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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腳踏車騎士的部分 騎士騎著腳踏車(不是電動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汽車發生事故 腳踏車騎士有受傷,當下雙方都沒有叫警察處理離開 但腳踏車騎士後來自行報案登錄車禍案件,這樣腳踏車騎士會被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3項被 挨罰嗎? 因為我剛才跟一位交通隊的警察談到這件事情,他說除了汽車駕駛肇事逃逸的問題,因為腳 踏車騎士有受傷,而雙方因為事故沒有處理事故,事後腳踏車騎士卻報警,所以雙方都會被 開罰 但我看道交條例第62條寫的是汽車駕駛人,我查網路討論區有人說機車也適用,那腳踏車的 慢車也會適用道交條例第62條第3項挨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8.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756283106.A.C16.html
obighead: 不會,腳踏車是處罰條例中的慢車章節 08/27 16:30
kymco9999: 我看條文是汽車,但網路上怎麼有機車被開罰,看不懂 08/27 16:36
atgo1207: 機車是汽車的一種 腳踏車是慢車章節的 而慢車跟行人都沒 08/27 17:00
atgo1207: 有肇事逃逸的處罰 08/27 17:00
bobocatcat: 道交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08/27 18:08
ilovesnow: 機車汽車在條例中統稱汽車 08/28 08:39
AntiCompete: 儘管我們看到的機車道,上面會寫機慢車專用道,就是 08/28 13:15
AntiCompete: 明知道機車屬汽車,腳踏車屬慢車,但還是要把機車劃 08/28 13:15
AntiCompete: 過去,才會這樣發明這個名詞 08/28 13:15
cdwater: 雙方同意離開後 就不進入「未依規定處置」的範圍了吧 10/11 07:11