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alkyrie02: 這就要看你信龜山法學派還是大法官釋字了….. 05/10 23:16
推 lahornjames: 刑法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05/10 23:19
→ lahornjames: 其發生者,為故意。這件從行車紀錄器看可以判定明顯 05/10 23:19
→ lahornjames: 故意,所以適用刑法公共危險,法、律、條例、通則, 05/10 23:19
→ lahornjames: 位階皆高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以優先適用刑法 05/10 23:19
→ lahornjames: 或是道交條例。 05/10 23:19
→ lahornjames: 學弟我的淺見,如有他人高見,以他人為主 05/10 23:20
→ valkyrie02: 樓上,麻煩看一下釋字777號,我相信位階比刑法高 05/10 23:22
→ valkyrie02: 照大法官釋字777號來看,交通事故和刑法不是擇一 05/10 23:25
推 aika5512308: 你如果開事故聯單是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但目前 05/11 00:03
→ aika5512308: 你是用刑法舉證,還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程序走 05/11 00:03
→ aika5512308: ? 05/11 00:03
推 gn7722: 釋字777根本沒解釋發生交通事故是指故意還是過失 05/11 01:39
→ gn7722: 胡亂解釋大法官釋憲 05/11 01:39
推 gn7722: 釋字777的主軸明明就是「肇事」一詞 05/11 01:41
→ gn7722: 而且他給的結論也是太過模糊,要求立法機關要明訂清楚, 05/11 01:42
→ gn7722: 根本不是自主解釋 05/11 01:42
→ gn7722: 主題是「肇事」「法律明確性」 05/11 01:43
→ gn7722: 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包含「故意或過失」 05/11 01:45
→ gn7722: 問題是,道路交通處理辦法講的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 05/11 01:45
→ gn7722: 「肇事」 05/11 01:45
→ gn7722: 而肇事逃逸法條修法後,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配合道路交通 05/11 01:46
→ gn7722: 事故處理辦法 05/11 01:46
→ gn7722: 其實就是限縮解釋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了 05/11 01:47
→ gn7722: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不服,以你自己為主 05/11 01:47
推 gn7722: 話說刑法改了,處罰條例62條竟然還沒動,還在肇事 05/11 01:56
推 oldpigeon: 基本上有肇事,不論故意或是過失,都是交通事故,如果 05/11 01:56
→ oldpigeon: 有涉及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行為,那就再另外處置,交通事 05/11 01:56
→ oldpigeon: 故不會因為觸犯刑法就消失。 05/11 01:56
→ gn7722: 所以無過失的肇逃,不能移送,但還是可以開單的概念嗎? 05/11 01:57
→ oldpigeon: 就好比酒駕肇事,難道因為有涉及刑法就不算交通事故嗎 05/11 01:57
→ oldpigeon: ? 05/11 01:57
→ gn7722: 777就在不爽你們訂的肇事是什麼意思咩 05/11 01:58
→ gn7722: 酒駕肇事….是酒駕+肇事兩回事誒大哥 05/11 01:58
→ oldpigeon: 要不要開肇事逃逸罰單(無人受傷,純a3),我是會以客 05/11 01:59
→ oldpigeon: 觀上來看對方是否知情有發生事故。 05/11 01:59
→ gn7722: 開車故意撞死人,是刑法殺人罪+A1交通事故嗎? 05/11 01:59
→ oldpigeon: 你問我沒用,你要這樣不爽爭論,那可以去問交通部跟警 05/11 02:00
→ oldpigeon: 政署。 05/11 02:00
→ gn7722: 警政署就跟你說車禍就是要以過失為前提啊 05/11 02:01
→ gn7722: 然後釋字哥開始跳針7777777 05/11 02:01
→ oldpigeon: 故意開車撞人致死,我是會認為刑法+車禍a1都要計算,這 05/11 02:02
→ oldpigeon: 只是我個人見解,你不爽認為有錯,也是很歡迎找相關資 05/11 02:02
→ oldpigeon: 料來說明。 05/11 02:02
