法學概念,因為我自嘆不如,但是從頭到尾都是你 10/06 09:14
→ freewhite: 覺得、你認為是對的,別人覺得、別人認為都是錯的。畢 10/06 09:14
→ freewhite: 竟每個人法學素養、概念都不一樣,處理一件事情一定是 10/06 09:14
→ freewhite: 依照自己的概念,在自認為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下去處理 10/06 09:14
→ freewhite: ,當大家努力把事情就算無法大事化小,至少不複雜化情 10/06 09:14
→ freewhite: 況下處理完畢,但是卻被一位自以為法學概念超越檢察官 10/06 09:14
→ freewhite: 的路人檢舉,這樣讓他們情何以堪?檢察官、法官對同一 10/06 09:14
→ freewhite: 件事也會有不同見解,但他們也互相尊重,而不會像某人 10/06 09:14
→ freewhite: 因為網內互打而沾沾自喜。 10/06 09:14
我其實在另一篇文被抓到很明顯的問題,你可以轉過去那邊笑我。
我肯定算是固執的人,但明顯有錯的地方我不會死皮賴臉,挨打要站好這件事我明白。
其實這邊沒有太多法學觀念要討論,理由上面提過很多次,畢竟絕大部分見解不同的地方
會發生在實體法,也就是構成要件的部分,程序法的部分沒太多解釋的空間,也就很難有
所謂「不同的見解」,當然也不能夠有「自認為」的問題呀。
另外,恕我不能同意你所謂「大事化小」的行為。
例如案二中,執行逮捕跟放人的,是同一批人。
也就是「他們現場認為應該逮捕,後來也抓了,但回到所內後改變立場」。
如果你認同他們這樣,那我想你應該也會支持三重那些抓錯人的衝組,畢竟他們的立場
也是除暴安良,只是當中出了點問題。
最後,我不知道那裡讓你認為我沾沾自喜,但其實這件事對我來說還挺沉重的。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09:30:16
推 freewhite: 還是不談法學概念,因為會變得好像法學研討會。我單位 10/06 09:37
→ freewhite: 也有一位長官對法學很有興趣,尤其是警察執法相關法令 10/06 09:37
→ freewhite: ,但是他是把他的能力用在幫助同仁,當同仁出事時能協 10/06 09:37
→ freewhite: 助把傷害降到最低,而不是把自己的法學能力用在解決同 10/06 09:37
→ freewhite: 事,這種格局高下立判。何況你說是為了團隊好,殊不知 10/06 09:37
→ freewhite: 這是在破壞整個團隊的和諧。 10/06 09:37
恕我也無法認同部份觀點,我想您一定也曾遇過讓你萌生「哇塞,這種人也可以當警察」
的那些人,也許您也是這樣看我的。
團隊的整體表現畢竟要仰賴當中的個體共同維持,既有正面的獎勵制度,當然也要有處分
甚至汰劣機制,不是嗎?
格局這種事情太遙遠,我自問不是什麼高尚的人。
但如果你說的長官是「當同仁出事時幫助把傷害降到最低」,那這次的三重警他幫嗎?旗
山警他挺嗎?
始終還是要先檢視案件本身同事的處置是否站得住腳,如果可以,發揮所長當然很好,但
這時候也不需要過多幫助了吧?
如果不行還硬要幫忙「降低傷害」,那無異於損害另造的權益,我並不認同這樣是對整個
團隊的助益。
推 godohmy: 帶返所調查是要釐清案情,了解被害人的 訴意願 有 訴意 10/06 09:41
→ godohmy: 願再偵辦 不是一開始的目的就是偵辦!就算有提告也是以函 10/06 09:41
→ godohmy: 送處理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我想你先瞭解現行犯逮 10/06 09:41
→ godohmy: 捕的立法意旨再來看你逮補的行為 是否早已逾越了必要性? 10/06 09:41
既然你認為橫豎都是函送了,那你「要求」他「回去」幹嘛?
還是我上面提過的,如果都只考量侵害最小方式,除了極少數例外,萬般案件皆應「函」
但實務上我就沒看過這樣操作的,有績效的案件大家抓得有夠開心,真的有侵害最小嗎?
