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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 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 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及其他為 維護公益之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參照)。又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 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 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 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 「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 為真實,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 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 綜上,引用該見解從而撤銷原處分的交通裁決案件不在少數,先前有些同事會引用 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104年度交字第249號判決」見解已多不為當前行政 法庭所採,建議攔查交通違規時,仍應確認自身密錄影像或是周邊監視器畫面能夠 完整攝錄違規行為人的違規影像為宜。 學姊對於業務組不挺感到氣憤難免,但執法是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包含但不限於人 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做出限制,建議仍要有完整證據資料,否則當案件進入法庭 後,做出裁決、判決的都是那些坐在法庭上,從來不可能身歷其境的法官,他們只 能拿著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紙上談兵,交通裁決敗訴事小,桃園移工阮國非事件 仍歷歷在目,不可不慎。 近1個月原處分撤銷案例: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1號判決(112/06/06)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30號判決(112/05/31)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82號判決(112/05/30)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90號判決(112/05/29) ※ 引述《chiangchia (ying1111)》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姐好 : 小妹日前在一個十字路口告發一件闖紅燈 : 當時我的行向是南往北 對方是西往東 : 當下我有保留行車記錄器 : 後來對方申訴 我檢附行車記錄器與答辯表給交通組 : 結果承辦人打來說要撤單 因為沒有拍攝到對方行向 : 的停止線 : 承辦人看google街景圖停止線位置認為對方「有 : 可能」是在黃燈時越過停止線 : 如果每件都要這樣假設 那根本不用開單了啊 : 上司法院檢索系統查了相關判決書好像都沒有類似 : 情況的判決 : 想請問學長姐們有沒有處理過類似的申訴 : 或有沒有遇過這種遇到申訴都對民眾從寬認定的業 : 務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200.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86818986.A.A34.html
asrser: 推 06/15 19:59
john511: 推! 06/15 20:50
john511: 不曉得大大有沒有意願入群? 06/15 20:50
kindboxer: 謝謝 06/16 03:35
pnufyl: 推 06/17 01:47
chiangchia: 感謝學長賜教 06/17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