→ oldpigeon: 警政署這樣說,那就歡迎拿函文出來給大家看不是? 05/11 02:03
推 gn7722: A1有人用殺人罪辦過的嗎,願聞其詳 05/11 02:03
→ gn7722: 我懶得貼了自己去找吧 05/11 02:04
→ oldpigeon: 另外777我沒看,也沒研究,我只是單純提出自己看法。 05/11 02:04
→ gn7722: 我比較想知道偵查隊那關你過得了嗎 05/11 02:04
→ gn7722: 不用到檢座..我怕檢座翻桌 05/11 02:04
→ oldpigeon: 那我也懶得爭論,純發表想法就要被靠腰?我也沒說我說 05/11 02:05
→ oldpigeon: 的對,我也只是回應原po疑問提出自己看法罷了。 05/11 02:05
→ gn7722: 要多看修改過的條文,以防遇到案件用錯 05/11 02:06
→ gn7722: 沒有靠邀,執法者必須隨時更新資訊 05/11 02:06
→ gn7722: 職場上沒有老師會拿教鞭逼你讀 05/11 02:07
→ gn7722: 但你沒讀,處事用錯,後果要承擔 05/11 02:07
→ gn7722: 大家網路爭論無傷大雅,重點如果可以這樣讓大家去找資訊 05/11 02:09
→ gn7722: 更新腦袋資料庫,是相得益彰 05/11 02:09
推 danielbillcm: 我覺得法律本來就無法完全規範或定義所有狀況,很多 05/11 02:41
→ danielbillcm: 情況就是處理人員當下認定,並為當下的處置負責而已 05/11 02:41
推 danielbillcm: 交通隊認定不是車禍,責任就當下處理人員擔責啊 05/11 02:47
推 nicholas0605: 警政署99年有對道路交通事故用公文下定義,其中一 05/11 03:32
→ nicholas0605: 項就是「事故必須出於過失之行為」。 05/11 03:32
推 nicholas0605: 但法官的心證,就是另一回事了! 05/11 03:36
→ jerry1919: 車禍一律算過失 05/11 03:52
推 AntiCompete: 所以以後為了保護自己,可以當發票開嗎?會不會開了 05/11 07:09
→ AntiCompete: 被反咬程序瑕疵? 05/11 07:09
→ valkyrie02: 我只能說,你就不要陰溝裡翻船,認為人家故意行為, 05/11 07:26
→ valkyrie02: 結果解剖相驗,死因上寫因車禍造成內出血死亡,我就 05/11 07:26
→ valkyrie02: 看你gn怎麼救 05/11 07:26
推 valkyrie02: 肇事這名詞釋字777解釋,就問你車子和車輛不同嗎? 05/11 07:29
→ valkyrie02: 但最後還不是用話術唬當事人... 05/11 07:32
噓 gn7722: 維大力? 05/11 08:21
推 ImMyFriend: 如有不服以你自己為主XD 05/11 08:48
→ ChrisOvO: 感謝各位學長的討論與回答,小弟學到了很多! 05/11 09:02
推 ka2: 領著基層薪水,做著大法官的事?基層派出所不需要去適用解釋 05/11 09:25
→ ka2: 憲法跟釋字啦!處理事情遇到疑議,直接請上級所長組長裁示就 05/11 09:25
→ ka2: 好,責任他擔!不然到時候被民眾告遇到法律見解跟你不同的法 05/11 09:25
→ ka2: 官怎麼辦? 05/11 09:25
推 ka2: 有沒有遇過一種民眾,走進來開口閉口就是憲法大法官解釋,然 05/11 09:27
→ ka2: 後要你怎樣怎樣!你會理他? 05/11 09:27
推 asd45674100: 首先瞭解道交事故處理辦法是法規命令,而警政署的函 05/11 09:27
→ asd45674100: 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條第2項第2款 05/11 09:27
→ asd45674100: ,目的係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 05/11 09:27
→ asd45674100: 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05/11 09:27
→ asd45674100: ,而釋字777是針對肇事一詞違反明確性原則作解釋,故 05/11 09:27
→ asd45674100: 不討論。 05/11 09:27
→ asd45674100: 另,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法律在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 05/11 09:28
→ asd45674100: 項上,本就得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作為執行之 05/11 09:28
→ asd45674100: 工具(要知道法律、法規命令本來就不會訂到那麼細項 05/11 09:28
→ asd45674100: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所以依照警政署標準 05/11 09:28
→ asd45674100: 去認定並執行是正確的。 05/11 09:28