推 gn7722: 哎呦,他只問他這樣有沒有違法 10/06 09:50
→ gn7722: 你們一直跟他講立法意旨,跟手段必要性 10/06 09:50
→ gn7722: 根本平行時空 10/06 09:50
→ gn7722: 講再多也是白搭,大家可以回家啦 10/06 09:51
→ gn7722: 他這行為就是沒有違法但沒有必要,就這麼簡單 10/06 09:51
推 godohmy: 也是啦處理方式百百種一定要選那種最硬ㄉㄠˋ的 實在沒話 10/06 09:56
→ godohmy: 說 10/06 09:56
推 freewhite: 依然不談法學,如果你要以三重案例做例子,我的看法是 10/06 10:00
→ freewhite: ,他們審酌當時狀況,依照他們認為合法的方式處理,很 10/06 10:00
→ freewhite: 遺憾出事了,怎麼辦?當然是後果自己擔嘛。你的案例二 10/06 10:00
→ freewhite: 也是,他們也是審酌當時所有情況,已自認合法方式處理 10/06 10:00
→ freewhite: ,如果到時候被當事人投訴或檢舉也是自己擔嘛,結果被 10/06 10:00
→ freewhite: 連關係人也不是,自認超越檢察官的路人檢舉,情何以堪 10/06 10:00
→ freewhite: ?我想表達的只是尊重兩個字,但是我覺得你不懂得尊重 10/06 10:00
→ freewhite: ,無論是案例還是案例二。 10/06 10:00
其實你的意思無非就是不樂見「自己人打自己人」。
文章留言很長,我就不重複回應了,但一個群體裏沒有人是局外人。
推 freewhite: 最終還是不談法學,上面有一位鄉民寫到,他贊同你的法 10/06 10:19
→ freewhite: 律見解,但不認同你的做法,你難道不知道他指的是不認 10/06 10:19
→ freewhite: 同解決同事這個做法嗎?你難道不知道你最詬病的是解決 10/06 10:19
→ freewhite: 同事嗎這件事,而不是法律見解的對錯嗎?你的法學力可 10/06 10:19
→ freewhite: 以用在很多情況,包括考試(不一定要警察考試)、幫助 10/06 10:20
→ freewhite: 同仁等很多有意義的事,但是你卻用在解決同仁最可恥的 10/06 10:20
→ freewhite: 方式。尊重!!尊重!! 10/06 10:20
我想,尊重始終是靠自己爭取來的。
單純的一團和氣不會讓業內風氣變得更好,否則為什麼要有督察系統?
我畢竟沉澱了兩年,這兩天也收到很多新的資訊,我很感謝,也正在思考當初的做法
是不是真的是自己想要的,謝謝您的回應。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10:29:28
推 godohmy: 學長你做的最對最沒問題 給你讚 10/06 10:25
推 freewhite: 如果你認為解決同事,是愛之深責之切幫助的方式,那我 10/06 10:26
→ freewhite: 無話可說了 10/06 10:27
推 freewhite: 單純的一團和氣不會讓業內風氣變得更好??我不懂你要 10/06 10:52
→ freewhite: 表達什麼,團隊風氣好,向心力強,這不是長官想要的嗎 10/06 10:52
推 freewhite: 反而是互相檢舉的單位才會被督爆吧,督察員:幹X媽 10/06 10:53
→ freewhite: 的,的XX所又有檢舉了,列為重點督導所。 10/06 10:53
您覺得40,乃至60年前的警察內部向心力好嗎?
對老百姓而言,互相維護的警察看起來有多麼令人不適,不妨看一下旗山那件。
在一件以現有資訊看起來警方比較站不住腳的案件中,長官直接跑去作秀慰問執勤同仁。
然後被另造朋友在官方照片裡質疑「阿我們人都快死了,你在這邊發紅包?」
即便如此,也還是應該用愛的教育嗎?
推 gn7722: 如果今天有一個同事跟你一起上班,也很認真的盯著你一舉 10/06 11:33
→ gn7722: 一動,有可能違反紀律就檢舉督察組,有可能違法就馬上告 10/06 11:34
→ gn7722: 發地檢署,你喜歡這樣嗎? 10/06 11:34
→ gn7722: 不要跟我說你都很守法很守規矩,所以歡迎,那只是沒有這 10/06 11:34
→ gn7722: 種人在你旁邊,你很幸運 10/06 11:35
→ gn7722: 我只希望你要摸著自己內心問,你真的喜歡這樣嗎?然後你 10/06 11:36
→ gn7722: 問他幹嘛這樣,他回答你我為了世界和平(誤,是為了警界 10/06 11:36
→ gn7722: 的大義,要改善環境 10/06 11:36
推 gn7722: 你扯到仗義、吹哨者、改善環境、這都很好,問題你要看你 10/06 12:12
→ gn7722: 抓的點是什麼 10/06 12:12
→ gn7722: 你弄個連地檢署都直接簽結的案件,這算什麼? 10/06 12:13
→ gn7722: 你真的認為,地檢署隨便都敢簽結?尤其這個還是警察機關 10/06 12:14
→ gn7722: 內部吹哨者的告發 10/06 12:14
→ gn7722: 還是你認為,承辦檢察官敢簽結,他不用負責任?他主管不 10/06 12:14
→ gn7722: 用負責任? 10/06 12:14
→ gn7722: 簽結有兩含義,一個是根本證據不足,一個根本是無深入追 10/06 12:15
→ gn7722: 查必要 10/06 12:15
→ gn7722: 你連這都不知道,滔滔不絕的講一堆人認事用法錯誤,是判 10/06 12:16
→ gn7722: 決書看太多嗎 10/06 12:16
→ gn7722: 你真的要澄清風氣,麻煩搞點大的!真正的髒污!可以讓地 10/06 12:17
→ gn7722: 檢署有好棒棒績效的,好嗎 10/06 12:17
→ gn7722: 肅貪績效在檢察官辦案中是很重要的案件,你以為會有檢察 10/06 12:18
→ gn7722: 官不想辦? 10/06 12:18
推 gn7722: 套一句民眾指點警察怎麼辦案的話,啊檢察官就給你當就好 10/06 12:33
→ gn7722: 啦 10/06 12:33
推 gn7722: 如果你真的想討論這個簽結是否是對的,你可以貼去法律版 10/06 12:36
→ gn7722: ,那邊大神很多 10/06 12:37
我們兩個應該是對話最多次的,我想你應該看過文章非常多次。
而「弄個連地檢署都直接簽結」的案件,是我所沒想到的。
而這個在你口中這麼簡單很好釐清,屁到可以隨意簽結的事情,士檢花了11個月。
證據問題是讓我感到不適的另一環,因為我什麼都沒給。
也是因為這樣,我後來才會將督察組內的人一併列為嫌疑人。
你當時覺得作為一個將結果交付司法的告發人,我應該做的事就是吹哨,然後等待。
結果來看,確實是我天真了。
至於無深查必要.......我內文應該已經提過,例如案二,跟張通榮案安樂所「使用」的
方法「完全一致」,真的是完全一模一樣,只差在沒有一個喝醉的市長來授意這件事,是
所內主管主動為之的決定。
那麼相較之下,張通榮案內的員警難道不更值得被護航嗎?
一個在有高度外力的介入下,他們做了,然後被懲罰,吹哨者好歹在體制內活了下來。
另一件單純因為便宜行事(我內文有提過,我不太清楚到底有無外力介入),但如果有,
無非也就是回到跟上案的情況一樣,然後他們做了一樣的事,我固然是自己選擇離職,
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在地檢署的函中寫出來的經過與事實完全不符,所以我說認事有問題
。因為我雖然不是當事人,但我真真切切的目睹了我內文中的一切,絕無虛言。
如果內容完全悖離事實,得出的結論當然也就理所當然會有不同。
至於案一,函中將「不告訴」與「撤回告訴」一概而論本就是用法上的錯誤,我不懂這
有什麼好爭論,況且縱放人犯,退一步說,是疏縱好了。難道單純事涉「行政瑕疵」?
沒控制好被跑掉的案子被辦疏縱;自己不按程序報告,幫他解銬送他出大門,行政瑕疵。
兩案應該都沒有肅貪績效可言,畢竟應該都沒有關說介入。
但這不也正是讓人最不適的地方?