→ valkyrie02: 釋字777爭執的是什麼是什麼?不是交通事故的話那是什 05/11 12:06
→ valkyrie02: 麼? 05/11 12:06
→ valkyrie02: 遇到案件又聽到前面的說法,筆錄先問,經某分局交通 05/11 12:08
→ valkyrie02: 分隊稱該案件非交通事故,你是否了解(應該是最佳解決 05/11 12:08
→ valkyrie02: 方式了) 05/11 12:08
推 pp096127: 好了啦 就以你見解為準了齁 05/11 12:17
→ jaggur: 108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 有點類似 05/11 13:35
→ jaggur: 我是覺得現場因為不是現場目擊 交通事故還是要先做 05/11 13:36
→ jaggur: 認為有刑事犯罪之虞時再移送 05/11 13:36
推 aika5512308: 釋字777是在講刑法肇事逃逸,只是肇事用詞太模糊, 05/11 14:15
→ aika5512308: 後面修法才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05/11 14:15
推 aika5512308: 偵查犯罪手冊有說不要以先入為主觀念辦案件,有一分 05/11 14:23
→ aika5512308: 證據說一分話,v大假設前提很難存在,如果認為駕駛 05/11 14:23
→ aika5512308: 是故意行為,那也要有證據去佐證,警察沒有認定是什 05/11 14:23
→ aika5512308: 麼刑案的權限。 05/11 14:23
推 gn7722: 樓上似乎不知道行車記錄器現在可以現場看 05/11 15:08
→ gn7722: 樓樓樓樓不知道哪一樓 05/11 15:08
→ gn7722: 所以很可能在現場,當場就看過影像了,輔以雙方說詞、分 05/11 15:10
→ gn7722: 隊內調閱監視器直接傳給處理員警,現場員警直接全部都可 05/11 15:10
→ gn7722: 以看到 05/11 15:10
→ gn7722: 其實很容易在現場就搜集到足夠心證,換成刑事案件處理 05/11 15:11
→ gn7722: 有疑義我覺得沒有人會拒絕受理啦,就很明顯 05/11 15:12
推 hundredgod: 就是有帶讀卡機所以直接在現場看影像阿來認定的,影 05/11 15:29
→ hundredgod: 像明確才敢用刑法處理,不然知道兩邊都有山,誰會笨 05/11 15:29
→ hundredgod: 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05/11 15:29
→ hundredgod: 原本那篇公文都貼了,這邊也有人再貼一次,分局長受 05/11 15:34
→ hundredgod: 訪也把整件事交代清楚了,但還是有人在鑽牛角尖== 多 05/11 15:34
→ hundredgod: 說無益 05/11 15:34
推 gn7722: 我想到很多很兇的民眾,喜歡拿法條的一兩句話來靠北 05/11 15:36
→ gn7722: 就要你該怎樣怎樣做 05/11 15:36
→ gn7722: 不然你就是違法就要去告你 05/11 15:36
→ gn7722: 可是實際上那個法條根本是他自己斷章取義,胡亂解釋 05/11 15:36
→ gn7722: 之後說要去告,也沒被傳過,大概被檢察官洗臉了 05/11 15:37
→ gn7722: 這種民眾多半有讀一點法律,但半吊子不求甚解又自以為自 05/11 15:38
→ gn7722: 己很厲害,,大概考不上什麼公職然後常常悲憤找警察麻煩 05/11 15:38
→ gn7722: 吧 05/11 15:38
推 hijack8591: 68F的論述根本邏輯死亡欸,法醫會主觀認定是車禍? 05/11 23:45
→ kspp0903: 說不管怎樣都要開算交通事故的也很好笑,那之前連千毅他 05/12 01:49
→ kspp0903: 們開車去撞人家的門,要不要也開一張事故聯單給他們.... 05/12 01:49
→ kspp0903: .?畢竟也算在道路上,有一方也有車損,明明故意的情形 05/12 01:49
→ kspp0903: 就是不能算道路交通事故 05/12 01:49
推 gn7722: 只驗屍如果敢直接寫死因是車禍,我這輩子還沒看過 05/12 07:07
→ gn7722: 驗屍是什麼意思? 05/12 07:08
推 gn7722: 只是說明受傷部位、致死因素、受傷型態 05/12 07:18
→ gn7722: 而不會說這樣的傷口肯定是發生什麼事 05/12 07:18
→ gn7722: 同樣的死因,也可能是不同行為因素造成 05/12 07:20
→ gn7722: 給連千毅的聯單要一疊包軌 05/12 07:21
→ cottonoff: 這件是否要開立事故登記聯單呢 05/12 15:13
推 JKGOOD: 車禍=過失傷害/第三責任險理賠財損(沒有毀損罪適用)/強 05/13 06:23
→ JKGOOD: 制險理賠體傷 05/13 06:23
推 JKGOOD: 蓄意=傷害罪(強制險不賠)/毀損罪(保險不賠,或是假車 05/13 06:26
→ JKGOOD: 禍被發現被保險公司提告) 05/13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