如果他們連沒承受壓力的情況下都願意幹這種事,而且可以沒事,那安樂所的幾位不免也
太冤了。
我真的遇過法學素養很好的民眾,如果他來報案並且提供意見,我覺得很好呀,還是要視
乎當事人所說的是否正確,身分是最不重要的一件事情,您不妨直接指出我質疑的「認事
」、「用法」錯誤在哪邊有問題,應該才是討論的核心。
我已經有點累了,案件的結果說實話自始至終都與我無關,縱使在法律版上得到支持的見
解,最終還是沒有救濟管道可以採用。
推 redbalon: 原po有提到一點,有刑案績效的案件就一定逮捕移送。沒 10/06 13:18
→ redbalon: 有績效的案件函送就好。然後還有線上立破這種東西,造就 10/06 13:18
→ redbalon: 了基層員警只會挑所謂有營養的案件來辦。 10/06 13:18
推 redbalon: 以前聽說有專抓酒駕公危拼功獎積分考警大二技的酒駕巡官 10/06 13:22
→ redbalon: ,現在應該會有專抓逃逸移工的移工巡官吧。一切都是利益 10/06 13:22
→ redbalon: 導向的結果。 10/06 13:22
始終沒有人回應我這件事,如果你們認為公然侮辱現行犯「沒有抓得必要」、「抓他不符
比例原則」、「用函送侵害最小」。
那類似的輕案,甚至我一直提到的抽象危險犯也應該比照辦理,然而此時「現場逮捕」就
成了主流,或者說唯一解。
績效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太過歪曲的情況就是你現在去路上攔一個警察下來問,他會
處理的永遠就是上面那些「線上立破」的案件。
推 umaga1: 督察組要釘一個人砍到18支畢業其實很簡單 10/06 14:19
→ umaga1: 10分鐘沒出勤、沒站路檢點、查巡合一沒簽隨便都砍一堆 10/06 14:20
→ umaga1: 如果同事真要互相檢舉早就倒一堆人 10/06 14:20
→ umaga1: 同事間還是和氣生財 搞到互相檢舉單位就沒人想待了 10/06 14:21
→ umaga1: 捫心自問自己偶爾也有偷懶的時候 不是聖人 10/06 14:21
→ umaga1: 今天你檢舉人 明天換同事檢舉你 同樣道理 10/06 14:22
→ umaga1: 偵辦刑案也是同樣道理 我們不是聖人 偶爾有遺漏 10/06 14:24
→ umaga1: 今天你檢舉他人縱放人犯 以後同事會不會反過來對你放大鏡 10/06 14:25
→ umaga1: 檢視? 10/06 14:25
→ umaga1: 吹哨者的角色 其實我蠻佩服 例如張通榮關說案 10/06 14:42
→ umaga1: 因為吹哨者容易被秋後算帳 10/06 14:43
我知道您沒有惡意,但既然你佩服他,在這件中為什麼反過來想要提醒我「和氣」呢?
我其實沒有檢舉過任何同事的行政缺失,就像您說的,我也不是聖人,我自己也幹。
如果今天是「遺漏」,我絕不會以這樣的方式去做。
但你真的覺得是「疏忽」這種過失層面的問題嗎?
還是再次感謝您,我的心態在這兩天中確實有所轉變,雖然不知道是好是壞。
*[1;31m→ anklebreaker: 目前兩件案件都只有一造當事人的說詞,還是要持懷疑 10/06 15:14
→ anklebreaker: 態度,畢竟都是以這位學長的角度陳述其所見所聞,檢 10/06 15:14
→ anklebreaker: 舉跟告發也結案了。警界就這麼小,也很容易知道彼此 10/06 15:14
→ anklebreaker: 的服務單位,行事不夠完善的,怕被檢舉就自己記得要 10/06 15:15
→ anklebreaker: 閃遠一點;想蒐集資料檢舉回去的就檢舉回去,之前有 10/06 15:15
→ anklebreaker: 聽過蒐集各種資料快一年最後檢舉的,殺傷力更大。這 10/06 15:15
→ anklebreaker: 份工作如果在經濟上不可或缺,就不要一頭熱離職或做 10/06 15:16
→ anklebreaker: 一些會被撤職的事,又要回來還要調整心態,或是直接 10/06 15:16
→ anklebreaker: 回不來了,如果自己不能做到絕對無瑕疵,還是與人為 10/06 15:18
→ anklebreaker: 善的好 10/06 15:19
我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多咀嚼幾次上面幾位的建議,好好多想想,謝謝。
推 gn7722: 行政簽結放很久很常見,,,,不代表他們「查了」這麼久 10/06 16:57
→ gn7722: 不知道你對於地檢署的行政簽結了解多少 10/06 16:58
推 gn7722: 證據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你自己提供的說詞啊 10/06 17:00
→ gn7722: 地檢署出來的事實跟你說的不一樣,然後你就算了這樣喔? 10/06 17:01
→ gn7722: 你不是應該跟地檢署據理力爭嗎 10/06 17:01
我明白,但如果真這麼簡單,又如你所說「是內部吹哨的網內互打案件」,畢竟相對敏感
,11個月我想真的也不算短。
既然欠缺救濟管道,我還能怎麼據理力爭?
我真的也累了,這就出門準備上我的班,謝謝大家的建議。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17:08:34
推 gn7722: 我總歸一句話,放過別人也是放過你自己 10/06 17:05
→ gn7722: 你這幾天,花了一堆時間,在跟大家爭論,其實可以好好過 10/06 17:06
→ gn7722: 你的人生 10/06 17:06
推 gn7722: 金山風景好,繞繞山路看看海,放鬆自己,過去的事就忘了 10/06 17:15
→ gn7722: 吧,放過自己也放過他人 10/06 17:16
推 gn7722: 下班放假去運動健身、走馬看花、宅家玩貓、打電動看影片 10/06 17:18
→ gn7722: ,不是比一直研讀判決書、研究別人的錯有趣多了嗎 10/06 17:19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想不管什麼案件應該都還是能從中有所獲得。
不過前中段對現階段的我十分受用,謹受教。
推 freewhite: 我不懂你想表達什麼,你也不懂我想表達什麼,我在說派 10/06 17:30
→ freewhite: 出所團隊向心力,你扯長官慰問?你喜歡舉例子,我就已 10/06 17:31
→ freewhite: 你的事為例子吧,先強調不一定要認同,但是可以參考思 10/06 17:31
→ freewhite: 考看看。剛從警時老學長跟我說過,當基層警察最重要是 10/06 17:31
→ freewhite: 把家庭顧好、身體顧好才是真的,在那邊說你辦案多厲害 10/06 17:31
→ freewhite: 都是假的,能夠平安退休最重要,看似簡單一句話,要做 10/06 17:31
→ freewhite: 到卻很困難,但是我認為最基本且沒得商量的一定要做到 10/06 17:32
→ freewhite: 不讓家人擔心。這位老兄不知道是什麼心作祟,去檢舉同 10/06 17:32
→ freewhite: 事,沒錯,當下可能很爽,修理你們這些法盲,倒楣的是 10/06 17:32
→ freewhite: 誰?你的同事,你的家人,無論你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 10/06 17:32
→ freewhite: 但是你讓你的家人、另一半擔心受苦。你的同事們也被督 10/06 17:32
→ freewhite: 爆,整個派出所陷於水深火熱,所以你不要怪別人黑你, 10/06 17:32
→ freewhite: 警察圈子很小,好事不出門,壞事不只傳千里,還會給你 10/06 17:33
→ freewhite: 加油添醋,不然你也不會出來澄清。真的是爽到自己,艱 10/06 17:33
→ freewhite: 苦到別人。 10/06 17:33
→ freewhite: 案例二,如果同仁處理完後,你用你精闢的法學概念跟大 10/06 17:41
→ freewhite: 家討論該案件,指出瑕疵之處,我相信你會得到同仁的尊 10/06 17:41
→ freewhite: 重,甚至更高層次的尊敬,也會得到正副主管的肯定,大 10/06 17:41
→ freewhite: 家相處融洽,也不用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家人、另一半也 10/06 17:41
→ freewhite: 不用擔心受苦。但是我發現你還想著救濟,代表你還活在 10/06 17:42
→ freewhite: 過去,真替你的家人、另一半不值阿,再強調不一定要不 10/06 17:42
→ freewhite: 認同我,但可以參考的思考看看,什麼才是你想要的人際 10/06 17:42
→ freewhite: 關係、職場環境與家庭生活。 10/06 17:42
可能是我有所誤會,但從您的文中我真的只感受到「是非對錯擱一邊,大家和和氣氣過
日子」。
其實我說了,兩次都說了,還是在他們最終執行之前。
如果在他們做完才出來馬後炮(撇開這時候到底有沒有意願聽你說這件很現實的事),
我想不管是誰都覺得更不合適,我不阻止情況的發生,反而在弄完之後跳出來「教育」
大家?我何德何能?又這樣對事件到底有何幫助?
一上來就阿拉花瓜的,你可以說他是神經病,但我應該不是這樣。
我也對家人及另一半感到抱歉,最近正在思考這件事情,謝謝您。
推 umaga1: 樓上學長講的很好 不公義的事太多了 為了家庭還是忍耐吧 10/06 17:44
我正在學習,謝謝您。
※ 編輯: KOY0630 (163.29.165.106 臺灣), 10/06/2022 18:14:34
推 gn7722: 看案件了解法律界線在哪,當然是好的,但這是用 10/06 19:11
→ gn7722: 來保護自己、約束自己,而不是給你拿來懲罰同事 10/06 19:11
→ gn7722: 用的 10/06 19:11
推 gn7722: 看完你的回應還是覺得你只是為了薪水在忍耐,這樣太痛苦 10/06 19:18
→ gn7722: 了吧,怎麼不去找個不會這麼痛苦的環境呢 10/06 19:18
推 ugotnostyle: 講真的學長你的作法沒有錯 錯的是你沒有三思這件事 10/06 20:41
→ ugotnostyle: 做下去會影響什麼的遠慮 你會做事 但不會做人 不但 10/06 20:41
→ ugotnostyle: 影響了他人(即使是他應該付出代價的) 你更影響到 10/06 20:41
→ ugotnostyle: 自己 女友 家人 得不償失 很遺憾要出警察這圈子而不 10/06 20:41
→ ugotnostyle: 染 高風亮節的人應該都離職差不多 不然就是被同化放 10/06 20:42
→ ugotnostyle: 棄掙扎了 畢竟還是有比工作還要重要的事(家庭、健康 10/06 20:42
→ ugotnostyle: 等)看完15頁很佩服學長 同時也覺得你活的很累吧 再 10/06 20:42
→ ugotnostyle: 說一次你沒有錯 只是這警界這小廟真的容不下大佛 如 10/06 20:42
→ ugotnostyle: 果有能力去追尋更屬於你的天地吧 保重了 10/06 20:42
推 gn7722: 樓上學長,自身高風亮節不代表要把周遭的人都砍光吧 10/06 20:58
→ gn7722: 如果哲學一點思考,當人就是種罪惡 10/06 20:59
→ gn7722: 消耗地球的資源,是地球的病毒 10/06 21:00
→ gn7722: 人生而有罪,耶穌救我 10/06 21:00
推 ugotnostyle: 以前只有聽說過有這種學長,以為只是唬爛 這次還真 10/06 22:11
→ ugotnostyle: 的開了眼界。電影武俠中有提到:「萬物是由千絲萬縷 10/06 22:11
→ ugotnostyle: 的因緣組成,一切事物皆無自性。 …… 所以人怎麼會 10/06 22:11
→ ugotnostyle: 有『自性』?如果一個人犯錯,也就是眾生犯錯,每個 10/06 22:12
→ ugotnostyle: 人都是同謀者。」善哉善哉 只望佛渡有緣人了 10/06 22:12
噓 hat13201: 不就是個現場沒處理好,然後事情擴大了再來一句你們轄的 10/07 14:54
→ hat13201: 麻煩你們接辦囉,有效警力是這樣處理事情的 10/07 14:54
推 Onkeym90389: 推 10/07 16:00
噓 tututata1234: 好險沒有這種同事 10/07 21:34
→ wingandboy: 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10/08 15:25
推 adleyhjc: 聖人迷幫推 10/08 20:54
推 hopingJ: 你的檢舉其實改變不了這樣的生態,你應該努力讓自 10/11 14:10
→ hopingJ: 己地位提升到「 10/11 14:10
→ hopingJ: 足以改變這個生態」的地位, 10/11 14:10
推 hopingJ: 另外,我也很好奇學長怎麼沒有檢舉偵查隊和檢察官 10/11 14:25
→ hopingJ: 為什麼深夜不收 10/11 14:25
推 hopingJ: 人犯,甚至還不能請示的問題 10/11 14:28
噓 good200: 我還以為叫小賀要離職 沒想到還是沒離職 還有吼現行犯吼 10/16 21:19
→ good200: 不一定要銬回去造成自己麻煩啦 10/16 21:19
推 q1s2c3764: 撇開感覺沒看完就情緒留言的不論,覺得不管是學長您的 11/05 20:05
→ q1s2c3764: 堅持,還是底下其他人的好言相勸都有值得學習之處。 11/05 20:05
→ q1s2c3764: 小弟有家人要照顧,剛畢業時也沒那個底氣敢跟主管對著 11/05 20:05
→ q1s2c3764: 幹,要是在那樣的情況下碰到案二的情況下選擇妥協及一 11/05 20:05
→ q1s2c3764: 樣的後續狀況肯定沒辦法接受,但也一樣對於現行一些不 11/05 20:05
→ q1s2c3764: 依法令而行的做法感到厭惡。對於自己一邊希望體制能變 11/05 20:06
→ q1s2c3764: 好,同時又不希望自己因為抗爭導致家人、朋友受到傷害 11/05 20:06
→ q1s2c3764: ,也不希望自己在承受壓力妥協時被告發的懦弱心態向您 11/05 20:06
→ q1s2c3764: 表達敬意,祝您能在生活及理想之間找到可以接受的做法 11/05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